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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业务管理制度1、信用担保管理办法(2)2、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7)3、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 (12)4、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14)5、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 (17)6、评审部职责与业绩考核办法 (24)7、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 (25)8、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28)9、抵质押登记工作有关规定 (45)10、反担保管理办法(66)11、担保业务合同及反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75)12、在保企业统计表填写规范(91)1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91)14、在担保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07)15、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1
2、11)16、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 (112)17、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113)18、担保项目监管小组工作细则 (116)19、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119)20、项目初审报告 (121)21、担保意向书 (144)22、反担保(保证)合同 (145)23、反担保(抵押)合同 (148)24、反担保(机动车抵押)合同 (152)25、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155)26、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160)27、反担保(股票质押)合同 (163)28、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167)29、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171)30、最高额反担保(抵押)
3、合同 (173)31、最高额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177)32、最高额反担保(流动库存商品抵押)合同 (182)33、最高额反担保(存单质押)合同 (185)34、最高额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合同 (189)35、最高额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192)36、委托保证合同 (196)37、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199)二、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210)2、会计制度(213)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27)4、投资管理办法(228)5、证券自营业务操作规程(231)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232)7、担保费、评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34)8、通讯费管理暂行规定(235)9、员工
4、试用期交通费暂行规定(235)10、员工交通费、误餐费报销暂行规定(236)11、外埠差旅费暂行规定 (236)12、借款和报销暂行规定 (237)三、综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办法、项目档案编制与管理办法(239)2、公文处理办法(251)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54)4、会议制度(256)5、担保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规程(258)6、请示呈批管理制度(259)7、报告呈阅制度(261)8、合同管理办法(262)9、担保公司规章制定办法(264)10、印章管理办法 (267)11、文件资料打印、复印管理办法(270)12、计算机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271)1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73)14、办
5、公家具管理办法 (273)15、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规定 (274)16、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277)17、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规定 (278)18、劳动管理制度 (279)19、员工收入分配办法 (291)20、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92)21、公务车管理规定 (295)22、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296)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
6、8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7、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8、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 9、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10、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
7、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 10、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1368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 13、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1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15、国家税
8、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1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行2002394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行2002224号)18、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一、业务管理制度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9、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一、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
10、营性质及业绩、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二、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10倍,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公司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行信用额度控制,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公司担保代偿的损失率控制在担保余额的5%以内。三、公司担保业务程度实行受理、评审和决策三个过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严谨、全面、公正和正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四、公司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行公司独立承担、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公司与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承担的三种形
11、式。主要采取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承担风险责任的形式,即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通过协议方式规定各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当风险出现时各自承担风险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五、公司建立风险代偿基金制度,以保证补偿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风险代偿基金按每年担保余额的5%提取,计入公司经营成本。六、凡公司提供的担保,被保证人原则上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人或担保金,或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满足公司要求的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反担保。七、公司的经营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即被保证人须按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即公司投资项目的净现金流入;其它经营收入,即在公司
12、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法合理收入。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担保的对象经国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在市内认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五条 担保的条件除满足担保对象所限定的范围以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营运资金;合法经营,商业信用良好;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制度系统规范;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有连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比例适度合理,具有融资负债的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
13、或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三)市重点扶植与发展的科研项目、科技产品和技工贸一体化产业。(四)有利于市发展的项目。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第七条 被保证人在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6.公司章程及年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7.新技术企业认定
14、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统计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1.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12.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3.公司章程中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15.财务报表编报说明;16.未来一年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测;1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场发展报告,主管部门的批件;18.申请履约担保的被保证人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本。在尚未签定合同
15、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作方出具的资质、资信及有关证明文件;19.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20.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1)实施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2)实施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材料。21.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四章 担保的受理与审批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受理、审批与决策过程,实行系统管理,责任分解,集中决策的制
