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十局治理“小金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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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十局治理“小金库”专项工作文件汇编1、中央五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3、李融荣在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4、中国水电十局关于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公司办201092号) 5、关于“小金库”专项整治的通知(公司发201022号)6、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9、国有及中有控股企业“小金库

2、”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 共 中 央 纪 委监 察 部财 政 部 文件审 计署国 务 院 国 资 委中纪发201029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专项治理的范围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

3、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专项治理办法另行下发。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2

4、.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2.

5、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三、专项治理的步骤专项治理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

6、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

7、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统计汇总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自查自纠结果,有关中央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管理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在自查自纠

8、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在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

9、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

10、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11、进行处理。(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2、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

13、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国务院国资委为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地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

14、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各国有企业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各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

15、、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16、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四)加强调研督导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具体治理措施。要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五)加强综合治理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

17、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六)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治理要注重源头治理,形成“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治理工作体系。一方面要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设立“小金库”等资产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摸清企业“小金

18、库”产生的根源,通过完善体制、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建立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附件: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表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表4. 填表说明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

19、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意见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为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范围,要求国资委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国资委做好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

20、理工作。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应对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深化企业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效地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小金库”问题在一些中央企业屡禁不止,已成为铺张浪费和减收增支的暗流、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扰乱了生产经营秩序,违背了科学发展要求,损害了中央企业形象。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央企业继续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

21、的重要性,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二、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精神,全面摸清“小金库”产生的根源与存在形式,坚决取缔私设、私用“小金库”等违法违纪活动,彻底排查可能转化为“小金库”的各种管理隐患,及时堵塞资金和资产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实现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此次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

22、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为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所有中央企业均要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日常财务监管工作,组织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做到自查自纠全面覆盖,重点检查严格深入。(二)“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分析“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库”的业务与单位,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根据排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梳理各项业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和各项存量资金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

23、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三)专项治理工作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中央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坚决查清并纠正私设、私用“小金库”的行为,排查治理各种管理隐患;另一方面要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三、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都应纳入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是2008年

24、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实施办法列举了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和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11种主要表现形式。各中央企业要对照以上表现形式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反映并坚决纠正通过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全面清理检查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将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资金或资产,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围:留存海外的投资收益、BVI公司运作资金、未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表外企业和表外资产、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由

25、企业管理的各类基金、工会管理资金、职工持股会投资及分红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保资金、其他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或资产。同时,为切实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还应与完善各类资金与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相结合,检查制度的完备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四、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步骤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于2010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底前)。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相关处分规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让干部职工充

26、分认识中央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工作安排,正确把握处理政策。各中央企业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各中央企业应当分别于7月31日前将本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8月10日前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初至9月底)。在本阶段,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本企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各中央企业的自查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各部门和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单位),涵盖全部表内表外企业(单位)

27、、账内账外资金资产,确保自查工作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对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中央企业应当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1月底)。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组织若干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8、。重点检查面按照不低于中央企业户数的20%、每户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结束后,国资委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中央企业要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边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小金库”产生的原因,结合管理隐患排查结果,组织制订整改落实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9、国资委将针对各企业的“小金库”清理情况,在审核整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下达整改决定。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国资委的整改意见和本企业的整改方案,做好“小金库”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再次产生。各中央企业应将整改落实情况随同2010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告。五、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中央企业的“小金库”问题,遵循“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30、,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1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2对主动申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集体福利的“小金库”、主动申报的小团体私设私用但及时组织退回的“小金库”,并已转入规定单位账簿的,对责任单位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在国资委派出检查组之前,对于中央企业总部组织的重点检查视同

31、为自查,对检查出来的“小金库”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但对于2008年以来企业自行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将视同为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4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现任领导都要按规定积极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现职相关领导的责任。(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

32、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2对被查发现“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同时,国资委还将依据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给予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3对被查发现“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所属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上一

33、级次企业直至集团总部领导的责任。(三)严惩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根据意见精神,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视为新设“小金库”,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无论是否纳入国资委重点检查范围,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企业仍存在“小金库”,不论何时设立,都视为新设“小金库”,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企业集团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四)重奖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并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国资委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

34、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现金奖励,奖金最高金额为10万元。六、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的。为组织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协调。“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中央企业要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组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主要

35、负责人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中央企业各级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二)深刻领会政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关于“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政策,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打消侥幸与观望心理,利用此次“小金库”治理政策,调动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单位)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

36、于在自查过程中走过场的企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做好舆论宣传。“小金库”问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各中央企业要大力宣传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各中央企业要在本企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小金库”治理工作方案和处理政策,公告本企业和国资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要鼓励群众举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查实和处理。要充分利用本企业“小金库”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四)建立长效机制。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

37、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思想与法制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形成综合防治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附件:1.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成员:孟建民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贾

38、福兴 国资委纪委书记、党委委员郭建新 国资委副秘书长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评价局、监事会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宣传局、纪委监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评价局,办公室主任由沈莹同志兼任。附件2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电话:010-63193005,010-63193014电子邮箱:xjkjb李荣融在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同志们: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10年将重点开展国有及

39、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今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对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着眼于科学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40、腐败工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营管理上水平、提高企业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一)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中央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证。经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在把握四个规律,增强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扎实的成效。但是,一些企业“小金库”问题的存在,明显违背科学发展的要求和企业发展的规律,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合理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

41、序,妨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应当看到,“小金库”问题屡禁不止,已成为部分企业铺张浪费的重要渠道和减收增支的暗流,影响了企业收入分配的公平,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中央企业的各级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提升中央企业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近年来,中央企业克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内部基础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大提

42、高,经营业绩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地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国资委成立以来,一直强调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严肃企业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但在每年的财务决算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还是不断发现一些企业存在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有些企业还相当严重。“小金库”问题不但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到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中央企业的形象。中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优化治理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强化集团控

43、制力,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三)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其中,“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中央企业应当将查处“小金库”作为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二、关于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安排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天动员大会开始正式

44、启动,力争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按照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从现在开始到7月底,是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阶段。中央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一是广泛动员,深入宣传。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办法,通过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

45、让每一个干部职工都了解中央治理“小金库”的政策和决心,积极主动参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集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早动员,早部署,并制定周密的“小金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政策规定,分解落实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二)全面自查,认真自纠。从8月初到9月底,是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第二个阶段。在本阶段,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以及本企业工作方案,全面组织自查,认真进行自纠。一是自查工作面要确保达到100%。中央企业的自查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单位)

46、,涵盖全部表内表外企业(单位)、账内账外资金资产。对于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要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全面覆盖、不走过场。二是保证自查自纠效果。中央企业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应当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绝清缴或拖延。三是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责,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及时上报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中央企业要及时向国资委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自查报告和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据准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要在相关报告和报表上分别签字,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三)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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