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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运动场、体育场馆、礼堂、会议室、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活动;(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四)专题报告会、人才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五)其它大型活动。列入课表的正常教学、实践活动和日常学术交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及我校在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主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
3、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S)按照有关要求,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划定的区域控制入场人员数量;(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及时制止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处,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A)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其它保障。(九)有承办者的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4、。第八条大型活动举办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S)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安排专门人员保障电力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第九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学校安全、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5、(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辱骂、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内投掷、丢弃杂物。第十条安全管理处在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主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予以指导;(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校园举
6、办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主办者必须是本校职能部门、学院或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S)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活动;(四)娱乐性文体活动一般应在周末举行且必须在当日22:30前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娱活动;(五)具有符合本办法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六)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1、场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使用。2、在室内举办大型活动不得超员,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超负荷用电,特殊情况
7、必须安排电工值班。3、主办者要在活动前会同场地管理单位,对场地进行防火和安全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确保万无一失。场地设施无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大型活动。第十二条时政报告、学术讲座,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举办体育类活动须由体育学院审核;学生各类组织举办的活动根据所属关系,报相关学院、团委、学生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第十三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5天前,将安庆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见附表)填好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安全管理处。第十四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向安全管理处申报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时,应当向安全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活动方案;(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三)活动场所管理者同
8、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四)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五)安庆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见附表)。第十五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S)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A)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
9、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安全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安全管理处。第十八条为保障公共利益,作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管理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第十九条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条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主办者要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第二十一条主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
10、的人员超过核准数量时,应立即禁止人员入场。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发生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避免人员伤亡或再次发生意外事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主办者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如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安全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如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将其带离现场,交由安全管理处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校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由学校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安全管理处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对非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参加。对保卫工作不得力、安全无保障的活动,安全管理处有权予以制止。第二十七条凡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的大型活动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主办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