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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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武价商20081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2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我省补充规格的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附表所列品种未列的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8年1月21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月21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所列药品,同一化学通用名下凡未标明药品的酸根、盐基的或同一化学通用名下的大容量注射剂凡未标明溶媒的(如葡萄糖、氯化钠、甘露醇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 三、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按鄂价工农2007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附: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xls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感冒清热颗粒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武价商20083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

3、局关于制定感冒清热颗粒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鄂价工农2007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感冒清热颗粒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氢化可的松软膏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208号)规定,我省从11月15日起调整了321种省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根据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凡标明生产企业的均为中国中药协会推荐的优质优价药品或属原研、专利药品,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

4、同一品种仍按鄂价工农20072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未标明生产企业的如与以前文件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 三、鉴于华瑞制药公司生产的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所获专利为包装专利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原研及专利的价格政策规定,包装专利不属价格政策中的原研或专利范畴。因此,取消其原研或专利的质量层次,最高零售价格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及以前有关文件所列药品,同一化学通用名下凡未标明药品的酸根、盐基的或同一化学通用名下的大容量注射剂凡未标明溶媒的(如葡萄糖、氯化钠、甘露醇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 五、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1日起执行。 附:感

5、冒清热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感冒清热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武价商200816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重申化肥出厂价格分工管理权限。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规定,并结合

6、目前的化肥市场实际,对化肥出厂价格的分工管理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即:省内企业生产的氯化铵、磷酸二铵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和省管理范围以外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价格的,要抓紧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疏导价格矛盾。 三、严格控制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所有化肥(包括纳入政府价

7、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和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出厂环节提价申报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环节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综合差率时可酌情适当放宽。 四、对国家和我省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复混肥料(复合肥)等肥种,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送达所在市、州物价局;市、州物价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

8、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五、切实抓好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价格的违法行为。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月4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工农处)。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今年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

9、铁路建设基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我委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尿素、磷酸二铵、钾肥、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10、具体品种和企业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综合差率时酌情解决。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 在全国组织开展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具体由我委另行部署。各地要加强化肥市场检查和驻厂监察,严肃查处电力、天然气企业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供气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

11、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区域内国家和地方二级承储企业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切实落实货源,加快存储进度,确保完成储备任务。要帮助承储企业协调解决化肥收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好调运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

12、、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化肥市场和价格监测,全面掌握化肥生产、库存和成本价格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变化和化肥进出口情况,及时研究采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保证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1月3O日前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 联系人及电话:王胜民010-68501968 传真:010-68501767 电子信箱:nscnpcsgovcn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08年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的通知 武价房200817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武价房20

13、0773号文确定的原则,结合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变化等情况,经测算,确定了2008年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水平为:高层控制在每平方米2950元以内;小高层控制在每平方米2820元以内;多层控制在每平方米2680元以内。 二、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立项计划前进行销售价格预审制度和开发建设单位对预审价格实行书面承诺制度。 三、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终销售价格审批仍按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规定执行。 此通知。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三

14、十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武价商200827号 各调价备案单位: 为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调价备案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鄂价法规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武汉市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制定向武汉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调价备案的基本条

15、件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调整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4%及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及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及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送达我局价格审批服务窗口。 二、调价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经营情况、调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调价商品类别、产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现行价格、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高金额、调价时间等。(2)调价的理由和依据。(3)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填报表格。按调价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填写。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商品购进价

16、格变动的,应提供商品采购合同或订单、进货发票或送货凭证、收货凭证等有关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1)企业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武汉市物价局后,在武汉市物价局调价备案接收登记表上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2)签字确认后,市物价局向企业发放调价备案受理回执。(1)、(2)项可通过传真方式进行。 (二)审核。(1)受理后,经审核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企业虚构调价理由、存在其他法

17、律法规不允许调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调价的决定。(2)受理后,经审核发现企业申请调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 (三)答复。市物价局自企业调价备案书面报告等相关材料送达后的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物价局调价备案商品价格审核意见通知书回告至企业,企业确认后签署回执。对企业调价备案价格有异议的,通知调价备案企业按审核意见执行。对企业调价备案价格无异议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调价备案的价格。 四、其他要求 (一)在武汉市物价局受理调价备案过程中,或企业重新备案期间,企业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二)企业应当确保提交的调价备案文字材料、表格及有关凭证真实可靠,企业负责人对调价

