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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声科会诊及审核制度一、超声科常规检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二、当首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能独立解决时,应尽可能安排患者接受上级或其他同级医师会诊解决,会诊意见双签字。三、在妊娠超声检查过程中,当首诊医师发现胎儿畸形或存在其他可疑异常时,应主动为患者联系其他医师进行双盲检查,会诊意见一致后实行双签字;当会诊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再请第三医师双盲检查,在会诊意见统一后共同签字。四、在接到科内会诊及审核申请时,任何人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其他医师会诊请求,同时应尽快积极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