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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2周内进行讨论。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护士长、临床药师必须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参加讨论人员应对诊疗经过、死亡原因、用药、抢救措施等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对照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专用记录本中,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每位参加人员的具体发言、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等。最后由主持人及记录者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