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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医学技术专业评价标准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病理学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放射肿瘤治疗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输血技术、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血吸虫病防治技术、临床营养、病案信息技术、卫生管理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评价标准(一)专业能力要求1 .副主任技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
2、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2 .主任技师: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能熟练正确操作和维护本专业各种设备。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提交5份申报人员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包括病例分析报告、投照(扫描)方案、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病案信息技术处理案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二)工作业绩要求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供2项任现职以来符合条件的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