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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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条、项目立项21.立项原则22.立项流程33.立项准备44.立项申报45.立项审批4第二条、项目招标41.招标原则42.招标投标程序53.招标人权责104.招标代理机构权责105.投标人权责116.标底价格的确定12第三条、项目实施121.基础准备阶段122.系统开发与工程施工阶段133.试运行阶段134.正式运行阶段13第五条、项目验收141.项目验收评估程序142.承建方应向项目验收评估小组提供的资料143.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应向承建方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考核评价资料144.验收评估的定量与定性指标15第五条、项目监理151.信息工程建设监

2、理原则152.监理单位可承担的工作153.监理合同164.开发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16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合同规范161.与软件产品有关的合法性条款162.与软件系统有关的技术条款163.管理软件系统适用的标准体系方面的条款174.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方面的条款175.技术培训条款186.技术支持和服务条款19第七条、参加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企业资格准入条件20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本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所属部门投资建设的卫生信息建设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卫生信息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以及其

3、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14。第一条、项目立项1. 立项原则在深圳市内的所有国有(含国家控股)卫生机构,凡信息化建设费用超过20万元的项目,都必须申请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立项。2. 立项流程图1-1 深圳市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立项流程图图1-1中,要提交的材料:(1)项目备案呈报表:按深圳市卫生信息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录三)格式填报。(一份)(2)上述电子文档。(一份)3. 立项准备14-16在立项时,应该组织可行性研究并制定项目初步方案,包含以下内容:(1) 建设依据:包括国内外同类项目建设现状分析,单位业务工

4、作对项目的需求中的主要问题等。(2) 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业务问题等。(3) 项目开发方法和拟采用技术:包括各种保证措施,拟采用建设方法、软件、硬件、数据库系统、网络解决方案等信息技术以及其可行性等。(4) 预期结果:包括项目对市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对提高管理水平的预期效果。(5)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介绍:主要说明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与本项目开发相关基本专业技能、素质、经验、经历等。(6) 基础条件:包括目前具备建设本项目所需要的,并且可以利用的基础条件。(7) 经费预算:说明项目所需要的总经费、详细预算估计,以及经费来

5、源等。(8) 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的详细进度计划、每一阶段的责任人、评估方法等。检查要求:有项目初步方案,内容满足上述要求。4. 立项申报按图11所示申报流程,在申请单位内部对项目初步方案进行过充分论证后,填写深圳市卫生信息建设项目申报书,向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5. 立项审批立项申请经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如果不同意立项,则申请单位应停止此项目的工作;如果需要修改,则在申请单位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可根据图11重新进行申报;如果同意立项,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返回同意立项的批复意见表,则申请单位可开展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等后续工作。检

6、查要求:2003年之后的按要求必须申报的项目,有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同意立项的批复意见表。第二条、项目招标171. 招标原则(1) 凡信息化建设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18。(2)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4)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2. 招标投标

7、程序19图1-2 深圳市卫生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1) 确定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一般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使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医疗卫生单位如采用邀请招标须经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应有招标邀请函的内容,包括项目编

8、号、接收标书地点、接收标书截止时间、开启标书时间、开启标书地点等。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应将需求分析中对该项目技术的实质性要求(如软件要求、设备要求及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等)写入招标文件或将需求分析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

9、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检查要求:有招标文件且内容包含上述所有部分。(2)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市卫生局或新健康网站或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检查要求:1、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若是招标公

10、告,应发布在深圳市卫生局或新健康网站上或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并载明了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3、若是投标邀请书,应有市卫生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进行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有投标邀请书的发放记录,发出的投标邀请书不得少于3家。(3) 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第一章第7条的规定进行。(4) 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可用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放给投标人,也可让投标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所有发出的招标文件均要求有接受的投标人的回执并有详细记录存档。检查要求:有招标文件的发放记录及接受

11、人的回执记录。(5) 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19:01 投标函;02 投标人概况;03 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信息科研状况;04 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需求的详细解决方案,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05 计划进度;06 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07 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维护期限,维护费用多少或比例等;08 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09 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相关专业的技术队伍情况及

12、管理水平; 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相应的资格证明。10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11 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12 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开标开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相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或需议标的可按下述方式进行: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时间可定在评标时。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邀请该标书的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者有专人进行密封情况的检查比有记录备案;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招标人在招标文

13、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要求:有开标过程的详细记录,包含开标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均拆封等。(6) 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14。.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外单位专家应占成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评标专家资格20。 有关工程建设技术、信息技术、医疗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

14、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卫生信息专家库或深圳市科技信息局信息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0: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

15、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整个评标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

16、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9: 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检查要求:1、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满足上述第点及第点要求;2、有评标过程的详细记录,如评标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到齐等;3、有评标委员会全

