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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安全、健康的发展。第四条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原则是:预防、教育为主;保护学生身心
2、健康发展,维护学生权益;管疏结合,明确责任。第二章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学校成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总务处、财务处、实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各种学生安全突发事件。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各系要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学校保卫处应定期对全校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情况通报
3、;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第八条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系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有安全要求的,必须制定相关安全规程。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开展各项活动时,提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并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十条学生在参加各项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在实验室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二)在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及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注意人身安全。第十一条校园发生刑事、交通等案件或事故时,在场学生应积极保护
4、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校园安全第十二条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军训、实习和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第十三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规定者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处处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依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在高、危等处晾、晒衣服、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
5、定,维护宿舍安全。不得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留宿人员要遵纪守法,离校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留宿异性。第十六条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工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炉壶、电炒锅、电热棒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第十七条学生必须自觉加强个人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现金数额要适当。第十八条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或其他物品,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第十九条学生要自
6、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第二十条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而且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规定退学;被退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第四章校外活动安全第二十一条学生组织校外活动必须报学院审批,谁组织谁负责。集体活动组织者要有序组织,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如春游等.第二十二条学生单独外出活动,要按照*学院请假管理制度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法规和注意自身安全。回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三条学生外出实习,要
7、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熄灯时间必须返校。第五章交通安全第二十五条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证、无照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第六章游泳安全第二十六条严禁到没有规范管理的游泳池或水塘、江、河、海等地方游泳
8、。第七章其他安全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经所在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经批准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参加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在校外的非集体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外“打工”或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请学院批准,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严禁学生彻夜上网。第二十九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
9、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第八章事故处理第三十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各系及学校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汇报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无法解决的,由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如属本人违反纪律或不按要求进行而发生的伤害事故,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三十二条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或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活动(野游、野浴等)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由学生本
10、人负责。第三十三条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行为人负责。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休学、假期、毕业离校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病身亡或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而身亡的,学校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因事故致残的学生,学校认定其生活能够自理、并能坚持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可对其做退学处理。第三十八条凡学校指定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癫痫的学生,或者其行为已经无法自控或者有危害他人和集体安全倾向的,学校对其进行休学或退学处理,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学生离校事宜的办理并承担其安全责任。第三十九条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安全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上级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