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性质与产权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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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性质与产权治理曹虹剑1,张慧2, (1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长沙大学旅游管理系,湖南 长沙410003)作者简介:曹虹剑(1975-),男,湖南桃江人,经济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在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动态、科学学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改革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张慧(1976-),女,浙江奉化人,长沙大学旅游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美国俄亥俄州劳伦学院访问学者。通信地址:长沙市 麓山路 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曹虹剑 收邮政编码:410081电 话:曹虹剑:18907316398;13574818175; 073

2、1-88871684 电子邮箱:曹虹剑:hotexpress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性质与产权治理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集聚和布局理论研究”(09BJL059)与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模块化网络组织治理机制研究”(08YBB167),以及湖南省重点学科产业经济学经费资助。作者简介曹虹剑(1975-),男,湖南桃江人,经济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张慧(1976-),女,浙江奉化人,长沙大学旅游管理系讲师。曹虹剑1 张慧2(1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长沙,410081;2长沙大学旅游管理系 长沙 410003)摘要 模块化网络组织本质上是一个中间产品契约联结而成的柔性契约网络。模块

3、化契约网络通过中间产品契约的不同排列组合,提高产业和企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治理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科层组织。模块化网络组织产权治理的核心是合作剩余的分配问题。在模块化产业组织中私人物品或俱乐部性质标准的所有者能获得高额利润。关键词 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产权;合作剩余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引言在工业经济时代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纵向一体化始终是主导的产业组织形式。纵向一体化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威廉姆森所谓的“敲竹竿”与“锁定”等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占用资源多、信息流动慢与失真、缺少灵活性等问题。在知识经济与后危机时代,各国产业发展需要一种节约交易费用、资源占用、低

4、碳化的产业组织形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模块化网络组织成为了理想的产业组织形式。模块化网络组织是指在产品系统模块化分解基础上,将中间产品环节分配于不同企业生产,然后再集成整个过程所形成的企业间网络组织。模块化网络组织与科斯、威廉姆森或张五常意义上的企业有明显不同:模块化网络组织不是要素契约对产品契约的替代,而是中间产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替代,其本质上是一个中间产品件工契约网络;因为有统一的系统规则,所以对交易者贡献准确定价不是难题,因而偷懒和卸责等问题并不是模块化网络组织治理关注的重点。模块化网络组织的治理是一种全新的范式,但长期以来,主流企业理论与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是基于对工业经济时代纵向一体化经济

5、组织的分析。主流企业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科层企业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主流产业组织理论关注重点是企业策略性行为或合谋等问题;以上两个问题并不是新经济条件下模块化网络组织治理的核心问题。模块化网络组织是信息经济条件下横向一体化的经济组织,其契约与产权治理与纵向一体化的科层组织有很大不同。在模块化网络组织中,怎样选择中间产品契约,怎样分配合作剩余才是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与产权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产业组织模块化条件下,高效的合作竞争行为(非合谋)普遍存在,产业标准竞争及其利益分配才是产业层面治理的核心问题。本文将建立起一种基于全球产品内分工的“中间产品件工契约合作剩余分享标准竞争与收益”的模

6、块化网络组织契约与产权治理分析范式。二、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性质模块化网络组织是一个柔性的契约网络。模块化网络组织通常并不属于同一个法人,与张五常所讲的企业契约性质不同,模块化契约网络并不是要素契约对产品契约的替代,模块化契约网络主要是以中间产品契约联结而成的。这种中间产品契约有一个很重要的性质:它是“件工契约”,也就是说中间产品模块生产者是论中间产品数量从模块整合者那里取得报酬的。模块化网络组织的本质上是一个中间产品契约网络,这种契约网络可能以最少的资源或生产要素占用生产最终产品。为什么在产品内分工的条件下,中间产品契约比要素契约的效率要高呢?我们对比一下科斯意义上企业契约的费用与模块化网络