17、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内容满足上述第点要求。(7) 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后,若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属实,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若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则应重新进行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18、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则由评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挑选中标人;若其他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项目或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则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

19、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授权,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 招标人权责(1)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

20、招标代理机构。(4)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5)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7)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8)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

21、踏勘项目现场。(9)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10)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1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修改通知发出时距离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十五日,则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2)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22、不得少于二十日。(13)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4. 招标代理机构权责(1)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库。(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5. 投标人权责(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

23、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招标的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2)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4)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5)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

24、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7)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25、,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8)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9)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10)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11)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6. 标底价格的确定8招标项目若设有标底,可依照下面两种方法确定:(1) 招标前由专家给出建议价格,越接近这个价格加分越多。(2) 将投标公司的平均价格作为标底价格。第三条、项目实施2,3,161. 基础准备阶段(1) 领导

26、层的思想准备。 对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等事先应有大概的解决方案,如对实施中出现的阻力和困难如何解决,对计算机网络管理模式下的工作流程与传统作业方式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理顺等。(2) 组织准备。 成立由单位领导、业务骨干和服务商组成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小组应定期开会(至少一个月一次)解决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到,讨论的议题,做出的决议等); 制定出分工落实到位、管理层次清晰、责权利明确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人员; 确定各阶段、各子项目负责人及职责; 开展过全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召开过全体职工大会,出过宣传资料等。(3)

27、技术准备。 配合开发商进行需求分析并进一步发掘需求,包括:确定项目的目标和本期要完成的范围;完成对业务需求的详尽调查(包括所有业务流程、单据、报表)确定项目目标及验收标准等。需求分析完成后应有以下文档:用户需求说明书、目标范围说明书、测试战略、测试规范与通过标准等; 有信息系统的总体实施方案和计划:包括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计算机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应用实施方案,有月份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工程各阶段的进度安排; 应参照有关权威标准,做好基础数据等准备工作。(4) 资金和物质准备:有资金投入计划和物资购买计划,硬件设备有选型依据。检查要求:1、有项目工作小组成立的专门文件或

28、记录,有小组工作的会议记录;2、有书面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人员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应该承担的责任;3、有用户需求说明书、目标范围说明书、测试战略、测试规范与通过标准,需求分析的内容满足上述要求;4、有信息系统的总体实施方案和计划及进度安排;5、有资金投入计划和物资购买计划,有设备选型依据等。2. 系统开发与工程施工阶段 对于软件:应按照设计文档进行系统开发。如果设计有变更,要详细记录变更情况、原因及是否经客户单位和开发单位协商确定。开发完成时应该有一份详细完整的功能规格说明书。 对于硬件:应按照施工计划及建设方案或图纸进行建设和安装调试。如果建设方案或图纸有变更,要详细记录变更情况、原因及是否经客户单

29、位和开发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完成后应有安装调试说明或实际布线、网络布点图等技术文档。检查要求:有上述的开发或施工的相应技术文档,如设计有变更,有详细记录。3. 试运行阶段(1) 有试运行方案。(2) 在连网后应对系统运行进行效果评估。对于软件,评估内容包括:系统的整体功能调度是否正常等;对于硬件,评估内容包括:在试运行阶段是否出现故障,如果出现故障,原因及解决办法是怎样的,运行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3) 采取措施调整工作流程,优化管理程序,制定详细计划以便单位适应新的信息化管理。(4) 完成时有系统运行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系统在网上的多用户性能评价(包括用户的权限控制、资源共享性、功能与数

30、据分布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系统冲突的避免措施以及系统在网上的运行效率等); 系统的实际运行效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满足了单位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还有哪些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基础数据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工作过程是否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是否顺畅、规范; 整个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可靠,系统功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如何; 用户对系统操作、管理、运行状况的满意程度如何; 设备的运行效果如何,功能与成本比是否在预定的范围内。检查要求:有试运行阶段完成时的分析报告,内容符合上述第(4)点要求。4. 正式运行阶段首先进行新旧系统的转换,在新旧系统同时运行阶段有严密的工作计划,对出现的问题有分析报告,如何

31、解决的。转换完成后应有一份详细的总结报告,并由单位信息管理小组决定是否正式运行新系统。新系统在正式运行一段时间后应有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系统的字典对应是否吻合无误、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工作流程是否满足系统平稳应用运行条件; 是否完成了新旧系统数据切换和工作方式转换; 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严格的系统管理手段和数据备份措施,规章制度是否切实可行; 各类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重大数据质量问题。检查要求:有正式运行一段时间后的运行报告,内容满足上述要求。第五条、项目验收1. 项目验收评估程序(1) 建设方成立项目验收评估小组。项目验收评估小组由建设方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中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

