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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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教职工培养体系,加大师资培养力度,鼓励教职工到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不断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和管理业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在职学习进修是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经学校同意,在现有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到国(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学习进修,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学历(学位)和业务水平。第二条教职工学习进修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学习进修对象主要为中青年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学校重点支持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

2、青年教师在职学习进修。第三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有计划组织安排教职工到国(境)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第四条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各单位同年度在外学习进修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虬超过20%的单位,应暂缓选派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第五条学校支持和资助教职工学习进修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学历(学位)进修,指在职攻读学术型博士和硕士学位;另一类是3个月以上的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骨干教师进修、国(境)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等。第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按照“按需选派、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原则进行管理。学习进修时间超过3个月以

3、上的教职工,应与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协议。获得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含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第二章申请在职学习进修条件第七条申请学习进修的教职工,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报考博士研究生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硕士研究生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第八条学校原则上不支持教学、科研及辅助岗位的教师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对于硕士阶段非本校毕业的教师,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各单位每年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的人数不得超过1名。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单位等其他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

4、应报考本校的相关专业。第九条学历(学位)进修申请条件:1.教学、科研人员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人员首次申请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实际到校工作须满1年。2 .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及公共服务单位等其他人员首次申请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实际到校工作须满3年。3 ,连续申请两个学历层次学习者,中间需间隔2年时间。4 .学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报考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所报学校和专业的办学水平和层次应高于学校现有水平。5 .如属学校急需紧缺师资需提前培养的,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报考,其提前的时间累计加入规定服务期限。6 .报考和录取为档案关系须调离我校的研究生者,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第十条

5、非学历(学位)进修申请条件:1.教职工首次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时,实际到校工作须满1年。7 .到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访学、进修和短期培训的,需有具体明确的目标和任务。8 .脱产学习进修(含出国、出境)6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回校工作满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脱产学习进修申请。9 .到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业务进修和访学的,应选择“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科研院所。10 新进校工作的教师自入校起1年内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因学校工作需要参加对口支援、支教和新农村建设等教职工根据情况而定。第十一条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条件:1.

6、新进教职工申请到校外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原则上须到校工作满1年。11 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工作站或流动站设站单位,原则上应是省外“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科研院所。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批准学习进修:1.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12 申请学习进修的专业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关联度不高。13 所在单位不同意或未签署意见者。14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学习进修的情况。第三章学习进修程序第十三条个人申请。在报考和联系学习进修单位前,申请人须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认真填写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审批备案表(

7、一式一份),向所在院级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院级单位党政领导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在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审批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处级干部申请学习进修者由本人填写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审批备案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部,组织部征求报考人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审批,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专职辅导员申请在职学习进修者,需经所在单位、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签订协议。申请人学习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学习进修相关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第十六条提交总结。申请人学习进修结束后

8、,须向所在学院和人事处提交学习总结、相关档案材料和学历、学位证及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第十七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或外出学习进修者,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报销任何费用。构成旷工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第四章经费和待遇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教职工,学习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预支。按期结束后,学校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明及正规票据全额报销学费和规定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成绩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学业者,所有费用自理。第十九条报销金额1.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凭正规发票全额报销学费。到省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可按相关标准报销不超过八次往返攻读学校的交通费,按最高2000.O

9、O元/年的标准据实报销4年住宿费。到省外脱产攻读硕士学位者,可按相关标准报销六次往返攻读学校的交通费,按最高2000.00元/年的标准据实报销3年住宿费。2 .自费出国(境)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联合办学者除外)并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按期返校工作者,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00元。3 .教职工受国家和省级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到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其学费不足部分由学校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内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标准报销。第二十条已具有硕士学位再次攻读其他专业硕士学位,或者已具有博士学位再次攻读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已获国家公派、省地方公派或

10、校际交流项目资助攻读学位者,不对相应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进行重复报销。第二十一条报销程序教职工取得相应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和进修结业证书后,向所在院级单位提交报销申请;单位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学习进修期间相关正规票据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二条学习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1.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办理回校手续的。4 .学历、学位进修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5 .访问学者未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6 .在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7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学习进修期限的。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

11、全脱产学习进修的教职工,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内,学校保留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第二十四条教职工通过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向科研部门申请科研启动费,文科IOOOo.OO元,理工科20000.00元。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其管理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做好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因所在单位未及时上报、谎报或瞒报等造成学习进修教职工或学校损失的,将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1.教职工前往学习进修单位报到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开始学习进修时间。2,学习进修期间,须每学期一次或在短期学习研修结束后,向所在单位书

12、面提交学习进修情况汇报,由所在单位对其学习进修情况作出鉴定后,两周内报人事处。逾期不报者,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3 .教职工学习进修期间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4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须在4年内取得博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的,必须在3年内取得硕士学位,不得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无故超过时限的,学校和所在单位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学习进修期限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3个月报所在

13、单位后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进修期限。延长学习进修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在职进行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九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进修任务,或受到学习进修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学习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习进修。第三十条相关纪律要求1.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4 .在批准的学习进修期限届满后,教职工须在两周内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提

14、交学习进修总结。逾期视为旷工,学校有权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5 .教职工在完成学习进修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及学习进修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第六章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服务期限1.在职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教职工,自本人学习期满回校报到之日起,在我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5年加脱产时间的方法计算。2.全脱产访学、进修的,访学、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每脱产学习进修1个月服务2个月的方法计算。3在职不脱产访学、进修的,访学、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每学习进修1个月服务1个月的方法计算。4.在职不脱产做一期博士后出站后,在我校的服务期

15、(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为5年;在职全脱产做一期博士后出站后,在我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为8年。5,属学校校际公派交流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每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法计算。6.凡在职学习进修后,规定服务期不满,经批准再次参加学习进修的,未满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年限累计加入再次学习进修项目的服务期。第三十二条违约责任1 .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须全额赔偿学习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和支付的培养费用。全脱产学习进修的,按每少服务一年IoOOO.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不脱产或半脱产学习进修的,按每少服务一年500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2 .经学校批准学习进修超期未归者,从批准期限届满下一个月起,学校停发工资,当事人应双倍赔偿学习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同时按每少服务一年IOOoO.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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