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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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一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安全奖励规定1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5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15事故报告、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18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21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1领导下井带班制度23安 全 检 查 制 度25安 全 培 训 制 度25事故报告统计制度26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26技术管理制度27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3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0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31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31井巷维修制度32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32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3探放水管理制度36矿井地质

2、灾害普查制度38矿井雨季巡视检查制度40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41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44瓦斯检查制度44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46瓦斯排放制度48“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48通风瓦斯管理制度49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制度50采掘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51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2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5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54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55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8防灭火管理制度59矿井测风制度59测尘制度60仪器仪表检查管理制度60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管理规定64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65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71机电设备管理制度71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76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制

3、度78职业危害防治制度82斜井提升安全管理制度83平巷人车管理规定84吊挂人车管理制度89皮带运输机管理制度90刮版运输机管理制度9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矿每年必须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则,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和主要措施,并由安全矿长组织实施及进行目标管理考核。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坚持“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方针,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合理布置,完善系统,狠抓现场管理,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年年实现安全年。3、以“三三整理”强化现场管理,推行“五个三”的安全精细管理,实现“四无”,即死亡、无重伤、无一级非伤亡事故

4、的安全目标。 4、矿在生产建设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认识到“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把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事故的防范上。5、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秉着对自己负责,对工人负责,对矿负责的态度来抓好安全工作。6、矿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坚持领导24小时值班,跟班巡回检查。7、安全、通风、生产、机电等部门要经常性对矿井进行安全督查,提高职能部门的权威性,对“三违”人员要严加处罚。8、适当进行顺产形式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安全活动,普遍提高职工自救和互救自我保护能力。9、安全目标管

5、理做到奖罚分明,目标兑现。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消除“三违”现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避免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并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罚款,由安监部门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程度,核实到单位或当事人。第四条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恶性事故、损失重大者一律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查处,视其情节严

6、重,分别给予罚款及至辞退的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技术管理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指挥开工,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六条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就贯彻实施,罚款50元。第七条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下发后,施工单位不组织学习、贯彻,扣队干5分。第八条 贯通巷道不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采取安全措施,罚款100元并扣技术部5分。第十条 不合理调整通风系统,造成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或风流短路,罚款200元,并扣队干10分。第十一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区域和地点,有关部门不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如开专门的分析会追究

7、责任。第十二条 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罚款队干100元并扣2分。第十三条 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因各种设计和施工图纸错误或不健全而造成严重后果,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三节 采煤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附近20米范围内有杂物堵塞又不及时清理、或安全出口不按规定要求超前加强支护,有其一者,罚款100元并扣队干2分。第十六条 工作面采煤不敲帮问顶,造成矸石伤人或局部冒顶事故,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工作面超挖超采,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最大控顶距,罚款50元。第十九

8、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配备不足,空顶作业顶梁缺柱或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不按规定要求架设或架设方式、质量不符合要求,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支架不按规定背顶背帮,每发现一付,罚款50元。第二十二条 违章松帮挖煤、或超采保护煤柱,罚款100元。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放顶前,不按规定打好密集丛柱、架设木垛、不关好挡矸帘,造成工作面垮顶或串矸,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 回柱不使用机械回柱,锤打斧砍,罚款100元。第二十五条 回柱时,不执行“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的作业程度或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程序回撤支架,罚款100元。第二十六条 回柱

9、时,不全面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不清理好被堵塞的退路,或作业人员站在有可能发生崩绳、甩钩、断绳抽人的地点作业,以致造成事故,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边采边放顶,罚款100元。第二十八条 回柱时,不将放顶线以内的支架回净或放倒,罚款50元。第二十九条 发现冒顶预兆不及时处理,或不服从领导调配,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或收尾,不编制专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召开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过老窿、断层破碎,过烂堂,不采取特种支架加固,造成冒顶事故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煤壁不平整,留有伞檐,或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浮煤不及时清扫,有其一者,罚

