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绿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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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全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我校绿化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绿化委员会是我校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绿化的计划、规划、实施、监督、保护和管理等,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绿委办)设于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园绿化管理日常工作。第三条学校范围内(包括校园中心区、农场、长岗山等)进行的校园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校园绿化是校园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校园发展规划,需要全校师生员工积极支持和共同维护。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2、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均有义务爱护、维护校园绿化,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制止和检举破坏校园绿化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校园绿化规划由校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纳入校园总体规划逐步实施。第七条校园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保护学校的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第八条校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第九条校园绿化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采用邀请或招标方式,委托相应的专业队伍承担。招标工作按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

3、在校园绿化中必须按照设计和学校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第十一条基建项目预算按规定应有3-5%的费用用于对建筑物周边环境的绿化设计、施工及竣工后保养期的养护。在基建主体工程完成后三个月内,由校绿委办具体组织完成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第十二条基建施工后的拟建绿化地,在基建清场时必须将施工余留的石头、水泥块、垃圾、杂物等全部清理干净,保证绿化工程施工需要。第三章管理和养护第十三条校园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1 .校园中心区,包括校园主干道、党政办公楼、各学院办公楼、教学大楼、住宅区、学生宿舍区、五大湖等周围绿地实行招标,委托校内外专业队伍进行管理。2 .教工住宅小

4、区绿化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3 .教学实验场绿化由教学实验场负责管理。4 .长岗山绿化由林学院负责管理。5 .各学院的试验或生产绿地由本学院负责管理。以上各项责任区的管理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管理合同或责任书。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校园树木。因校园规划建设确需砍伐、迁移树木的,必须报校绿委办,由校绿委办负责向上级职能部门申报,获准后方可实施。无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而擅自砍伐或迁移树木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确因建设、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绿地或修剪树枝等,须经校绿委办同意后,

5、按照规定进行,事后必须按要求恢复绿地或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地的补偿费。第十六条校园绿地中的植物铭牌,由学校统一制作、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悬挂,以求统一、美观及规范。第十七条在校园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1.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2,开展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3 .攀折、刻划、钉栓树木;在树木上张贴;擅自采摘花卉、树叶、果实;践踏地被;以树承重,就树搭建;4 .将绿地圈为己有;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放养家禽、家畜等;5 .其他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因开展活动确需借用绿地的,因教学、实验或育苗等需要采集花、叶、果等的,需报校绿委办同意后按要求进

6、行;已经占用绿地搭建、种植等的,必须无条件退还。第四章处罚第十八条攀折、刻划、钉栓树木的;擅自采摘花卉、树叶、果实的;在绿地中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的,处以50-500元罚款。第十九条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二十条在校园内擅自制作并悬挂植物铭牌的,除责令其拆除外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后,继续将绿地圈为己有的,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等的,除责令其无条件退还并将绿地恢复原貌外,处以1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校园绿地中放养家禽、家畜等的,一经发现由校综治办、校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捕杀。第二十三条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

7、,按其造价的三倍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擅自砍伐、迁移或修剪校园树木的,除承担市政部门处罚外,另由学校处以每株树100-1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擅自占用或开挖校园绿地的,除责令其清除并恢复绿化外,并按每平方米处以IOO-3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在绿化工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的,除责令其返工外,罚款1000-10000元。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对各责任区绿化管理不善的,要定期整改,并追究其绿化负责人责任;造成植物死亡或绿地荒废的,按该植物或绿地造价的三倍处以罚款。第二十八条故意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校园绿化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管理的,由校保卫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绿化委员会按照本规定执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校绿委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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