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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人力资源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二、人力资源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三、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人力资源处负责召集、提供会务资料,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人力资源处负责起草会议决议、决定。四、会议议决重要事项时,应实行多数表决制,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须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能生效。五、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无故缺席,取消其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