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房地产公司行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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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只适用于房地产板块)二四年 目 录第一篇 行政管理制度1第一章 制度建设基本规定1第二章 一般行政管理规定2第一节 公文管理规定2第二节 印章管理规定10第三节 档案管理规定15第四节 保密管理规定18第五节 台帐管理规定21第六节 基本信息管理规定22第七节 资产管理规定23第八节 车辆管理细则29第九节 图书管理规定34第十节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35第十一节 办公设备使用管理规定36第十二节 办公区管理规定40第十三节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41第十四节 接待工作管理规定42第十五节 通讯费用管理规定45第十六节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48第十七节 罚则50第三章 会议组织管理规定

2、54第一节 总则54第二节 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研讨会56第三节 年中/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会58第四节 生产调度会、经营评估会64第五节 案例总结与制度修编会66第六节 地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71第七节 周会73第四章 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74第一节 总则74第二节 预算的编制及审批74第三节 执行75第四节 监控76第五节 账务处理76第六节 附则76第五章 行政费用预算管理实施细则77第一节 预算的编制及审批77第二节 执行79第三节 监 控81第四节 帐务处理82第五节 奖惩规定82第六节 附则84第六章 奖惩管理规定85第一节 总则85第二节 奖励规定85第三节 惩罚规定88第四节 奖惩

3、权限91第五节 奖惩程序92第六节 奖惩管理与监督92第七节 附则92第二编 附 表94 第一篇 行政管理制度第一章 制度建设基本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集团房地产板块的行政制度管理,适应集团发展需要,配合推进集团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地区公司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和二级公司进行的行政事务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度建设的负责部门: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制定;地区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地区公司根据原则性制度进行编写,不得与集团现行制度相冲突,执行前须按原则性制度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第四条制度审批:房地产板

4、块各项原则性制度,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地区公司各项制度及实施细则,由房地产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监事会、集团分管领导审批。第五条制度解释:对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因产生争议而需要作出解释的,解释权归于集团。第六条制度修改:由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第七条制度终止:权力归于集团。 第二章 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第一节 公文管理规定第一条 公文定义:指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间传送的文件,以及内部各单位相互传送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制度规范(不含合同类文件)。第二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宣布施

5、行重大强制性执行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人事任免。三、公告适用于向集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决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反映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包括审计报告)。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九、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6、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分发相关领导及部门。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 公文处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发文、收文、传递、批示、承办、跟踪催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协调处理部门:各级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单位除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以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公文格式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

7、、成文日期、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 涉及集团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紧急”、“加急”;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发文单位名称按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与规范简称表执行;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

8、不用标点符号;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 印章:公文应加盖公章,公章加盖在成文单位和成文日期之上;公文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各上报单位分别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九、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 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领导,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

9、简称; 十三、 份数指需要发送及归档的文件份数;十四、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十五、 各单位发文(包括传真件)参考格式见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包括通知、会议纪要、人事任免、生产销售计划、总结等),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领导及相关单位。以地区公司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包括通知、会议纪要、人事任免、生产销售计划、总结等)应同时抄送集团总部、地区公司审计部及相关单位。集团重要行

10、文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集团领导、集团监事会及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发文办理第十三条 发文: 一、发文单位须注明经办部门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政人事部门做好发文登记、存档工作; 二、以公司名义或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经办部门按公文管理规定要求拟定文稿及办理发文审批;发文前,经办部门将文件、电子文档、发文审批依据交行政人事部门,行政人事部门核对、登记后进行发文。经办部门必须指派专人对文件的错别字、语法表达、称谓、文种等方面把关,保证公文质量。 第十四条 发文程序拟稿

11、核稿 会签 签发 编号 校对、打印 盖章 发文第十五条 拟稿集团各部门、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根据其职权范围或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指示,可就相关事项拟稿,稿件格式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如有关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各单位可联合拟稿。第十六条 核稿公文草拟完毕后,由拟稿单位负责人核稿,具体负责核查文稿数据的准确性、时间的真实性和所提建议是否切实可行,问题是否阐述清楚,并在草拟稿上签名确认。第十七条 会签一、以下公文经核稿完毕后,如无特别指示,原则上所有会签文件及其附件由经办部门人员在行政人事部门盖骑缝章后,按以下规定使用“拟文稿纸”进行会签;1、如公文有关事项涉及拟稿部门以外的其他管线、