16、衡机制,即由综合管理部管理,评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后论证,并视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提交评审报告;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批,下达项目决策意见书,法律监管部据此落实反担保措施,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在项目受理工作中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业务及对客户的要求,负责客户资料的受理、登记并完整移交评审部门。第十条 评审部门的责任是: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市场预期进行分析,需要时组织有关的专家评估论证,按照公司担保评审细则的规定做出:科学技术上的可行性、成长性与成熟性分析;转化为产品产业的市场条件、经济收益与投入产出关系分析;企业近二年的现金流量分析及在
17、担保期间取得新的融资负债后的现金流量预测;企业财务危机预测分析。并出具评审结论报告。第十一条 法律监管部的责任是:协助评审部门确认担保主体的合法、合规性,落实反担保方案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担保实施后,即开始监管:定期审查被担保企业财务报告和有关账目;了解分析企业产供销情况;适时分析企业现金流量,及时准确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稽核员组成,责任是对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判断结论的正确性、可行性,分析评价被担保企业与项目的软环境,进行宏观协调平衡,并出具项目决策意见书。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的担保
18、申请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法律监管部与贷款银行及担保申请人签定有关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1.被保证人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2.被担保人与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按规定交纳担保费及评审费,与协作银行签定保证合同。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保证合同内容,如果用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文本,法律监管部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维护公司权益。第十五 条被保证人要求担保展期须经公司同意,并重新办理申请及手续。被保证人应按规定与公司续签委托保证合同,并交纳相关担保费用。第六章 协作银行第十六条 公司将分别与各银行及各种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公司与银行在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
19、中合作所遵循的原则。1.协作银行承认公司出具的担保文件真实、有效,并以此对企业进行贷款。2.双方共同对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评价、监管,及时交换意见,沟通信息。3.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协作银行确定具体项目贷款数额及承担风险比例。4.公司承诺在发生担保逾期时,根据合作协议及时支付贷款。第七章 被保证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并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当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被保证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十天内,偿还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公司的监督与检查:一、被保证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
20、款用于公司所担保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四、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已向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被保证人,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七、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条 若被保证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
21、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八章担保费用第二十一条 按有偿原则,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保证合同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1.公司按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2.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担保余额的年14%-35%计收。3.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收的办法。4.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但因被保证人原因未能继续签订保证合同的,公司收取一定承诺费。第九章 反担保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提供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
22、金、质押或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第二十四条 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公司退还被保证人。第二十五条 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是:(1)被保证人拥有
23、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2)财产抵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公司的担保金额;(3)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5)非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诉讼、仲裁等);(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本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3.由公司与被保证人共同确认抵押、质押物价值后,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认可的其他
24、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1.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3.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七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质)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担保责任。1.在公司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1)公司代被保证人垫付的所有款项;(2)公司付款之日起的利息;(3)公司其他费用及损失;2.被保证人未按期向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1)应付的担保费本息;(2)逾期罚款;(3)公司其它损失;3.在被保证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二
25、十七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其以抵押给公司的资产擅自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在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的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九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反担保义务。第三十条 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26、公司损失,同时,公司有权申请司法手段强制执行。第十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一经生效后,由公司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2.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及各种未预见因素;3.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年度用款、履约计划、项目月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4.监管小组负责对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5.及时了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发生的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有重大变更的情况。
27、6.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协作银行联系核查担保余额。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和担保代偿、追偿第三十二条 对被保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项目,要及时终止担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办理担保核销手续和担保合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归还抵押、质押物。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经验,所有文件资料归档。第三十四条 担保项目若发生代偿,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及时与协作银行取得联系,根据协作协议规定的程序,支付相应的代偿。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生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对被保证人代及反担保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本息、罚金、垫付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及其它费用)追索权,法律监管
28、部应及时实施反担保措施。以信用进行反担保的必须立即向反担保人发出项目代偿通知书,通知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弥补公司的代偿支出,减少损失;在诉讼时效期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处置反担保物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支付,特殊情况由公司与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29、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司负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将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5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完善、补充、调整。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将制定各类条款的实施细则,各项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程