10、款50元。第四节 掘进第三十三条 掘进头悬空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当头5米支架不联锁扣班长5分。第三十四条 砌碹巷道迎头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临时支架,或临时支架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50元。第三十五条 掘进巷道中腰线测绘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的中腰线施工,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并扣技术部2分。第三十六条 砌砌巷道拱胎不按规定架设牢固,罚款50元,造成垮拱事故,小班不合格品,主要责任人加罚款100元。第三十七条 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躲避洞,安全挡或躲避洞、安全挡不符合规定要求,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三十八条 上山掘进不采取防止矸石伤人的措施,罚款100元。第三十九条 巷道开门不抬开门栌,严

11、禁作业。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中的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或因放炮冲倒冲歪的支架不及时加固修理,罚款50元。第五节 工程质量第四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架棚、棚距、柱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架罚款20元,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架设时不掏柱窝或材径,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发现一根,罚20元。第四十二条 密集支柱出口间的距离超过5米,或出口宽度不足0.5米,罚款50元。第四十三条 支架不迎山、不亲口、不接顶关帮,每付罚款20元。第四十四条 砌碹巷道拱顶,拱帮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充填、接顶,每处罚款100元。第四十五条 砌碹巷道有干缝、重缝或灰浆不饱满,每处罚款20元。第四十六条 巷道横断面积,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每米罚款50元。第四十七条 密闭不掏槽建筑、不粉刷;有水的水设反水池;火区密闭不设观测孔、灌浆孔。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四十八条 永久风门不掏槽建筑,墙面不粉刷,不设反水沟,挡风帘,通车门不设底坎等;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四十九条 铺轨不符合设计要求,每米罚款20元。第五十条 局扇安装不垫高(300mm),不设吸风罩,不设衬垫,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五十一条 任意砍断支护材料,每公寸罚款20元。第五十二条 斩木材场加工支架不符合要求,每根罚款20元。第六节 通风管理第五十三条 擅自停开局扇者,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五十四条 有意损坏通风构筑物(如风门、测风站记录牌、栅栏警求牌、巷道路标

13、、风帘、调节窗、密闭等),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五十五条 局扇不按规定安设风电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者,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局扇无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安装,罚款50元。第五十七条 风筒出口距作业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不及时回收风筒,每丢失一个罚款100元,依此类推。第五十八条 迎头20米以外,每发现一处风筒漏风者,罚通风工20元。第五十九条 有意损坏风筒者,赔偿损失,并罚款50元。第六十条 不随手关风门者,罚款50元。第六十一条 在进风或回风巷道中停放矿车,堆积煤矸,坑木或其它堆积物妨碍通风行人者,罚款50元。第六十二条 由于司机工作失职造成主扇停开者,如开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

14、。第六十三条 扇风机停止运转后,主扇司机没打开防爆门者罚款100元。第六十四条 配电工或抽风机司机,调度员违反矿井“先停电,后停风,先送风,后送电”的有关规定罚款100元。第六十五条 局扇高压部分无衬垫、吸风器、电缆孔高堵严,不挂牌管理,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六十六条 当矿井反风时,主扇司机不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者,罚款50元。第六十七条 不合理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出现不合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罚款100元扣队干5分。第七节 瓦斯管理第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作业,安检员不制止或作业人员不听其制止的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者罚款50元。第七十条

15、临时性停工停风地点不设栅栏或栅栏不合格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一条 任意、拆除栅栏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二条 随意涂改或损坏瓦斯记录牌板者罚款50元。第七十三条 安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或空班漏检查,取消安全奖。第七十四条 安检员擅自叫人代班,代班做班提前上井,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五条 没采取排放瓦斯措施而擅自进入停风区者,罚款50元。第七十六条 发现瓦斯涌出量发生变化不立即停止工作而强行作业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七条 维修巷道或更换支架时,必须先加好固;并关好顶帮,防止冒顶,漏顶引突,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七十八条 瓦斯超限强行启动电器设备者开除。第

16、七十九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罚款100元。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时,不按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一条 不按瓦斯排放措施随便排放瓦斯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三对口,每发现一次不对口,罚款100元。第八十三条 瓦斯超限强行放炮者开除。第八十四条 使用失效的瓦斯检定器,罚款100元。第八十五条 掘进巷道进入揭煤区段时不打探煤眼或探煤眼深度不够,罚款100元。探煤眼见煤时,擅自装药启爆者,罚款200元。第八十六条 擅自搬动瓦斯探头或用口吹探头者,罚款50元。第八十七条 瓦斯超限或局扇瓦斯积聚超过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罚款50元。第八十八条 瓦斯报警仪器安