7、组织契约费用的区别。从签约过程来看,在签约前企业契约与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的主要差别是:前者要搜寻所有要素所有者的信息,选择作为签约对象的要素所有者,并制定与要素所有者的契约;而后者信息搜寻对象、选择签约的对象都是中间产品模块生产者。但在签约后的交易费用差异比较大,企业签约后的影响交易费用的项目很多,而模块化网络组织签约后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少,因为统一系统规则的协调,模块整合者并不需要在生产中监督各个子模块生产者。而且,中间产品生产者贡献的定价在签约时就已经完成。在下图中, 、分别表示企业契约三个阶段的费用,、分别表示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三个阶段的费用。通过观察,可以看出,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费用

8、的降低主要来自于签约后交易费用的减少。当然,每个中间产品生产者都有自己的要素契约,所以我们并不能说模块化网络组织绝不包含要素市场契约。我们之所以说模块化网络组织是一个中间产品契约网络是因为某个生产网络一旦模块化,就可以把每个中间产品生产者当作一个黑箱来看待。T时间签约签约后签约前签约前的费用():搜寻和甄别要素所有者的信息费用。选择签约对象的费用。起草与制定与每个要素所有者契约的费用。签约后的费用:()生产中对每位要素所有者的监管费用。衡量每位要素所有者贡献的费用。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协调成本。签约时的费用():与要素所有者的谈判与签约费用。图1 企业契约的主要费用资料来源:作者整理。T时间签约签

9、约后签约前签约前的费用():搜寻甄别中间产品生产者的信息费用。选择签约对象成本。起草与制定与中间产品生产者契约的费用。签约时的费用():与中间产品生产者的谈判与签约费用。签约后的费用:()中间产品生产者之间的协调成本。图2 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的主要费用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的主导要素已经逐渐转变为知识与人力资本,知识分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分工的本质,每个生产组织只有按知识分工协调才能获得竞争优势,因此按知识差异进行产品内分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把一个复杂产品的所有工序都集中在一个企业内,考虑到要素所有者的异质性,企业家首先要搜寻要素所有者的信息,因为数量众

10、多,所以与所有的要素者签订契约的签约成本很高。在签约后知识分工的协调成本与监管的信息费用会很高,也很难确定每个要素所有者的贡献。在组织模块化条件下,签约前模块化网络组织只要搜寻与甄别与中间产品生产者相关的信息,而且模块化网络组织标准化的界面有兼容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信息搜寻与甄别费用。而且因为统一系统规则的存在,系统签约后的协调成本较低。对于各个子模块生产者而言,因为组织内部处理的知识信息相近,以及契约要素所有者之间相对而言同质性较高,生产要素组分较少,所以签约的费用可能会比较低。而且,在市场充满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如果把所有模块供应者整合在一个企业内,太多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契约不便于

11、企业对市场变化作适应性调节。而模块化网络组织可以通过调整中间产品契约网络来适应市场变化。今天,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的发展,各国市场经济制度的趋同使人类经济交往更加便利,交易费用也更低,使模块系统整合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以较低的交易费用整合中间产品模块生产网络。模块化契约网络与企业契约相比,还有一个非常特别之处:中间产品/模块生产企业既可以全部生产要素(或生产能力),也可以部分生产要素来生产中间产品子模块,这样模块化网络组织就具有很强的柔性,可以随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而且可以节约产品生产的资源占用。在图3中实线表示企业的边界,虚线表示子模块生产所动用要素的边界(如果与企业边界重合用实线表示),阴影部

12、分表示生产子模块所动用生产要素的集合;F表示企业,M表示中间产品模块。在图中一个模块化网络组织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一个模块化网络组织的中心签约人,和4个中间产品模块及6个中间产品模块生产者。模块化网络组织的中心签约人用表示(也可以是一个模块提供者,比如品牌提供者),则表示它同时也是一个企业(法人)。为生产最终产品,与6个模块化中间产品生产者()签约。F6F1/M1F5M2 F4M4M3F3F0/M0 F2图3 模块化柔性契约网络的结构资料来源:作者自制。子模块由企业生产,表示子模块的生产者自己就是一个企业,并用全部生产要素(或生产能力)生产子模块。如果把子模块的生产以及企业看成是生产要素的集合