32、人员组成,也可适当外聘专家参加。(2) 制订项目验收评估方案。(3) 听取项目经理部汇报,查看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资料,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4) 考察已完工程。(5) 对项目的实际运作水平进行考核评价。(6) 提出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本条第4点中的所有评估指标。2. 承建方应向项目验收评估小组提供的资料(1) 书面文档21。对于软件系统,应有:1.项目管理实施计划,2.需求报告,3.设计方案或总体设计规划报告,4.系统(软件)分析说明书,5.系统(软件)设计说明书,6.程序设计说明书,7.流程设计文档,8.流程控制程序,9.新代码开发规范,10.数据要求说明书,11.实施方案及

33、其完成情况,12.改进方案(如果没有改进或没有变更原实施方案,可没有本文档),13.项目测试计划,14.系统(软件)测试说明书,15.系统测试报告,16.培训计划、手册,17.系统(软件)使用说明书,18.系统(软件)维护手册等等。对于硬件系统,应有:1.项目管理实施计划,2.需求报告,3.设计方案或总体设计规划报告,4.系统分析说明书,5.实施方案及其完成情况,6.改进方案(如果没有改进或没有变更原实施方案,可没有本文档),7.项目测试计划,8.系统测试说明书,9.系统测试报告,10.系统维护手册等。(2) 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来往文件、函件、签证、记录、鉴定、证明。(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

34、成情况及分析资料。(4) 项目的总结报告。(5) 使用的各种合同、制度及标准。3. 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应向承建方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考核评价资料(1) 考核评估方案与程序。(2) 考核评估指标、计分办法及有关说明。(3) 考核评估依据。(4) 考核评估结果。4. 验收评估的定量与定性指标(1) 工程质量等级。(2) 工期及提前工期率。(3) 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 客户单位及其他项目关联单位的评价及满意度,可用调查表对客户单位进行调查。(5) 在项目建设中应用的新技术。检查要求:有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本条第4点中的所有评估指标。第五条、项目监理1. 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原则建设

35、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市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或阶段性监理。监理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分析等工作。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其监理项目的投标。2. 监理单位可承担的工作(1) 开发阶段: 审核工程预算; 检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 对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 督促开发单位履行合同,协助调解双方争议; 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当质量不合格时可以要求返工。(2) 试运行阶段: 检查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情况; 对于试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

36、决; 督促整理工程有关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按合同要求督促完成培训工作、建立运行规章制度。(3) 工程验收及维护阶段: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初验工作; 协助完成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负责对规定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鉴定以及督促责任单位维护。3. 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主管部门存档。监理单位不得与其所监理信息工程的开发单位存在经营关系或隶属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在信息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的内容。4. 开发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建设单

37、位应将监理单位的权限、监理内容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对其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原始开发记录、检测记录等有关资料。检查要求:1、项目如果有监理,则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有监理合同;2、监理单位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市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合同规范221. 与软件产品有关的合法性条款(1) 软件的合法性条款:如果信息化项目采用的是已经产品化的软件系统,应当在实施合同中明确记载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的版号;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信息化项目完全是由客户单位委托软件商独立开发的,则应当明确规定软件商承担软件

38、系统合法性的责任。(2) 软件产品的合法性:软件产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已获得国家颁布的相应的登记证书。如果采用的软件系统的主体是一个独立的软件产品,就应当在合同中标明该软件产品的登记证号。2. 与软件系统有关的技术条款(1) 与软件系统匹配的硬件环境:一是软件系统适用的硬件技术要求,包括主机种类、性能、配置、数量等内容;二是软件系统可以支持、支撑的硬件配置和硬件网络环境,包括服务器、台式终端、移动终端、掌上设备、打印机与扫描仪等外部设备;三是客户单位现有的、可运行信息化软件系统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及项目中对该部分设备的利用。(2) 与软件匹配的系统软件等:包括与信息化管

39、理软件相匹配的数据库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单机操作系统等。在项目实施合同中,必须明确这些匹配软件的名称、版本型号及数量。(3) 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的技术架构:在实施合同中应当明确表示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开发语言、技术架构等。(4) 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安全性、容错性、稳定性的保证:项目实施合同中,软件提供商必须对所提供的管理系统软件承诺安全性保证;对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容错功能、稳定性进行文字化表述,以确定客户单位在实际运用中要求软件提供商进行技术维修、维护或补正的操作尺度。3. 管理软件系统适用的标准体系方面的条款客户单位在签订实施合同之前,必须与软件提供商确定软件对有关标准的支持或符合程度。这些标准包括

40、:1、会计核算方面的标准;2、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标准;3、物品分类与代码方面的标准;4、计量单位、通用技术术语、符号、制图等方面的标准;5、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6、国际公认的行业标准,如ICD-10,HL7等等。在实施合同中,应当指明适用的标准,或者符合哪项标准的要求,或者应有利于客户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标准化管理。4. 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方面的条款(1) 项目实施定义:项目实施定义是确定整个项目实施范围的条款。例如,把实施完毕定义在以客户单位数据录入后的试运行结束为终点等。通常,实施定义可以表述为:项目实施是软件提供商在客户单位的配合下,完成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修改、验收、试运行等全过