17、设位置不对,罚款50元。第八节 防尘第八十九条 下井人员不佩戴口罩下井,每次罚款20元。第九十条 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20元。第九十一条 故意损坏防尘设施者,罚款100元。第九十二条 风钻打干眼,罚款50元,强令打干钻,罚指挥者100元。第九十三条 煤矸转载点和煤岩尘飞扬严重的工作场所,不及时安设防尘设施,罚款50元。有设施不用,罚款50元。第九十四条 主要进回风道不安设净化水幕,罚款100元。第九节 防灭火第九十五条 在井口房、扇风机房20米内生火,堆积易燃物品,从事氧焊、电焊、气焊等焊接作业,或带任何火源者,发现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九十六条 带引火物品下井者开除。井口搜身工失职,罚款10

18、0元。第九十七条 带槟榔下井者罚款50元。 第九十八条 损坏消防设施者,罚款5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第九十九条 灭火设施失效罚款50元,私自搬移灭火器材者罚款50元。第一百条 用井下防爆电灯取暖者,罚款50元。第一百零一条 不按规定定期检查火区,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二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密闭或启封火区开除。第一百零三条 携带引火物品进入仓库、油库、炸药库、斩木场,罚款100元,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加以制止,罚款50元。第一百零四条 发现火源不采取措施处理或不报告,罚款50元。第十节 防治水第一百零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护排水设施,造成故障,罚款100元。第一百零六条 有水患的当头不执行探放水

19、措施或探眼深度,位置不合要求,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七条 水沟应畅通,每发现一处淤泥杂物罚款10元。第一百零八条 有意损坏防水设备,罚款100-20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第一百零九条 水泵工不及时排水,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条 水泵工擅自离岗、睡岗、烧坏水泵,赔偿损失的20%,并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值班记录不填写者罚款50元。第十一节 巷修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巷维修时,不按“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不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巷维修不恢复通风,不检查瓦斯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按规定打好安全档(每10米1个),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维修巷道

20、当班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清理巷道中的杂物者,罚款2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巷维修前方无风处不打栅栏,挂风筒时又不按排瓦斯措施实行,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维修巷道遇破碎带时,没打好超前排尖就拆除支架造成垮塌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维修不顾质量,放墟拣煤,造成空帮空顶者,罚款50元/米。第十二节 机电第一百一十九条 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停电后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停电警告牌,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条 非专职或值班人员操作电器设备,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一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井

21、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上无明显地标出其额定电压值,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器设备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门无防护罩或遮栏,有其一者,罚款2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一处缺螺丝、或弹簧垫、密封圈、档板,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线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检漏器失灵,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煤钻无综合保护或失灵、失效,电煤钻带病运行,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检修后不进行试转检验,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九条 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用,罚款50

22、元。第一百三十条 失爆设备下井或失爆后继续使用,罚款50元/台。第一百三十一条 电溜子机头被煤矸堵塞,开关过负荷跳闸,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种设备停止运转后不切断电源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意更改供电网路负荷,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使用无风叶电动机,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用其它非专用工具敲打电器设备,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打开防爆开头外壳操作其它电器设备,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 非专职人员进入机房及机电洞室,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充电房发出的矿灯漏电,电线破裂、灯镜破损、充电不足,封闭不严、灯锁失灵,有其一者,罚款20元/盏。第一百三十

23、九条 在井下拆开矿灯者,罚款40元。第一百四十条 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一条 地面主变所、配电所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不执行监护人唱票和操作票以重复的制度,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局部停电不提前通知调度室,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低压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信电缆与动力电缆悬挂在一起,或电缆不悬挂,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空压机的压力表和安全阀不定期检验,或失效后继续使用,水冷式空压机断水保护或信号不定期检验,或失效后继续使用,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电气设备该设局部接地极的不设,有其一者,罚款50元/台。第一百四十六条

