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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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计价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范围(1)仪器设备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

2、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3)单价在IOOO元至IOOOO元的软件产品,作为附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IoOOO元以上的软件产品单独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4)耐用期一年以上且非独立使用,专为其他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配件或附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值登记入账。(5)仪器设备的分类以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计价(1)购入和调入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价折合人民币入账。(2)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

3、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总值。(3)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4)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5)购置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预算管理与购置第七条仪器设备的预算管理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各系部、处、室于每年年初根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结合学校财力可能,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共同参与,本着保证重点、急需,兼顾一般和厉行节约的原则,针对各系部、处、室仪器设备存量、使用状态、学校调剂能力、财力可能以

4、及是否急需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财务预算。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经上级批准的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经费(含教学科研、后勤修购);经申报批准立项的教学质量工程、科研课题等项目经费;部门创收视同公用经费的发展基金。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凡各部门申报并经批准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立项的设备购置,各部门均应主动配合提供功能需求和技术参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分别轻、重、缓、急,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购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上报XX技术装备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财务处及使用部门共同

5、参与,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第四章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第九条仪器设备的验收及账务处理(1)所有购入、调入、自制及赠送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或赠送方式如何,均属学校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不得滞留账外。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有正式发票、合同及验收报告。(3)自制设备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有成本核算或支出决算单。(4)调进和赠送的仪器设备依据调拨单和赠送文件,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第十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1)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照第五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执行。(2)学校的仪器设备一律不许随便拆改(如电

6、脑),确实需要拆改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履行报批手续。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拆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批。(3)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护,按其不同的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潮、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十防”工作,以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使其处于可用状态。(4)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变升级等工作,对仪器设备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寿命,节约资源、杜绝浪费。(5)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使用管理、清产

7、核资、报损、报废以及说明书、保修单等技术资料的保管等工作,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人员相对稳定。(6)国有资产管理处年终与财务处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各使用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保持账物相符。(7)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以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二)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8)凡两用物资(如照相机、摄像机、吸尘器等)一般不借予个人或外单位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应从严掌握并限期归还。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两用物资及有关工具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变更(1)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

8、各部门闲置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有关仪器设备的购入、调拨、损坏、丢失、报废等事项,都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2)各使用部门对多余积压可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告国资处作院内调剂使用处理。需调剂的仪器设备须填写“蚌埠医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注明调拨原因及仪器设备性能状况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3)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按先系(处)内后系(处)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校内调拨,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校外有偿调拨、或无偿捐赠仪器设备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调拨手续。(4)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设备使用权属部

9、门所有,在人员调动时,原则上不随人员变动而调配,若是工作原因必须调配时,经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国资处设备科办理调拨手续。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5)工作人员调离、退休,应在离岗前,办理在岗时所使用及保管的教学、科研及办公设备的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如调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其使用仪器设备做好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作出贡献。(6)因单位合并或经营实体解散,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原单位所拥有的资

10、产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组织进行资产审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审计结果以及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7)仪器设备变更审批权限,凡总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凡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8)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本文第十条第7款规定权限申请报废。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的仪器设备。(9)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要及时收回处理,其残值收入一律

11、上缴学校,做好账务处理工作。(10)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办法。凡属责任事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责任后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使用部门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并提出理赔处理意见,理赔款一律上缴学校。第十二条学校仪器设备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实现数据网上传输,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第五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第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23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

12、型贵重仪器设备。第十四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添置,须经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充分的购置理由、效益预测、规格型号、安装及使用条件等。再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最后报学校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已批准决定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第十六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并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力量,由厂家(或供应商)、采购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足够时间的试用和严格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填写精密、

13、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在限定的索赔期内办理退、换、补、赔手续。第十七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有关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等直至报废。档案正本一律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副本随仪器设备存放在各实验室。第十八条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后方可上机操作,设备的使用、维修及时填写“蚌埠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使用记录本“,随时记录使用操作记录、仪器情况。第十九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变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实验室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形成书面鉴定报告,由国资处整理材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根据批复学校进行资产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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