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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人员守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守则。第二条由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组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人员库(以下简称“监测人员库”)O质量技术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受民政局委托,负责运维监测人员库,监测人员由事务所聘用并颁发聘书,聘期三年。第三条事务所负责监测人员库的日常运维,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测人员的招募、培训、考评等具体工作。(二)协助监测人员的抽取、分派。(三)负责监测人员库的更新和维护。(四)负责其他监测人员库日常事务运作与处置。第四条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组长1
2、.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6年,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8年;3 .具有养老护理、护士、医生、社工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称)或相同的技能水平评价;4 .担任过养老院院长及副院长岗位或相关管理岗位;5 .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制度、服务管理流程;6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7 .有时间参加日常监测工作;8 .身体健康,能胜任监测工作。(二)组员1.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4年,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6年;3 .具有养
3、老护理、护士、医生、社工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称)或相同的技能水平评价;4 .担任过养老机构相关管理岗位;5 .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制度、服务管理流程;6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7 .有时间参加日常监测工作;8 身体健康,能胜任监测工作。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监测人员:1 .有违法违纪或受过行政处罚记录的;2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3 .有投诉举报纪录并被查实的;4 .其他具有不适合作为监测人员的情形的。第六条监测人员的招募程序,采用以下公开方式:1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的需要确定监测人员数量,通过网站、公众号、通告等形式
4、,向社会公开发布监测人员的招遴选信息。2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名(个人也可直接报名),填写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人员报名表(见下表1)O3 .报名结束后,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监测人员资格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面谈,了解其对养老服务行业法规政策及管理运行的熟悉情况。第七条事务所将基本确定人选名单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纳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人员库,并向监测人员颁发相应证书。第八条监测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在接到监测人员选用通知时,可以在陈述原因后,协商或拒绝接受本次监测任务。4 .在接受监测任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约时,可以向监测小组提出申请,退出监测小组
5、。5 .独立发表监测意见,不受被监测的养老机构和任何个人的干涉。6 .可以要求调阅与被监测养老机构相关的资料。7 .根据监测任务需要,可向委托机构提出监测建议。第九条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监测,对自己的监测行为承担责任。8 .不得利用监测过程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保守工作中获得的机密和被监测人的商业秘密。9 .不得以监测人员身份与被监测机构或利益关系人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被监测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10 按规定参加监测人员库日常运维机构的继续教育活动。11 未经监测人
6、员小组组长同意或授权,不得向被监测养老机构透露监测议程、评价组内部会议内容、评价意见等有关情况。12 应回避曾工作过的养老机构或与该养老机构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监测人员需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被发现应回避的,立即终止监测工作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人员资格。第十条监测人员的抽选1 .事务所根据监测任务从监测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监测人员(包括组长),并将监测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告知监测的组织单位,监测组织单位负责对监测人员信息保密。2 .组织单位与被抽选的监测人员(包括组长)联系,告知监测区域、时间,经商议确定后编制实施监测人员名单,并存档备案。3 .因特殊情况必须补选时
7、,按本条上述的规定程序进行补选。第十一条监测人员的管理事务所对在库监测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依据资格审查、日常工作考核和业务培训等记录资料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对监测人员库进行动态更新。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监测人员资格,不再录用:1 .继续教育不合格或两次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2 .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监测工作。3 .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监测工作。4 .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监测人员。5 .因个人申请不再担任监测人员。6 .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监测人员履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行为。7 .监测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被投诉。8 .监测活动中,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监测原则、标准和方法,且不能接受其他监测人员或组长意见、不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