13、,那么有(,),表示子模块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要素集合,表示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要素集合。可以看出,生产子模块的生产要素集合与企业的生产要素集合是一样的。子模块由企业生产,但企业并没有拿出自己全部的生产要素与签约,还可以生产除外其它的中间产品。子模块由企业和共同生产,对于企业和来说,它们都只拿出了部分的生产要素来生产,和还可以拿出除外的生产要素生产其它中间产品。而企业和都拿出了全部的生产要素来生产子模块。以上的分析包括了模块化网络组织中几种基本的契约与生产要素分割与组合的基本类型。模块化网络组织使各个中间产品子模块生产企业在资源使用上具有很强的可分性。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安排比一体化企业的契约安排更加

14、灵活,它可以通过对中间产品契约和要素契约不同的排列组合来选择最有效率的契约网络。模块化网络组织不仅使分工深化,而且使各个经济主体走向新的融合,以最少的生产要素与企业资源占用生产最终产品。三、模块化网络组织与市场、企业契约治理的比较表1是模块化网络组织与企业、市场契约治理的比较。从契约的性质来看,模块化网络组织是一系列中间产品契约的联结。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协调是以系统规则制定者制定的系统规则为主进行协调。所以,模块化网络组织内的权威来自系统规则和标准制定者。模块化网络组织治理中的核心问题是规则或标准的制定,以及合作剩余的分配问题。以上这些特征与企业或市场治理不同;但总的来说,模块化网络组织中各个行

15、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又与市场治理类似。在模块化网络组织中,交易双方的资产专用性较低,这与市场治理类似;而交易频率比市场交易要高,但低于企业的交易频率。从定价的难易程度来说,模块化网络组织定价比企业中的定价(衡量要素所有者的贡献)和市场中定价要容易得多。表1 模块化网络组织与企业、市场契约治理的比较 治理类型治理要素市 场企 业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性质产品契约劳动力契约中间产品契约协调方式价格行政命令系统规则或标准核心问题讨价还价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规则的制定与合作剩余分享权威第三方企业家系统规则或标准制定者交易者之间关系平 等上下级平等资产专用性低高较低确定性高低高交易频率低高较高定价难度较高

16、高低资料来源:作者整理。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治理还有些特别的地方。如果模块化网络组织内中心签约人与某个中间产品生产者交易频率高,而确定性低,那么中心签约人可能就会用内部化的方法来减少两者交易带来的交易费用,比如说持有对方的股权,甚至控股。模块化网络组织的交易中还常常会存在关系型契约,关系型契约往往是在交易双方交易频率高时产生。只要有交易双方默认的交易惯例或规则,模块化网络组织中的行为主体就不必为每一个交易缔结正式的契约,这样可以节约很多交易费用。很好的例子就是品牌电脑公司的与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一些品牌电脑公司在供应商处提货时,通常不必为每次提货签订正式合约与交割,而是在一定时间点把累计的

17、交易额付清,因为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代替了一系列短期契约,这样可以节约很多交易费用,并减少了企业或产业对资源的占用与浪费。四、模块化网络组织中的合作剩余分享模块化网络组织的产权安排不能套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或者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模块化网络组织的与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有所不同。在模块化网络组织中,因为中间产品契约的性质就决定了契约是一种“件工契约”。中间产品“件工契约”的性质就决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尤其是中间产品生产者)贡献的可度量性较强。模块化网络组织以上的性质就决定了偷懒问题或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是模块化网络组织的中心问题。模块化网络组织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怎样增加合作剩余的

18、问题,以及合作剩余怎样分配的问题。模块化网络组织不是科层组织,其内部除了要遵循统一的系统规则外,各个行为主体都拥有自己独立的生产决策权,其内部治理不是股东经理式关系,而是系统整合者(或规则设计者)中间产品模块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假定某个特定最终产品生产系统有个中间产品生产者,以及数个模块化网络组织整合者。如果中间产品生产者不与某个系统整合者合作,比如说不与(假定系统规则设计者与整合者同一)合作,而是直接到市场交易(与其它整合者合作),这时整个中间产品系统总剩余为,为没有与合作时中间产品生产者的剩余。如果与合作,则整个模块化网络组织的总剩余为: (1)在式1中,是整个模块化网络组织的总剩余;为对模

