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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村规民约为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推动我村“清洁乡村”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文明素质,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条约:第一条:全体村民是实施我村环境整治和“清洁乡村”活动的主体,有义务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清洁卫生活动,投资投劳。第二条:成立大小台村“清洁乡村活动小组”,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组长和副组长,组员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组成。第三条:清洁乡村活动小组按照本约规定和户主会议决定组织实施好本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清洁乡村工作。第四条:清洁乡村活动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村内垃圾池、焚烧炉等环境卫生设施选址、排污
2、沟渠走向、保洁费缴交办法、等环境卫生建设事项,广大村民要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五条:房屋周围为各户卫生责任区,要定期对责任区和屋内、庭院进行彻底打扫清洁,清除杂草和卫生死角。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卫生责任区内要长期保持无污水,无废弃包装物等垃圾。村组干道为本村低保户卫生责任区,要定期清扫,本村村民要自觉保持自家房前屋后村组道路卫生。第六条:全体村民要自觉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在房前屋后、巷道、公路两旁和村公共场所杂乱堆放农具、建筑材料、柴草等;不得把人行道当作工场,严禁在门口摆摊设点。第七条:积极配合拆除影响村容村貌或新村规划的危房、破旧“三栏”,彻底清除废墙颓垣;不在门前屋后乱搭乱盖。第八
3、条:爱护村(村)绿化植物。不得擅自挖移绿化花木,不得自行对绿化花木进行剪枝繁殖;不得侵占绿地和公共场所,或根据个人喜好在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花木。第九条:垃圾要分类处理。主动将可回收利用的塑料瓶、啤酒瓶、鸡鸭毛等废旧物品积攒送到符合要求的收购点处理,及时将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分类倒入定点的倾倒地点或垃圾箱(池)内;建筑垃圾要运到村里的指定地点倾倒。第十条:规范禽畜养殖。人畜分离,集中圈养,并达到环保要求。要及时处理好禽畜粪便,不得向水沟、巷道直排粪便和污水,病死禽畜要消毒后在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地方深埋处理。第十一条:积极参与水源所在区域的植被保护和植树造林工作;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不利水源涵养的树
4、种和作物、喷洒农药和施用除草剂等对水质有影响的农药、化肥;不得在森林保护区内进行易引发山火的活动。如上坟烧纸、野外放牧等。第十二条:自觉维护河道、沟渠清洁畅通。不向河道、沟渠中倾倒垃圾、丢弃农作物秸秆、直排生活污水、畜禽粪便;不在河坡种植作物,不在河床自行采沙等行为。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要收集销售或分类倒入垃圾桶(池)内,不得向河道水体中乱扔。第十四条:活动小组经常对清洁乡村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议,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评议。第十五条: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等不科学、不文明的行为和低俗、庸俗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提倡婚、丧、寿、诞等事新办简办。第十六条:邻里之间、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禁止造谣、传谣,邻里有困难要互相帮助,相互关照。要倡导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七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育文明村风。各户户主要自觉遵守本约,同时加强对小孩文明卫生习惯的教育和培养,全体村民对违反本约的行为要及时提醒,大胆制止。第十八条:违反本约的,由违约者义务清扫本村卫生一天。第十九条:本村村民要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严禁三轮车、摩托车载人上路,骑摩托车不戴头盔严禁上路。第二十条:本约经户主会议通过后实施。如违犯本条约不接受处罚者由活动小组成员或村组长做好记录以后相关惠民政策将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