12、地区公司、二级公司职权,按以下规定会签:拟稿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地区公司、二级公司 相关管线领导及总经理、董事会2、如公文有关事项不涉及拟稿部门以外其他管线、二级公司职权,原则上不须会签,在管线领导审签后发放;如公文涉及重大事项,由拟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送相关管线领导或总经理、董事会会签;二、会签时限1、“普通”公文应在8个工作小时内会签完毕;“紧急”类公文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会签完毕;“加急”公文应随到随签,必要时可以集体商榷(紧急程度由拟稿单位确定、管线领导审定,并说明理由);2、如公文涉及事项复杂,行政人事部门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时限的两倍。第十八条 签发一、签发权限

13、:1、涉及集团管理制度、办法及规定性文件,由总经理签发;2、集团重要对外文件(如对政府函件),由总经理签发;3、地区公司重要对外文件(如对政府函件),由地区公司总经理签发;4、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间知会性函件,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5、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对内发文,由该地区公司/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发;6、人事任免通知,按人事管理权限签发。二、对会签有不同意见者,经整理后再送签发人,文件一经签发,不再改动。如确需修改,须经签发人同意。第十九条 编号一、拟稿部门应附送已审批的“拟文稿纸”,公文稿样及公文电子文档,交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编号统一按“集团各单位名称与规范简称及字号对照表”执行。二

14、、以集团(地区公司)各部门或二级公司的名义发文,由各拟稿单位自行登记编号。第二十条 校对、打印经签发的公文,拟稿部门将文稿缮印后,交拟稿人再校对,经拟稿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并在公文核对一栏填上拟稿人的姓名。公文正式印制前,行政人事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二十一条 盖章发文发文需加盖公章,具体按本规定第二节印章管理规定执行。一、集团总部或地区公司(包括各职能部门)发文:1、向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发文(非工程、设计类),统一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送达并做好发文登记工作,其中如以集团或行

15、政人事部门名义发出者,发出前需经行政人事部门登记、存档;2、 其余公文由各发文单位自行送达,如自行送达不便(非工程、设计类公文),可交行政人事部门代为送达;二、二级公司发文,由二级公司负责,对每份发文建立台帐,做好发文登记工作。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向集团领导(地区公司领导)所报送非常规报告、请示等公文,需经行政人事部门批转,不得直接送交。收文办理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发文双方须进行签收登记工作,异地单位接到收文通知后,须及时接收文件,在接到文件2小时内主动回复发文方,并传真收文回执,超过时限以误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收

16、到下级单位上报的公文,行政人事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集团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文,行政人事部门使用“公文阅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公文,经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说明理由后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上级单位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行政人事部门根据来文内容、性质在“公文阅办单”上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公文紧急程

17、度,送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承办。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行政人事部门并说明理由。各会签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会签过的公文送返行政人事部门,由行政人事部门传送下一会签单位。第二十七条 以公司(包括各职能部门)为收文单位的外单位来文,原则上由本级行政人事部门统一接收、批转、传递、登记、跟踪。第二十八条 公文批示一、对需送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批示的公文,根据谁主管谁批示的原则办理。如有关公文需经多位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批示

18、,一般应按领导排序由后向前传批;二、公文批示时,对有具体办理事项的,批示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批示人签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办理事项的,签阅表示阅知;三、批示人不能亲自批示(如开会、外出等),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电话联系,并根据电话记录代为签署意见,事后,由批示人补签;四、“普通”公文应在8个工作小时内批示完毕;“紧急”类公文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批示完毕;“加急”公文应随到随批,必要时可以集体商榷。如有关事项复杂,行政人事部门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时限的两倍。本规定会签、传阅时限,以收文时间计起,不包括路途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

19、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单位、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人事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公文归档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公文按编号进行分类登记,并将公文的编号、时间、内容、处

20、理情况等输入电脑以便查证。公文经传递或处理完毕,收发文单位需对公文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存档,并把复印件送各会签单位。 第三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行政人事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