19、块化网络组织总剩余的影响系数。表示中间产品生产者对模块化网络组织总剩余的影响系数,为中间产品生产者对模块化网络组织总剩余的影响系数。显然,如果,那么就不会把中间产品生产者整合到模块化网络组织。如果,那么,假如还要分享中间产品生产者的总剩余,那么中间产品生产者就会退出此模块化网络组织,所以是模块化网络组织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中间产品生产者们分享的剩余不少于是模块化网络组织存在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在特定最终产品模块化网络组织中,每个中间产品生产者都有与其完全同质的替代者存在,那么,即,这时因为中间产品模块市场类似完全竞争市场,中间产品生产者获得的总剩余就是,而获得的剩余份额为:。如果,且,我们有,

20、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合作剩余为。在这样的条件下,是否可以独享所有的合作剩余呢?我们再来进一步分析。如果独享所有的合作剩余,那么,中间产品生产者们可以获得的总剩余为,这时只有的中间产品生产者留下来,而的生产者会选择与其它系统整合者合作,所以应该让中间产品生产者分享合作剩余。那么应该怎样分配合作剩余才有效率呢?在分析这个问题时还要增加一个社会人的假设:中间产品系统内每个中间产品生产者都有“公平”的观念。即每个中间产品生产者会与别的中间产品生产者比较,只有其获得的合作剩余与贡献之比,不低于别人获得的合作剩余与贡献之比时,它才会留在这个模块化网络组织。因为市场上有竞争者,所以期望获得超额合作剩余的中间产品

21、生产者会被竞争者替代。那么,模块化网络组织内每个中间产品生产者对总合作剩余的贡献怎样衡量呢?个体对总合作剩余的贡献要用个体对模块化网络组织总剩余的影响系数来衡量,这样我们有: (2)在式2中,为中间产品生产者获得合作剩余份额,为中间产品生产者对合作剩余的贡献(一般条件下假定)。为中间产品生产者们得到的总合作剩余与总贡献之比。如果中间产品生产者的获得的合作剩余与贡献之比低于,即:,那么它就可能会选择不合作,退出模块化网络组织。同样,因为模块化网络组织中还有其它中间产品生产者替代的可能性存在,如果中间产品生产者索取过高的合作剩余使,那么它也可能被其它中间产品生产者替代。在中间产品生产者的合作剩余的

22、分配条件满足式2的条件下,中间产品生产者们获得的总剩余为:,为中间产品生产者们获得的合作剩余;获得的合作剩余为: (3)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应该怎么确定呢?假定模块化网络组织设计者兼整合者之间也有竞争,最合理的合作剩余分配是使: (4)通过式4与式3我们可以得到可获得的合作剩余: (5)从式5可以看出,所得的合作剩余恰好就是其对模块化网络组织合作剩余的贡献。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模块化网络组织合作剩余分享的一般形式: (6)在式6中,为得到的合作剩余,为对模块化网络组织合作剩余的贡献。可以看出,合作剩余越多每个个体得到的剩余就越多。因为贡献与回报成正比,所以模块化网络组织内所有个体尽自己最大努力使模块

23、化网络组织的剩余最大化是可能的。竞争只是人类行为的一面,合作是另一面,竞争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合理的合作剩余分享可以提高模块化网络组织的效率。虽然模块化网络组织的系统规则制定者兼整合者有分配合作剩余的权力,但在整合者及中间产品生产者之间存在竞争的时候,系统整合者不会独享合作剩余。在结合社会人假设前提下,合作剩余的分配会更趋于合理,从而使整个系统的福利提高。五、模块化网络产业中的标准竞争与收益以上分析的是单个模块化网络组织内的产权配置问题合作剩余分配问题,以下从整个产业组织层面来讨论。在产业组织模块化条件下,整个模块化产业系统规则的制定者也就是产业标准(界面/接口)的制定者。在知识经济与信息