24、损坏电器设备,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元。第十三节 运输第一百四十七条 斜井绞车道开车行人或行人开车开除。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遵守乘人车制度,人车未停稳上下车,不按顺序乘车有其一者,罚款2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车开车前不关好车门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条 人车下放前不检查信号与保险装置,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车人员把身体露出车沿外,或工具不放专用工具箱内,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平巷人力推车时,不吹口哨放飞车,或搭矿车,推连车不串接,同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斜井提升时蹬钩,搭矿井,予以辞退。第一百五十四条 斜井提升超挂车辆,

25、材料超长、宽、高不采取措施,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阻车器、挡车栏、安全门及信号系统不使用或带病使用,或失灵后不报告,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班前不检查钢丝绳,绳卡、套环、链条、道岔、错道报警器、信号系统,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七条 使用中有钢丝绳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换钢丝绳无队领导现场指挥,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八条 非井底值班人员任意进入信号室和挂钩场或操作信号,有其一者,罚款2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升斜井发现事故隐患,强令开车者罚款100元。第一百六十条 信号不明开车或与信号不符的反向开车,罚款100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号工乱发信号

26、,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绞车运行不低速启运,减速停车,或过卷扬,有其一者,罚款40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乱关提升信号电源者,罚款2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斜井挡车栏,在没有提升时处于打开状态,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五条 井口下放的矿车在没连接或挂好之前,先压下脚踏阻车器,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矿井回风巷,独头掘进巷内行驶电机车,司机和指挥员各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七条 电机车控制手柄不随身携带,行车途中把头伸出车外,停车不切断电源,不板紧车闸,关闭车灯,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车带病行驶,安全设施不足或失灵行车,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斜井通过或检查不

27、经把钩工同意,或在行人及检修时钩工又发出开车信号,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条 斜井提升过程中发现井洞中响场异常,钢丝绳摆动幅度大,不及时发出停车信号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推车时,双手不握推把罚款20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主井提升造成错道,罚款100元。第十四节 火药放炮第一百七十三条 乱丢炸药、雷管、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出失效炸药或未经检验导电性能的雷管,罚款20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火药和雷管混装混存或与其它物体混装混存,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电机车运送火药时,装药车与机头间距无三个空车,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用电溜子运送火药开除。第一百七

28、十八条 火药箱不上锁,靠近电器设备,放在支架不完整和放炮警戒线以内等不安全地带,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九条 用手夹带火药、雷管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条 装配引药靠近电器设备和导电物体,或在支架不完整的地方,用雷管或铁器代替竹木插眼,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放空心炮、糊炮、明炮,采用残余炮眼装药放炮,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放炮地点发现有异常情况继续放炮,罚款100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放炮不布置岗哨,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放炮时未撤退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罚款100元。第一百八十五条 站哨人员失职,造成他人误入险区,取消安全奖。第一百八十六条 放炮员放

29、炮、边线、启炮要他人操作,放炮器把手不随身携带,检查线路时不拨出放炮把手和拆掉母线扭结短路,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50元/处。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井下用短路法检查放炮母线,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用雷管脚线代替母线用,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条 放炮后不及时处理顶板、瓦斯、支架、残炮、瞎炮等就盲目作业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班发生的瞎炮遗留给下班,且不交待清楚,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不在指定地点启炮者,安全员取消安全奖。第一百九十三条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不将脚线缠住药卷,且脚线末端末扭结,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用煤粉、块

30、状材料或其它可燃物做炮眼封泥,或炮眼封泥长度不足,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炮眼深度小于0.6米装药放炮,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处理瞎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执行,取消安全奖。第一百九十七条 拆掉风筒放炮,取消安全奖。第十五节 岗位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拿灯牌不下井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出井后不将矿灯换回灯牌对号挂上考勤牌板,或错拿灯牌,有意拿别人灯牌顶班,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二百条 喝酒下井或喝酒上岗,取消安全奖。第二百零一条 在工作时打骂架或无故欺侮他人,罚款100元。第二百零二条 所有特殊工种岗位,不持证上岗,取消安全奖。第二百零三条 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在

