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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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内商业性宣传及临时摊点的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院相关规章制度,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凡在学院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摊点或临时摊点的单位(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二、凡需要在我院校园内从事经营、宣传或摆设临时摊点等活动的单位(个人)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三、院内经营商户必须服从我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按合同要求

2、在指定的地点(铺面内)营业,不允许超出铺面占用公共区域。保持铺面整洁、美观,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广告,经营期间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四、院内经营业主在特殊时期,如节假日、双休日、新生报到期间,需要在铺面以外设置摊点的,仍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五、为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凡申请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必须依法、守法经营,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及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商品。一经查实,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送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凡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我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院内设置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及经营活动(迎新期间学生设置的临时摊点除外)均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管理费。八、院内各单位不得将值班室、办公区、消防通道、大厅及其它不宜用作商业性行为的公共场所作为商业经营场所。九、不服从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学院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有权要求其限期清场,拒不执行时可强制清场。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十、本规定由学院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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