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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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

2、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

3、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三、同一事件涉及本细则两款以上处分者,应当加重一第

4、十一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十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一、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三、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未经批准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

5、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非法占有遗失物者;二、采用盗窃、诈骗、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三、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五、对团伙盗窃、诈骗、勒索公共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理。第十四条对损

6、坏公共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除经济赔偿外,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违法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伪造、编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拒绝、阻碍国

7、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五、隐匿、私拆、毁弃、故意错领他人邮件或汇款、包裹单等,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六、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八、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

8、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影响公共正常秩序、环境安全者,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一、学生不得酗酒滋事,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未经批准,学生严禁在校园内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五、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演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没收违规所得;六、以谈恋爱为由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

9、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者动作挑逗、侮辱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未婚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各类捐款者,一经发现需追回资助款项,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离校、伪造请假手续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一、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无

10、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下列情况处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其它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凡考试作弊者,成绩一律以零分记,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1、第十九条打架斗殴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人)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策划者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打架者(一)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持器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者,酗酒后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三)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或打

12、架事件已中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五)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出具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凡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

13、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精神药品或其它违禁品,除移交有关部门强制戒毒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及其它违禁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寒暑假除外)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公寓床位或私自交换公寓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勒令其恢复公寓原状;三、无正当理由,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予以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

14、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不按时归宿者,一次迟归给予批评教育,两次迟归给予警告处分,三次迟归或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宿舍内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扰乱宿舍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学生在宿舍内一律不得打麻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七、将妨碍学生生活、学习环境与秩序的动物带入公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八、故意涂污墙壁、损

15、坏宿舍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九、在宿舍使用或存放各类大功率电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在宿舍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一、在宿舍、剧场、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二、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三、损毁消火栓、灭火器或消防逃生门窗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无火情

16、情况下故意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四、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物品,如有毒化学品、强酸(碱)类物品、放射性物品、致癌性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五、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武士刀等)、仿真枪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六、在寝室内不遵守安全规范使用各类物品,擅自改装、加装室内设施,或不遵守“人走断电”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七、私自改动、破坏学校电器、网络等装备,或私自改动、牵拉、破坏学校电源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

17、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八、在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内乱扔垃圾、乱放物品、破坏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九、其他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十、有其他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及影响校园安全行为的,参照本条相关条款予以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查阅、下载、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登陆各类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各类网

18、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攻击单位、个人的计算机、各类网络系统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从事各类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六、利用互联网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赌博、诈骗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及权限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一、学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报学院总务(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联合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19、,应当注意取证方式的正当,即收取证据的过程及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收取证据,不能逼供或诱供。二、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需要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协助;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的追究的,由学院保卫部门与学生管理部门协助司法或公安部门调查;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或学院保卫部门负责协调,进行联合调查取证工作。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权限: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系主任签字,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院领导批准;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系主任

20、签字,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诉,学院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第二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系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对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相关

21、院领导批准。第二十九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第三十条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中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专业技能提升、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出现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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