18、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武汉市物价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企业应当告知我局相对固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我局将调查核实或请企业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备案内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四)集团公司有连锁店,如果纳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产品零售企业有独立定价权的,调价时由具有独立定价权的子公司申报;其他情况下,调价时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 (五)商业零售企业因促销活动而降低零售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武汉市物价局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

19、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五、受理调价备案联系方式 武汉市物价局价格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汉口黄孝河路17号1楼) 联系人:熊碧军 联系电话:68821189 手机:13886103516 联系人:戚汉华 传真电话:68821189 手机:13554253812 节假日由局值班室受理 联系人:周火安 联系电话:68821009 手机:13995545673 联系人:肖秋萍 传真电话:68821009 手机:62769936 二00八年二月三日调 价 备 案 表商品类别: 编号:备案企业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调整前情况调整后情况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进价销价进价销价

20、进价销价填表说明:、每批次填写一个编号,每类商品填写一张表格。 2、计价单位指企业实际采用的计价单位(如盒、壶、袋、瓶等),成本单位和计价单位一致。 3、报送表格同时带电子文档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whjgba。调 价 理 由 备案企业(盖章): 年 月 日武汉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实行减免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武价费200815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实行减免的紧急通知(鄂价费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组织好督查落实。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省

21、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实行减免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实行减免。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全额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交通部门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严格执行

22、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全额免收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各高速公路沿线服务站、收费站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凡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3、,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律减半收费。 (二)农业部门对活畜活禽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农业部门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上述涉及减免的收费,凡有定额标准的,一律在定额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凡实行费率收费的,一律以1月25日当日或前三日平均实际收费额为标准减半收取。凡在规定减免期内已收取的,

24、可以抵扣减免期内剩余天数的收费额;凡尚未收取的,一律按规定减半收取。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确保春节期间鲜活农产品流通和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高度,抓好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此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相关部门收费情况的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优惠政策,让社会知晓政策措施;在集贸市场或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张贴优惠政策,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不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要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六、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接到通知

25、后,速将此文件传真至所辖县(市、区),确保优惠政策在规定时效内贯彻落实到位。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北省2008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武价费200821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北省2008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补充通知(鄂价工农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北省2008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补充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长江出版集团及其他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

26、项的通知(鄂价农工 2006103号)规定,现将在我省发行的2008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的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2008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表湖北省2008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表.xls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武价费200826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鄂价费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组织好督查落实。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二OO八年二月一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对

27、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的规定,结合当前各地救灾需要,决定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费一律减半收取,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全额免收车

28、辆通行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届满后,恢复按省人民政府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抗灾救灾的需要。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武价费200830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有关收费单位于元月31日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29、。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省执行的诉讼费中部分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

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上述受理费中其他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前,要实行收费公示制,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

31、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相关政策。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高法200325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中有关诉讼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其他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武价费200831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837号)转发给你们

32、,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在春季开学前后,组织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在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前至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市教育局直管的学校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教育局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我省在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基础上,全部免除教科书费。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

33、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其中: (1)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收取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7年秋季的水平,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

34、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节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二、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律不得提高。 三、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规定之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及合理开支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其他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空白抄本费、寒暑假作业本费、校服费

35、、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电影费、自行车停放费等)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在校园内举办此类活动并收费,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并收费。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预收教科书费用,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和其它学习用品的一切费用。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溜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

36、、小班费、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 4、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 5、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搭伙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6、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由学校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7、学校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各地要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

37、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违规收费的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坚决予以查处。 本通知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八年二月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东西湖等新城区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紧急通知 武教财20083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逐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春季开始,在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没有实施前,在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六区的区政府所在地先行试点,全部免除六区区政府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

38、担,并及时拨付到区,各区应迅速拨付到校。各区将此政策迅速传达到相关学校,并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和收费公示工作。 本通知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武价商200832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39、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及时公布今年稻谷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要通过广泛深入地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宣传,达到正确引导农民粮食价格预期,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目的。 附: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doc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武价费200837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4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教育局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08年春季开学,我省将进一步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明确2008年春季学期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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