30、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用以规范信用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法律性文件审查、决策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以及在保项目管理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使各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各部门。第四条 各部门、各岗位在执行中,应在业务制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配合,坚持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热情履行公司即定的岗位职责;除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特殊项目及业务外,一般性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
31、序办理,各部门、各岗位不得越权或违反程序操作。第二章 受 理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企业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始至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等初审资料送达评审责任人止。第六条 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受理责任人;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综合部统一管理下亦有义务接待和受理相关的客户。综合部经理直接负责和组织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本着申请客户依法注册、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有提供基础资料的能力三项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三项条件的客户,
32、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包括调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受理时间顺序登录项目并顺次分配至评审责任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进程跟踪和基本数据库。第七条 其他岗位人员主动争取的客户以及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客户,在通知综合部经理后可自行接待受理,并按照综合部统一规范进行登记和数据处理,同时办理项目分配手续。第三章 评 审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评审部门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协调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确定合同要约,落实反担保措施等诸项事务。项目评审阶段
33、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始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和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下简称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上。第九条 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和助理以及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对于评审阶段主责任人,本规程中统称“评审责任人”。评审阶段主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详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并完成签约前合同准备及反担保方案的落实,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第十条 项目评审分初审和详审两个阶段,评审工作任务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组由项目经理和助理构成,互为AB角。项目经理和助理均应独立承担项目评审工作,项目经理对于项目组所完
34、成的项目负有全部责任。第十一条 评审责任人出具的初、详审报告,首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由部门经理和副经理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完成的初、详审报告,由该部门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接收企业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及时与企业联系并沟通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初审结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企业。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向企业发放委托担保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具体指导企业快速填报申请报告;同时评审责任人填制通过初审通知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送综合部存档。如企业提交的详审资料不完整,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
35、知并帮助企业补齐资料。如企业提交详审资料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视同企业放弃担保申请,该项目终止。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出具担保初审报告,经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综合部存档。评审部门经理有权改变评审人否定性初审结论,要求评审责任人不得放弃,继续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责任人收到详审资料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安排时间到企业调查;同时与贷款银行及时衔接,交流企业信息,密切合作关系,争取做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时间差。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每一个项目从企业提交完整的详审资料至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十
36、六条 评审报告完成后,需经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审核。对于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结论依据不够充分、准确的项目,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深入调查,补充资料,以支持评审结论;对于风险难以控制、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暂停或放弃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责任人在完成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主要工作是确定拟签各类合同的要约;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与企业或第三人充分协商,形成确定的合同文本内容;要求企业提交完整、齐全的反担保资产权属凭证复印件及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使反担保方案具可操作性;确定贷款银行、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以及银行与本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提出评审企业的监管要点
37、等。评审责任人完成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部门经理审核。第十八条 评审责任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认真编制评审工作底稿。评审责任人应分类整理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和编号,便于调阅、审查和存档。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二、评审责任人制定的评审计划、企业调查中的谈话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的核实记录;三、评审责任人要求企业补充的材料以及公司决策委员会要求补充的资料;四、公司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审批报告、评审补充报告、复议报告、贷款担保意向书、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及放款通知书等。五、评审责任人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第四章 法律性文件审查第十九条
38、 本规程所称法律性文件审查,系指法律事务部对项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法律性文件审查阶段从法律事务部收到评审责任人送达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等文件始至将文件送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止。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主责任人为法律事务部经理和审查业务经理及助理。审查责任人职责是对担保业务所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保证担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堵塞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漏洞,协助评审责任人提高法律性文件的质量。部门经理负责再审查,总体把握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独立行使审查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
39、资料以及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与解释,并有权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审查内容是评审责任人拟签合同的种类、合同要点及特殊约定;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非标准格式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及公司权益保障力度;非标准格式合同是否为双方合意,是否存在影响签约的不确定性因素;贷款银行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影响业务合作的潜在因素;反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权属凭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反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法律事务部在审查中也应注意对各类送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制度
40、规定及有关要求提出意见。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法律性文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工作中,有权就送审文件及项目问题询问评审责任人;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中“审查意见”一栏明确指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审部门据此修改、补充后再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缺陷与违规的项目,法律事务部有权提出否决意见。法律事务部与评审责任人对“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由首席律师与首席经济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送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上决策委员会议审议。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经审查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应在审查表中“审查意见”栏签注审查通过的意见。业务经理在“审查人”栏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