24、经济时代,产业标准关系到整个产业的经济效率,而产业标准拥有者在整个产业的利益分配中拥有较强的谈判力。 针对模块化网络组织的特征,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具有私有品性质的标准、俱乐部物品性质的标准、以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标准。标准往往与模块化网络组织中的核心技术相关,会被不同的最终产品整合者运用到各自的系统,是一个通用模块。具有私有品性质的技术标准所有者往往是一个企业,这时标准收益权具有排他性。标准的产权也可以属于一个俱乐部组织,如专利联盟或专利池(Patent Pool)。专利联盟内通常实行相互许可制度(cross-license),只对俱乐部内部成员免费,而对外部使用者收费,所以其使用权具有准

25、排他性(Shy,2001)。而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标准往往是整个产业系统必须遵守的界面规则,它使整个产业具有互补性质的模块之间具有连通性,比如电脑上的USB接口就是一个公共品性质的界面标准,可以使各个电脑插件和电脑间具有可连接性。界面标准使整个系统具有兼容性,但公共品性质标准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专利联盟在产业标准的制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因为成员之间可以实现专利共享,所以专利的引用率比其它形式的专利要高很多。专利联盟这种制度安排能够促进技术的传播,特别是联盟内部的技术传播。但另一方面对非成员来说,它们使用专利联盟组织内的专利要交纳一定的专利许可费。因为很少有中国企业加入

26、国际专利联盟,所以通常要支付很高的许可费,比如中国生产DVD机的企业。产业标准有三种来源(表2):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自愿组成的行业标准委员会协调的结果、政府强制的结果;相应地,行业标准可以通过市场标准化、自愿标准化和强制标准化三种机制产生(FarrellSaloner,1992)。一般来说,市场标准化、自愿标准化的效率要高过强制标准化。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试图强制实行CBS彩色电视机标准和日本通产省干预MUSE(模拟标准)实行的例子说明强制往往有害的事实(Shy,2001)。表2 产业标准的来源与效率标准的来源标准的效率市场竞争自发形成高行业协会协调较高政府强制较低资料来源:作者整理。下面

27、本文将重点分析在市场中自发形成的行业标准的所有者及其收益。自发形成的产业标准往往具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如果消费者的效用随购买相同或兼容品牌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提高,那么就称这种产品具有网络外部性(Shy,2001)。网络外部性存在往往会使产品成为市场中事实上的标准。沿用Shy(2001)的思路,我们用一个简单模型来看看网络外部性存在时,产品是怎样成为标准的,其收益又是怎样的。假设存在一个市场上有两个企业:生产具有网络外部性特征的产品;生产不具网络外部性特征的产品。我们还假设存在消费者(或中间产品整合者);他可以选择有网络外部性的产品1;也可以选择能没有网络外部性的产品2。在式7中,为消费者的效

28、用水平。当他购买产品1时,他的效用为,是产品1的基本效用,为价格。为购买产品1的消费者总数,()为网络外部性对消费者效用的影响系数。当他购买产品2时,他的效用为,是产品2带来的基本效用,为价格。购买产品1购买产品2 (7)可以看出,如果,且,那么越大,消费产品1的效用就越大,所以产品2就会被挤出市场。如果,或,那么同样能索取能使成立的任何额外价格,并且独占市场。如果,因为,而,如果消费者总数为个,那么将获得个消费者,而获得个消费者。qpAC10q1p1图4 具有网络外部性的标准及收益资料来源:作者绘制。在现实经济当中,具有网络外部性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并不会因为网络外部性存在,随消费者效用的提高而

29、提高售价,相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价,如微软的Windows系列产品或英特尔的微处理器。而且,因为标准所有者地位的形成会给生产者带来规模经济效应。我们如果把上述特征加入到具有网络外部性标准产品的分析中,就得到了如图4所示的情形。在图中,为价格;为购买产品1的消费者数量;为消费者购买产品1的效用曲线;为产品1的价格曲线;为产品1的平均成本曲线。产品1独占市场是完全可能的,虽然产品1的价格会随产量增加而下降,但因为平均成本也随产量增加而下降,而且在产量之后始终高于,这样产品1产量越大,其收益也就越大。消费者也愿意选择产品1,因为越到后来的消费者的效用就越高。所以在模块化网络产业组织的利益分配中,产

