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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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一)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8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强抓机遇,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来说,才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08规范进行交底。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

2、个方面)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

3、标等现象依然突出。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

4、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4.新计价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 (工程-采购-建造) 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 (

5、建造)而非兼及E (工程)和P (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原计价规范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

6、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甚至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中介机构,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

7、、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 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必须的。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截然不同,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

8、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1.原规范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分部分

9、项工程项目的特征。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

10、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

11、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就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虽然按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要高。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原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12、、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实际工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

13、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建筑

14、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

15、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三)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7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肩宽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16、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

17、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量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

18、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项工作的顺利的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改委、财务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规定,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规定。一些术语名词虽与“03规范”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却基本一致,为统一工程造价的术语名称提供了

19、契机。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正文条文的设置在思想认识上的逐步统一打下了基础。针对以上问题,从二OO六年初开始,原建设部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四)第二部分 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从本次修编的力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补,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

20、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适用范围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在贯彻执行03规范5年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

21、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3.新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后,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

22、产生长远的影响。4. 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

23、降价的利益驱动。5.充分注意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具有操作性。新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新规范从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新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规范更加贴近

24、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6.新规范修编工作积极、稳妥。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

25、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五)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一.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5个。而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

26、则。主要内容如下:1 总则2 术语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般规定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 措施项目清单3.4 其他项目清单3.5 规费清单3.6 税金项目清单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 一般规定4.2 招标控制价4.3 投标价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7 工程价款调整4.8 竣工结算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新规范修编的亮点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

27、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而新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六)新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

28、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 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措施项目的变化旧规范新规范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来源:多智教育- 造价工程师站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七)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

29、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5.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

30、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6.计价规则的补充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八).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新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

31、明。这样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对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等作了专门性的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同时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

32、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三.新计价规范与国际接轨部分总结1.新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项目特征”单独列出3.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4.费用名

33、称的修改。预留金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零星项目费计日工;总承包法服务费。总之,“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九)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1、总则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

34、系等基本事项。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了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与03规范相比,第一句话删去了“工程量清单” ,其本质解读含义是: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例如

35、由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制定依据中新增了建筑法合同法,是因为本次修订的许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相关。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保留条文】 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相比,新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

36、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任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修改为“必须采用”,语气更加强硬。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清单计价。国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

37、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师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

38、造价争议处理等,所以这些条文仍然应执行。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

39、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的公正、公平性。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适用范围由附录规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矿山等)。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范的规定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

40、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2、术语 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计

41、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广东、天津、四川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而上海、山东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为,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

42、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条目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03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保留条文】 “项目编码”是相对

43、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44、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考虑风险因素” 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保留条文】 与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

45、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

46、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1) 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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