21、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单位负责人或者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开发布单位公文,必须经发文单位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四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

22、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清退。授权及保密第四十七条 公文批示人、会签人、签发人可针对特定业务的实际情况,授权有关人员代其履行相应职权,并将有关授权证明送相应行政人事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公文保密工作,“秘密”级以上公文,仅传阅至地区公司领导及相关涉及人员。相关涉及人员由行政人事部门确定。附 则第四十九条 不按本规定执行而擅自发文者,发文无效。第五十条 各级行政人事部门应做好

23、公文的及时上传下达工作,各部门的发文须经本级行政人事部门登记发放或转送。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对内”指集团内部,包括对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对外”指对集团以外的单位。第五十二条 下行公文的经办单位对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第五十三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电子传送的有关内容另行规定。第二节 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的管理,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包括项目公司,下同)的公司法人章(公章)、各种业务章及集团各部门部门章的保管、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印章的刻制及领用第三条 集团各部门刻制及启用印章,必须经集团主管行

24、政副总经理核准,并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刻制及启用事宜。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刻制及启用印章,必须经地区公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核准,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负责办理刻制及启用事宜,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印章须报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二级公司下属部门不得刻制印章。第四条 领取:印章保管人员根据本规定从行政人事部门领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并签收备案。第五条 启用:印章的启用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发通知及印章式样至集团各部门、地区公司。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发通知及印章式样至地区公司各部门及二级公司,并报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印章的分类及保管第六条 印章分为公司公章(印章)、部门章和业务章。第七条 根据印章的使用功能,印

25、章分别由各级行政人事部门及各部门、二级公司保管,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八条 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一、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公章;二、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三、集团各部门的印章。第九条 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一、地区公司及其下属二级公司的法人章;二、地区公司及其下属二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第十条 由各部门、二级公司自行保管的印章包括:一、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二、总工室、开发部的部门章;三、二级公司工程专用章、销售专用章;四、监事会、审计部的部门章。第十一条 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要注意保养,防止碰损,并及时清洗,以保持印

26、迹清晰。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第十二条 法人章(公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一、对外使用范围及审批:1、在集团总部,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老总及行政管线老总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须经总经理审定;2、各地区公司,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老总及行政管线老总(特殊情况集团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3、各部门因公务,需以二级公司的名义对外发文,用章审批程序同本条本款第2项

27、;4、办理证件使用钢印,须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审签,方可用章;5、原则上所有合同和协议须按照合同订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会审手续齐全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未经过合同会审程序,只有主管老总及行政管线老总(特殊情况集团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在“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协议,也须经法律部门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审核无误后,方可用章;6、对外常规业务(各种年检、年审、报建、招投标、工程资料等)使用公章,须经部门、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签,方可用章;7、银行新开账户,经主管财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8、所有财务、税务登记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由财务部总监或主管业务经理审签,方可

28、用章;9、凡涉及集团、地区公司、二级公司财产抵押、财产产权、贷款、借款、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须经法人代表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10、因正常业务的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地区公司产权组为业主办理产权、按揭组为业主购房提供借款抵押保证的合同,在向政府部门提供成套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产权组、按揭组负责人或以上领导审批用章;11、按集团公司规定,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集团董事会授权批准,擅自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对外担保,对外借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活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二、法人章(公章)对内的使用范围及审批:1、集团总部重要文件的发布

29、、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总经理办公室第一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方可用章;2、各地区公司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行政人事部第一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董事会批准,方可用章;3、二级公司对内发文由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发(领导特别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第十三条 部门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一、集团总部部门章的使用范围:各部门印章是代表集团在向下级行使管理权,用于各部门在集团内部业务需要时使用。二、地区公司部门章的使用范围:各部门印章是代表地区公司在向下级行使管理权,用于各部门在地区公司内部业务需要时使用。三、集团部门章使用的审批:属于工作权限

30、内的一般工作通知,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领导特殊交待的除外),可用章;属于带政策性的文件,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审批,方可用章。其中:1、总经理办公室印章:所有用章都必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业务经理以上领导)审批;有关人事任免、晋升、工资晋级必须由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2、财务部印章:所有用章都必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业务经理以上领导)审批;奖金分配方案由财务部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四、地区公司部门章使用的审批:属于工作权限内的一般工作通知,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领导特殊交待的除外),可用章;属于带政策性

