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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国科协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五不”行为守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XX大学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术活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工、博士后、学生(含国际生)和以XX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加强建设集教育、预防、
2、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实行校院两级分工负责制。学校将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各学院应将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第四条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处理不端行为时,应尊重事实、依法按章、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当事人,警示他人。
3、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学校按照XX大学章程加快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六条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学校和学院采用文件、讲座、座谈等方式加强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加强科学精神培养,注重发挥楷模的引导示范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
4、意识。第七条学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对学术成果(奖励)、学位论文等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等进行查询审核,督促师生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制度。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担负监管责任,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等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八条学校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奖励)进行公示;要求及时记录并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九条学校强化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
5、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
6、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学术成果(奖励)等,应当同时通知相关单位。第十五条正式调查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
7、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六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十八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8、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情况,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第二十二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9、。第四章认定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S)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
10、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S)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处理第二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
11、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学院)负责,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国际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第二十七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
12、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八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训诫谈话或取消评优、奖励等;(二)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S)暂缓(年限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确定)论文答辩;(四)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五)取消学位。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有过错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一)暂停研究
13、生指导教师资格;(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三)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直至开除。第三十条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处理,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第三十一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当事人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处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一)一般过失性违规;(二)主动承认错误
14、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第三十三条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第三十四条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S)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六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15、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视举报人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移交司法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校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第六章复核第三十九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十条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X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