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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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

2、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六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遵循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3、(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指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

4、动的; (三)行政许可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九条 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或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查处其违法违规活动。(一)对国家和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许可审批事项是上级机关,对应属地的监管部门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三)市政府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应按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第十条 经营项目、经营场所需许可审批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

5、经营项目,若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进行监管。(二)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城管执法、文化、人防等部门依法监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经营证照的管

6、理,规范亮证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执法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约谈、规劝等行政指导行为,辅助进行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经营。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受理”的原则,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发现违反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经

7、营行为时,还同时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先行处理后,再及时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并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应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处理。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可视其违法程度及所关联事项予以相应的惩戒。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应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强化信

8、用管理,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对“黑名单”企业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信用监管,对其参与国有资产涉及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指导、监督、发挥其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提高行业协会自治功能。(一)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二)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

9、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三)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第四章 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做好平台建设、应用和保障。市信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的研发、运维和管理。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跟进市场主体申办审批情况,加强行政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

10、核准登记或接收申报事项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上传到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 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接收信息。 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作出审批或确认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到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确认发送、上传至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勘误。 第二十七条 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认为所接收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列明具体理由,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回退,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信息接收部门。第二十八条 属于国家、省级审批部门作出

11、审批的信息,由市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录入上传至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市级没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由登记机关依申请录入上传。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公示第二十九条 登记部门、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应制定信息公示内容、准备和程序,并将信息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登记部门、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信用约束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等相关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主体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 (二)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

12、 (三)市场主体监督检查信息; (四)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市场主体监督检查信息(含年检信息); (三)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涉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违法用工和拖欠税费等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依法对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信用信息管理和日常监管的行政效能实施监督

13、检查。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作推诿导致监管缺失、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信息、公示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拖延接收应当接收的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应当处理的信息的; (四)违规使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14、隐私泄露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监管清单,制定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对未列入监管清单事项或调整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三十九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日起实施。 附件:1、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 2、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1附件1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送审稿)

15、说 明1.“综合类”序号1所列的许可(审批)事项不涉及行业准入,监管部门履行对应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2.本目录所列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3.本目录的梳理范围是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登记类事项没有纳入(如: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等);对于登记类事项,登记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4.本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如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修订废止、部门撤并等原因引致的职能改变,依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5.对不是由本级职能部门许可的项目,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业管理分工确定的监管职

16、责依法进行监管。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项目)许可(审批)证件名称监管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备注一、综合类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外资企业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批准文件、登记

17、证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核准肇庆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代表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检验鉴定机构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银行代表处批准文件、登

18、记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肇庆监管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机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认证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涉外机构、认证机构、著作权组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外国(地区)企业在

19、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肇庆监管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4号令)4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5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ATA单证册(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肇庆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6获准进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许可”肇庆海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

20、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7投入使用、营业前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公安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企业经营对环境有影响且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二、农、林、牧、渔业9种子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市

21、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0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11野生动物、植物经营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准文件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捕捉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

22、例经营利用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采集许可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二级

23、以上(含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表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批准文件和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批准文件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建立固定狩猎场批准文件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养殖

2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文件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文件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审核文件市林业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核文件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驯养繁殖国家重点、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

25、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证书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2兴办

2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市畜牧兽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13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4草种生产、经营草种生产草种生产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草种管理办法草种经营草种经营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草种管理办法15蚕种生产、经营蚕种生产蚕种生产许可证市农业局蚕种管理办法蚕种经营蚕种经营许可证市农业局蚕种管理办法1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7森林

27、、林木采伐采伐许可证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8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农作物种子合格证书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合格证书市畜牧兽医局草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合格证书市农业局蚕种管理办法19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水产种苗生产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1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2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农

28、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3渔业捕捞渔业捕捞许可证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4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25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三、采矿业26非煤矿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9、实施办法27开采矿盐制盐企业批准文件市盐务局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采矿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2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市农业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单一饲料生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市畜牧兽医局

3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30食盐经营食盐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市盐务局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生产(碘盐加工)卫生许可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指定文件市盐务局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批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市盐务局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零售食盐零售许可证市盐务局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批发(碘盐批发)碘盐批发许可证市盐务局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运输食盐准运证市盐务局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31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31、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食品流通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经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32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

32、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3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4酒类生产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35烟草业烟草制品生产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市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制品批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33、市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批准文件市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市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6经营出境竹木草制品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

34、知37成品油成品油炼油批准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成品油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3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9特

35、种设备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40安全技

36、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市公安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4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4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43计量器具制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

37、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4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经营,港区的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市公安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输对准予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

3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4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监控化学品批准文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4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4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

39、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48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49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批准文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50药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

40、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市食品药品监管

41、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51药品生产、经营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业务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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