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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误餐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误餐费报销,根据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误餐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财行(2018)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工作人员在中山市行政区划内因工作需要,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又不能在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可凭发票报销误餐费。二、误餐费标准限额为每人每餐40元,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就餐应注意节俭,以粥、粉、面、饭、菜、汤搭配为主,不得购买小食、甜品、饮料、点心等食品。三、误餐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须凭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等),报销票据上具体列明工作性质、误餐原因、时间、地
2、点以及人员名单。报销审批程序按中山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收支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四、误餐费须通过公务卡或转帐方式结算,确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报销时必须提供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说明。五、各部门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不得虚列加班人数,严禁借误餐费名义变相发放工资福利、公款吃喝和转嫁“三公”经费。六、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定期对误餐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误餐费在单位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开支,列入“伙食补助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七、本制度与上级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要求为准。八、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城管执法局误餐夜餐工作餐管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