31、的文件,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及主管行政领导审批,方可用章。其中:1、行政人事部印章:所有用章都必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业务经理以上领导)审批;有关人事任免、晋升、工资晋级必须由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2、财务部印章:所有用章都必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业务经理以上领导)审批;奖金分配方案由财务部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第十四条 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一、业务章的使用范围:1、财务专用章代表公司用于办理有关银行业务;2、发票专用章代表公司用于开具发票业务;3、工程专用章代表公司用于: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工程

32、修改通知单、工程类会议纪要、内部竣工初验;工程方面资料:图纸、会审记录、预结算报告;工程方面对集团内部及关联单位的往来文件(总承包、韩建、珠江设计公司、盈润等);4、销售专用章代表公司用于:楼宇认购书、楼宇登记书、楼宇登记表、业主介绍确认书、电器套餐确认表、延迟签约协议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各类销售协议(不含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业务章使用的审批:1、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须经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2、销售专用章必须经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工程专用章须由二级公司工程部经理审核(工程修改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由项目公司主管设计负责人审核),再由二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第十五条 有关公

33、文经签发人签发,可使用发文依据(拟文稿纸)申请用章,不须使用“用章审批表”申请用章。第十六条 集团或地区公司各部门、二级公司自行保管的部门章(业务章),在本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超出本制度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的,经办人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用章注意事项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用章审批程序执行,手续不全者严禁用章。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外,所有公文用章,须填写“用章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第十九条 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章的内容和目的及用印的文件份数,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后,由经办人在用章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后,方可用章

34、。第二十条 凡符合集团用章规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先后缓急的顺序,即接即盖章,不得拖延用章时间。第二十一条 各级印章管理人员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章;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合同订立管理细则或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向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汇报,未经同意,不得盖章。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加盖印章。第二十三条 在急需用章而本部门负责人外出,以传真形式审签;以传真形式无法审签的,须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或管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印章外借及检查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所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

35、意建立登记手续后,应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印章到现场盖印或监印。带到公司印章主管部门以外使用的印章须经主管行政的领导批准,并确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员保管,认真做好外借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印章外借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员须负责督促印章借用人员按时归还外借的印章。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将定期检查本部门及其他各地区公司的用章情况。其 它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员需签与集团公司定岗位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用章安全。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员应确保集团公司能随时与之取得联系,保证及时用章,不得拖延时间。如请假或外出时,须事先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然后将印章移交给行政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办理

36、印章暂时代保管手续。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为印章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印章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依法公告作废。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公司各种印章的人员,依法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留存的重要资料(合同、协议及对外重要文件),应在盖印后(对外文件可留未经盖章的复印件),留存一份,立卷存档。第三节 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管理部门集团各级公司在行政人事部门设立档案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第二条 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简称文件):一、管理文件:集团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依据的各类文件,包括各类公文;二、立项文件:包括可行

37、性报告、合作合同、章程等文件及政府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各种批复文件等;三、证照文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证、照文件等;四、资信文件:验资、审计、评估、权属报告文件等;五、合同文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合同文件等;六、征地建设文件(含图纸); 七、规划报建文件(含图纸);八、竣工验收文件(含图纸);九、技术设备文件:设备技术资料等;十、声像信息类:集团具有重要价值的、或用于营销策划广告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第三条 收集归档一、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经办人员应在办理完毕一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及时归档,不得私自留存;二、工程项目(设计成果)文件在形成过程中各阶段,有关人员应及时对有关文字材料和图样

38、进行系统收集整理,不遗漏,不丢失,保证全套资料真实、完整齐全地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三、以集团、地区公司(二级公司)、项目名义发出的日常文件、各类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和传真件等由本级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年度立卷归档。四、为避免归档档案的遗漏和混乱,档案员要认真核对归档档案的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经办人要设立档案归档签收本,列明档案的名称、份数及必要说明并办理签收手续。各部门资料员每月应与档案管理员核对档案的归档情况。第四条 档案分类编号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归档范围对归档文件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归档,保证档案调阅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档案分类编号方法应尽量考虑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并尽