31、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二百零四条 提前出班者罚款50元。第二百零五条 未经批准从风井长其它通向地面的井峒走路者,罚款50元。第二百零六条 穿化纤衣服下井或其它地面工种上班不穿工作服、鞋,不戴防护帽,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二百零七条 上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50元。第二百零八条 各特殊工种岗位,无设备运行记录,无检查维修记录,无故障记录,罚款50元。第二百零九条 井下、地面各电房、洞室不整洁,罚款50元。第二百一十条 在工作区内放养鸡鸭,罚款50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澡堂、更衣室不卫生,罚值班员30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澡堂及工作场所解大便,罚款100元。第二百一十

32、三条 刚下井又乘落底人车上井罚款50元。安全奖励规定1、矿每年按吨煤1元提取安全奖励基金;安全罚款全额进入安全奖励基金。2、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安全上的奖励。3、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度、月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凡年度、月度实现安全目标分别按矿所定标准及办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生产任务完成超月度计划时按月核发超产奖。考核办法及奖励标准由矿按期调整制订。4、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矿给予名誉称号,并奖励500-1000元。5、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值班公司领导,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减

33、轻了事故的危险程度的,奖励8001000元。6、抢救事故有功,减轻事故损失,避免人员伤亡的,奖励1000-2000元。7、检举揭发“三违人员”人员的,每次按处罚标准的100%奖励检举人。8、大胆革新技术、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奖励500-1000元。9、积极学习,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大,杜绝了严重“三违”行为和事故损失,热心于矿山安全生产建设的,矿每年评比10名最佳岗位能手并分别给予500元的单项奖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

34、本规定。一、隐患排查:1、日常排查:当班跟班领导或管理人员对各井下作业地点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责任,当班能立即整改,现场督促到位。跟班队干隐患处理责任者。当班班长是隐患处理的第一责任者。2、当班安检员分区域负责隐患排查,出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如当班不能处理好的,向值班领导汇报,在现场交接班。在出班后填写“监察意见书”。3、当班跟班领导或管理人员在下井前察看“交班记录”,带隐患现场整改,未处理完交班。当班安检员察看“监察意见书”在职责范围内现场处理。二、定期隐患排查:1、每月定期进行周检、旬检,矿长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采、掘、机、运、通分别进行检查。2、检查后下午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隐患进行分

35、解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三、隐患治理:1、日常隐患治理,能当班处理的当班必须处理,当班处理不好,在现场交下班处理。处理后必须登记隐患治理台帐。2、定期排查治理:定期对采、掘、机、运、通各线分别进行检查后,矿长签发隐患整改书,限期责任到人,落实到位。3、对整改计划未落实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属人为因素的,处以100元/项罚款并扣分。4、安检员和作业人员在现场中发现了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将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矿长、安全矿长组织整改处理。四、落实监督、监察指令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的现场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由矿长负责,在两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开会,制订整改计划,限期

36、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复查由矿长、安全矿长负责复查,如在短期内不能整改善到位的要专题向执法部门汇报。五、重大隐患报告制度:1、报告时间:每月向县主管部门、市安监局上报一次,突发情况及时汇报。2、报告范围:在矿内不能处理的向县煤炭局汇报。3、汇报责任人: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安全办公会议是安全工作的专门会议。重点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决策,决策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在安全办公会议的基础上再召开安委全会;将月度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措施限定时间落实到人。2、安全办公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在安全检查后进行),特殊情况及时召开。每周召开一次安全

37、隐患分析会。3、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矿领导、安监部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经营部人员、队干、安监员、班长参加。4、遵守会议纪律,凡规定参加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和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准缺席。有事必需请假的,须事先向安全矿长请假,参加人员由矿办公室通知,会议考勤和罚款由安监部执行,各种罚款在工资中扣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2005(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

38、告制度。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4、矿领导每班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2005(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

39、常运行;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6、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7、双回路供电系统可靠与否;8、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

40、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二

4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

42、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

43、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矿向县安监局。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

44、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事故报告、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一、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新化县安监局及公司。 2、出现工伤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 3、一般事故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

45、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二、事故处理1、 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判断,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在公司或政府未到达事故现场前,应按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待公司或政府未到达事故现场时,再决定是否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 因抢

46、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事故分析调查制度1、每一次事故煤矿必须组织“事故调查小组”,矿长任“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确定故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处罚。2、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事故调查报告。6)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调查小组”和干部职工积极协调配合,有义务为上一级“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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