30、业标准或规则制定者往往可以享有整个产业中最高的利润。六、结论与启示模块化网络组织治理分析范式既不同于科斯、威廉姆森、张五常或哈特的企业治理范式,也不同于拉丰、梯若尔的产业组织治理范式。(1)模块化网络组织并不是要素契约对产品契约的替代,它是以中间产品件工契约联结而成的。在模块化契约网络中,中间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全部生产要素,也可以部分生产要素生产中间产品。不仅网络整合者可以最低资源占用整合最终产品,而且增强了各企业在生产要素使用价值与方向上的可分解性,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2)模块化网络组织内部中间产品“件工契约”的性质就决定了各个行为主体贡献可度量性较强,容易定价。因此,在模块化网络组织中,偷

31、懒或卸责问题并不是其治理的核心问题。中间产品契约的选择,合作剩余的分配才是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治理的核心问题,其合作剩余分享的总原则是:每个个体所获得的合作剩余份额与自己对模块化网络组织合作剩余份额的影响程度呈正比。(3)在产业组织模块化与合作竞争条件下,合谋或策略性行为并不是研究的主题。通过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标准具有高效率的特征,而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产品容易成为产业中事实上的标准,并使拥有私人物品或俱乐部标准的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在新经济时代,只强调竞争,而不强调有效率合作行为,或只强调静态比较优势,而不强调动态竞争优势的传统经济理论并不能很好地指导中国经济的发展。通过对模块化网络组织契约与产权治

32、理的分析,可以为中国产业或企业发展提供几点启示。(1)通过产业内生产要素与资源的模块化分解与整合是提高企业或产业资源使用效率,实现产业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2)因为模块化契约网络使生产要素和中间产品契约呈现极具效率的排列组合,所以企业要利用柔性契约网络寻求组织合作的扩展,以组织或契约接近在全球整合资源。(3)在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时,可以拿出自己的生产要素参与一个或多个最终产品生产的模块化网络;而在国际并购时,也可以并购对方企业的部分生产要素、或生产环节;或者说模块化环节的定位比企业整体定位更为重要。(4)参与全球产品内分工的企业要找准自己在模块化网络组织中的定位;有社会资本优势或技

33、术优势的企业要力争成为系统规则设计者或产业标准制造者;具有一定实力的中小企业也要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向模块化价值链更高的环节升级,增加不可替代性。(5)因为模块化产业中标准制定者的特殊地位,政府应重点扶持拥有私人物品性质产业标准的企业,也要鼓励企业更多地参与俱乐部式的国际专利联盟,同时要鼓励企业利用共公品性质的标准参与全球分工。(6)在产业组织不断模块化的背景下,发展现代服务业外包可以进一步分解全球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使竞争对手原有优势弱化,并分享模块化价值链更多价值环节的利润。参考文献1李海舰,魏恒.新型产业组织分析范式构建研究从SCP到DIMJ.中国工业经济, 2007, (7).2李海舰,郭树

34、民.企业市场化研究:基于案例的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 2008, (8).3李玉剑.专利联盟:战略联盟研究的新领域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4刘茂松,曹虹剑.论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垄断结构J.中国工业经济,2004,(9).5刘茂松,陈柏福.论柔性契约与垄断结构企业模式J.中国工业经济, 2006, (5).6罗珉,任丽丽.组织间关系:界面规则的演进与内在机理研究M.中国工业经济, 2010, (1).7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8余东华,芮明杰.基于模块化网络组织的价值流动与创新J.中国工业经济,2008,(12).9Benassi,M. I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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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Contract Nature and Property Rights Governance of Modularized Network OrganizationsAbstract Modularized network organization is essentially a flexible contract network formed by many contracts of intermediate products. Through different permutation and combination of intermediate products, modulari

38、zed contract network enhances the efficiency of industrial and enterprises. The contractual governance of modularized networks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hierarchical organization in the industrial economy. The core of property right governance in modularized network organization is allocation of cooperative surplu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modularization, the one who owns the standards of private goods or the club goods often gets high profits.Key Words Modularized Network Organization;Contract;Property Rights;Cooperative Surplu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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