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816172 上传时间:2022-12-20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7.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XX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树立爱国

2、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明德、强能、创新、立业”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

3、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

4、院管理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5、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因下列情况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XX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入伍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审核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二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二)学生因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本人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

6、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确认痊愈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

7、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

8、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或者重修,按*学院学业成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9、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学业考核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创新创业成绩(学分)认定办法执行。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学分)。第十八条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

10、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补考成绩只记载“及格”或“不及格。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学院学习的,其之前在与学院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11、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进行调查和认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暂缓授予、不授予或者依法撤销等处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院制定*学院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转专业的标准和程序。学院

12、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

13、证明,由XX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学生转学事宜,对符合学院相关转学规定的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休学与

14、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按照*学院创新创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XX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

15、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

16、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成绩(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根据学院*学院学业成绩管理办法*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

17、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机会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经学院审核达到毕业要求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

18、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八条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学院建立和逐步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

19、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修德修身、明辨是非、笃实笃行,砥砺品质修养;自强自立、勤俭节约、顽强拼搏,矢志艰苦奋斗;理性消费,拒绝不良网贷,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积极投身校园、教室、宿舍、餐厅、网络文明创建,树立文明意识,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

20、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XX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XX活动。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等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第四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

21、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院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互助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学生身心和人格健康发展;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第四十八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奖、贷、助、补、减、勤、免、偿”学生资助体系,落实精准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22、建立健全资助育人体系,开展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强化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四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学习和文化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网络及其相关的信息系统。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和校园的和谐稳定。鼓

23、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二条学院每学期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测评,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

24、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六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

25、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七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九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理、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无法送达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

26、并在校内公告或邮寄到学生家中,视同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部决定是否公布。第六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六十一条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

27、六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XX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三条学院制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第

28、六十四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io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书或者复查决定

29、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七条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八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XX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学院接受其他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