39、量与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编目方法接轨;三、集团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时所有编目方法需遵从系统的要求。第五条 档案保存一、档案室须做好放火、防潮、防蛀、防盗工作,保持档案完好无缺;一旦出现险情,须立即向集团或地区公司行政第一负责人报告;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非档案管理人员无故不许在档案室逗留;三、资料档案发生损毁丢失时,根据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按公司奖惩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六条 档案借阅一、借阅任何文件资料,必须办理书面审批及借阅登记手续,归还存档时,经检查无误方可办理注销手续;二、借阅非机密性文件(包括复印件),须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借出原件,须报地区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审批;三、办理相

40、关政府事务所需的资料或银行贷款按揭所需的项目报建文件,办理产权所需项目资料,未经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借出;四、借阅机密性文件(包括复印件),须经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批准;绝密性文件(包括复印件),须经总经理批准;五、下列文件资料复印件未经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不得借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建设用地批准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规划设计要点、方案批复;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7、报建图;8、报建审核书;9、建筑许可证;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产权证。六、外单位人员来查阅资料,应出具其单位书面证明,并经地区公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以

41、上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七、任何人借阅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准拆散案卷、折页、摘抄、复制;不准在文件上作记号、涂改、污损。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须经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如需要修改图纸必须按文件修改权限规定另行办理手续;八、借阅档案者必须严守公司机密,绝不能将档案资料内容外泄;由于泄漏机密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将按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 档案借阅期限短期使用资料借阅期不超过一周,长期使用资料不超过15天。如确需延期应提前办理续借手续。第八条 档案移交如档案需向政府部门如城建档案馆移交,则需将有关规定及档案材料报地区公司行政主管领导或以上领导批准,方可移交。第十条 档

42、案销毁档案销毁需经集团总部批准,并需由档案管理员及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总监同时在场。第十一条 人事、财务、营销等档案专业管理必须遵照本规定基本原则,同时可根据其特点增加其他要求,由各职能部门各自负责。第四节 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守本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利益,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各二级(项目)公司、合作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单位)秘密是指关系集团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地区公司、各二级(项目)公司、合作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单位的所有员工都有保守本集团秘密的

43、义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四条 以下所列事项均属保密范围:一、凡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内部参阅、秘密级以上的文件;二、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三、集团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集团公司在开发报建、设计施工、推广销售、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诉讼或仲裁事项及纠纷的解决方案等;四、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制度、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集团公司内部上报、下发和相互交换的内部文件、资料;五、本集团公司和各部门、二级公司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情况综合文件、资料;六、集团公司各类行政、业务会议的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纪要;七、财

44、务运作、资金运作计划、统计报表,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金融管理部门的原始数据、资料;八、人事档案,职工个人工资、奖金及劳务性收入资料,职工情况综合材料;九、由本集团公司产生的市场调查、预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进展情况等专题报告及有关资料;招投标资料、底价及竞争对手的有关情况等;十、生产关键技术、生产工艺、技改、营销策略等资料;十一、工程预算、结算书和各种图纸;十二、集团公司领导人住址、行踪;十三、办理银行贷款按揭和产权所需的有关资料;十四、购房业主资料;十五、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公司及下属二级(项目)公司所有印章、财务用章、法人章等;十六、集团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

45、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十七、生产事故、意外或突发事件;十八、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第五条 属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应分类编定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密级。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二、公司的规划、公司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三、公司人事档案、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保密措施第六条 属于集团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指定专人执行,采用电脑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经办人或电脑管理员负责保密

46、。第七条 机密级以上的文件传阅至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秘密件传阅至部门、二级(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非经以上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内部文件传阅至有关员工。 第八条 密件应由行政人事部门分别盖上相应密级的印章。第九条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条 属保密范围的物件,应有专人(兼职)保管,存放在保险箱、柜内;条件一时不具备的,也应存放在上锁的柜、抽屉内。第十一条 凡查阅,外借密件的,要经集团总部部门、地区公司部门、二级(项目)公司第一负责人书面同意,并经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阅。涉及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需经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复审,并经行政副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批准、登记后,才能借阅。当天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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