41、程的行为。(2) 项目实施目标:项目实施目标是通过信息化管理项目的全部实施,使客户单位获得的技术设备平台和达到的技术操作能力,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这一条款。(3) 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是双方约定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划分、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及所用时间、工作成果表现形式、工作验收方式及验收人员、各时间段的衔接与交叉处理方式,以及备用计划或变更计划的处理方式。(4) 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组建项目组;对客户单位实际状况的了解与书面报告;提交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场地、人员配合;对客户方项目组成员的技术培训;软件安装及测试、验收;客户方的数据录入与系统切换;保密;新设备或添加设

42、备的购买;实施工作的质量管理认证标准等等。(5) 项目工作小组。首先,确定组成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并在合同中规定对人员变动的程序,以及变动方对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的负面作用的承担等条款。其次,制定任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软件系统安装、测试;项目全程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调整与控制;客户单位业务需求分析、定义和流程优化建议;系统实施分析、评价和管理建议;对软件系统进行客户化配置;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软件系统的修改与变更;对实施中突发的技术上、操作程序上或管理上问题的分析、报告与解决;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矛盾与纠纷进行协调、报告和解决;项目小组成员间的专业方面的咨询、交流与培训;对客户单位操作人员

43、进行系统的应用培训;对软件系统实施的进度验收、阶段性验收和最终验收等。最后,明确方式。项目小组可以采取协调会议、配合工作、情况报告、交换记录等工作方式,以确保双方沟通顺畅。(6) 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与实施步骤: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应逐一列出,同时,应标出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开始与结束的时间、工作场所、验收方式与验收人、工作验收标准等内容。(7) 实施的修改与变更: 在实施过程中对软件系统的客户化改造与变更,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处理。通常的程序是:提出或记录书面的软件修改需求、双方商定修改的软件范围及修改的期限、接受方书面确认对方提出的需求。为了简化书面形式,可以制订一个固定格式的

44、软件修改需求表,双方在提出及确认需求、修改完毕时在同一张表上签字。 在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实施计划中,软件开发商应当明确声明软件系统不能修改的范围,以避免误导客户、侵犯客户知情权以及妨碍后续软件模块使用等行为的发生。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协商确定软件修改的方案或范围;确定因涉及业务流程而修改软件系统时,对合同其他条款原有约定的影响及调整方法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允许提出修改需求的时间段,只有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才有效。 必须有在客户化改造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补救、变更义务等的进一步处理的条款。客户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进行软件客户化改造的主体单位以及保障措施。 如因修改而延迟

45、实施期限,则在修改要求合理的前提下,一般可以有:谁提出软件修改需求,就相应延长对方的履行期,或数据准备期、培训期等对应的期限;当延迟期限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时,修改需求的主要提出方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8) 项目验收: 明确验收的评价标准及内容,如项目与原来的工作流程与工作效率、或者是原有系统相比的优劣程度,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是否降低或减少了成本,是否符合客户单位的发展需要,客户满意度如何,客户数据资源的共享,以及数据的同步反映等关键性功能实现情况如何等。 明确验收的方式:包括文档验收,实地验收等;应在合同中写明开发商必须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参见第一章第四条第2点要求)。5. 技术培训

46、条款合同中应包含技术培训方面的条款,包括:培训的计划、时间、地点、授课人情况、培训步骤、培训内容、使用的教材、学员素质与资格要求、考核考察标准、考核方式、培训所要达到的目标、补救措施等内容与安排。6. 技术支持和服务条款售后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是软件实施商的法定义务。(1) 软件产品的免费服务的项目: 法定的免费维修的故障项目:硬件系统标准配置情况下不能工作;不支持产品使用说明明示支持的产品及系统;不支持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软件功能。 约定的免费维修项目:除了法定的免费维修项目外,双方可以约定其他的免费服务项目,例如:软件运行中的故障带来的排错、软件与硬件设备在适配方面的调整、应用软件与系统软件或

47、数据库适配方面的调整、客户单位人员的非正常操作引起的系统或数据的恢复等等。(2) 免费维修的实现:软件产品法定的免费维修期只有三个月,双方可协商延长免费维修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免费维修的起始日期。(3) 可以约定的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的项目及费用多少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包括:二次开发、软件的修改或增加、系统升级、应用模块或功能的增加、因客户单位的机构变化引起的软件系统的调整等等。(4) 软件商采用的售后技术支持与服务的方式:到客户单位现场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联系方式解答问题;通过专门网站提供软件下载、故障问题解答、热线响应、操作帮助或指南等网络支持服务;通过指定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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