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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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来我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聘请到既符合要求又具有较高水平的外国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而又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第三条聘请的外国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

2、籍人员。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相关专业学科。第五条外国专家主要致力于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第二章聘请工作第六条*学院外事办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聘用、管理和接待专家的工作。第七条确定聘请外国专家人选时,由外事办提供候选人材料,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要求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第八条聘请外国专家,由学院报请省外国专家局协商决定。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

3、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工作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等。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第九条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院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以上材料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第十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定规范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同时由本单位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学院的基本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

4、养目标等。专家任教期间由学院外事办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和服务,教务处负责指导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第十二条专家的授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即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依照学院的实际情况、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的计划,明确其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定期检查教学效果。第十三条目标管理主要包括:(一)教材及教学: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并鼓励在教学上创新。如果外国专家拟根据学院要求编写教材,学院要提出大纲要求。(二)周课时: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为1216

5、课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果确需调课应征得教务处的同意。(三)备课:每节课应有教案,对讲授的内容、细节、关键处、参考书和答案等作好准备,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应认真制作教学课件,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四)批改作业:外国专家要认真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并及时收发,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辅导。(五)考试:任课专家负责出题(含听力课)、录音并提供答案,以考试结果分析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试题需经教务处审查之后方可有效。(六)工作态度:遵守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热情主动。(七)科研: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教学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若代表学院参加研

6、讨会或发表成果,均用聘方名义。成果显著者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教务处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学院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各级领导(包括外事办公室的干部、教务处负责人、外语系负责人),要不定期地去听专家讲课,以便及时了解情况,与外国专家共商改进、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第十五条为便于专家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教务处应为专家配备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专家助手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与学院、教务处之间的联系人。第十六条学院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须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专家主动向我院赠送教学使用图书

7、、资料等,学院可以接受并酌情回赠礼品。第十七条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不佳、不能完成任务,又屡经提醒不改者,学院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第十八条外国专家在学期期末,应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和下学期的工作设想。专家离任前,欢迎其对所在工作部门的整体工作,包括教学水平、研究方向、教学组织、人员结构、发展前景等提出评价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向专家作出解释。第十九条对于担任学院具体职务的外国专家应明确其职责、权限。第二十条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

8、但不准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宗教历史沿革等介绍性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第二十一条在教学中,如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第二十二条专家在教学活动中,不能自行决定让学生填写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报经学院批准。第二十三条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性、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四章生活管理第二十四条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总务部门协助。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

9、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第二十五条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专家签定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理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以及学院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生活特点。专家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除我国法定节假日外,如遇有专家所在国重大的传统,可酌情给假。外国专家聘期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给休假。第二十七条外国专家住在学院专家宿舍的,原则上不允许教师间相互拜访,更不

10、得彼此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请院长办公室、学院外事办公室同意后,向院保卫处登记。第二十八条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第二十九条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条聘请外国专家的经费由学院自筹资金解决,专款专用O第三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第三十二条学院聘请的一般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不能列入外国专家经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学院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或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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