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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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献号 】1-67【原文出处】浙江学刊【原刊地名】杭州【原刊期号】200503【原刊页号】151155【分 类 号】A3【分 类 名】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复印期号】200507【标 题】试论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 兼论“权利公平”应成为环境法法律目的之要素【作 者】竺效【作者简介】竺效,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要素,目前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我国环境法学者关于应否对这一内涵增加“权利公平”要素曾有过反思。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可持

2、续发展内涵的拓展。已被发展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该是我国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形成的环境伦理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修改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内涵的政治思想基础。应将“权利公平”增加为环境法法律目的内涵之要素。【摘 要 题】社会发展观【关 键 词】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权利公平/环境法/法律目的【正 文】 法律目的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注:竺效:论经济法之法律目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34页。)环境

3、法之法律目的是指主体在公平观、正义观等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环境法部门和组成该部门的具体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功能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环境法部门和环境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不同时期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对不同时期的环境法的法律目的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人类对不同时期环境资源问题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表现的认识程度的制约,人类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存在着地域上和时间上的差异。同时,考虑到实然的法律制度与政治的特殊关联。因此,有必要诠释据以确定我国环境法法律目的之环境伦理基础和政治思想前提,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地调整环境法法律目的的应然要素,继而推动它们成为实然的法律目的。 一

4、、可持续发展内涵(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较具代表性的可持续发展定义大致有四种:着重于自然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社会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经济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着重于科技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参见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9页。)也有学者考查认为,“可持续发展”这个术语已被100多种不同的方法定义。(参见蔡守秋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4页。)如未作特殊说明,本文以下研讨的“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均特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我们

5、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定义。)的环境法理阐释:“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二要素论 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注:有关中国古代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演进的简要阐述,参见竺效:试论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产生的伦理思想基础,学术交流2004年第3期,第34-35页。)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当代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内容的构成,但现代西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对之产生了或应当产生更大的影响。(注:李教授曾在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一文中认为:“在中国,凡属于现代社会的各个学科都是从西方传来的”参见李: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代序。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承认:西方的环境资源保护思

6、想对我们目前所产生的影响力较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更大。) 现代西方可持续发展思想最早可上溯到马尔萨斯和达尔文。马尔萨斯在1789年发表的人口原理中第一次强烈提出人口和其他物质一样,具有一种迅速繁殖的倾向,这种倾向受到自然环境(主要是指土地和粮食)的限制;达尔文在1859年发表的物种起源里论述生物和环境的关系时与马尔萨斯保持一致,并且发展了他的观点。(注: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第9页。)19世纪,美国掀起了自然保护运动,以G平切特为代表的自然保护主义者提出了“持续发展”的主张,成为现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渊源,以J缪尔为代表的自然保存主义者提出的“自然保存”主张是现代生物多样性保护思想的

7、奠基石。(注:参见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页。)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人KE鲍尔丁的“宇宙飞船经济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人们认识到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方式。(注: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第9页。)1968年,以人口、资源、环境为主要内容,以讨论人类前途为中心议题的“罗马俱乐部”成立,该俱乐部1972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指出:人类社会的增长由五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发展趋势构成,它们都是以指数的形式增长,都是有限的,一旦达到它们的极限,增长就会被迫停止,而等待自然极限来迫使增长停止又是社会难以接受的,人类必须自我限制增长,或者协调发展。1971年,“绿

8、色和平组织”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绿色组织运动含有许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但更强调“持续”,而不重视“发展”,绿色经济是一种不以增长为目的的稳衡状态的经济。(注:参见叶闯:深绿色思想的理论构成及其未来含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1期,第29-34页。)可见,绿色运动的“绿色思想”并不等同于可持续发展思想,但它却促进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环境法学者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真正形成和发展是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20世纪70-90年代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0年)、我们共同的未来(1983年)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年)这四个重要报告为标志的。“

9、持续”一词英文为“sustain”,源自拉丁语“sustenere”,意思是“维持下去”或“保持继续提高”。(注:参见胡涛等: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从概念到行动,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5-18页。)“发展”一词英文为“development”,指的只是经济领域的活动,其目标是产值和利润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注:肖枫:“发展学”与“可持续发展”,光明日报1996年6月13日,第5版。)然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非这两个概念的简单相加。目前,普遍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是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所下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

10、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注: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之持否定态度。如萨拉格丁认为,WCED的定义在哲学上很有吸引力,但是在操作上有困难。参见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5-26页。)以此作为分析对象,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内涵主要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个要素。 “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代内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中得到体现。1972年的

11、人类环境宣言宣布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它的原则5要求:“在使用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把它们耗尽的危险,并且必须确保整个人类能够分享从这样的使用中获得的好处”;原则24要求:“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环境法专家组关于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包括“各国应以合理和平等的方式利用跨国界自然资源”的原则。(注: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著:我们共同的未来,国家环保局外事办公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第333页。)1978年的亚马逊河区域合作条约规定,促进亚马

12、逊河区域的协调开发,既使各缔约国公平分享开发利益,又促进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在序言中提出“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包括“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产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的内容。代内公平强调同处一代的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享有均等的机会,它将环境公平权的权利主体指向了同处一代的所有人,既指本国范围,又指国际范围。 “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源于美国EB魏伊丝(Edith Brown Weiss)教授于1984年在生态法季刊上发表的论

13、文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魏伊丝认为“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现代的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注:参见美EB魏伊丝著: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日文版),日岩间澈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第33-34页。转引自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25页注释。)作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一部分,代际公平已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和其他文件中得以反映。1949年的国际捕鲸条约规定其宗旨是“防止所有种类鲸鱼的过度捕猎”,“为未来

14、世世代代子孙而保护鲸鱼类这一丰富自然资源”和“建立国际捕鲸管制制度,以确保鲸鱼族类的适当养护和发展”。1968年的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的宗旨是“从经济、营养、教育、文化和美学的观点出发,为了当今和未来人类的幸福,鼓励个别和共同行动,养护、利用和发展土壤、水、动植物”。(注:参见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91、452页。)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提出“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

15、”,并在第2条中将“持久使用”界定为“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衰落,从而保持其满足今世后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潜力”。 马克思曾说:“所有社会对未来的世代的地球都有保护的义务,地球只有占有者或使用者,而没有所有者”。代际公平正是以这种价值观念为出发点,将环境公平权的权利主体扩大到后代人,它是代内公平权的一种延伸。代际公平权必须也只有与代内公平权联系起来理解,才是正确和全面的,前者是后者的必然延伸,后者是前者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拓展的环境法学反思:应否增加“权利公平”要素? 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哲学界兴起了环境伦理学,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

16、学者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只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都主张突破传统道德只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限,将伦理学扩展到调节人与非人存在物(动物或所有生物或整个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面对来自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批判,持传统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环境法学者必然如此设问:非人生命体到底有没有权利?一旦我们承认了非人生命体的权利,那么可持续发展就不仅仅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必然也存在着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并且这种可持续性与人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机统一的吗?非人生命体权利的维护能够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物的可持续生存与自然的可持续存在提供可靠的保障

17、吗? 因此有学者开始了“权利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思想相互关系的研究。牛文元教授认为:“只有当人类向自然的索取,能够同人类向自然的回馈相平衡时;只有当人类为当代的努力,能够同人类为后代的努力相平衡时;只有当人类为本地区发展的努力,能够同为其他地区共建共享的努力相平衡时,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注:牛文元: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中国的必然选择,于陈复等主编:中国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23-124页。)吕忠梅教授认为:“权利公平”是指人与自然界的非人生物之间的权利公平。“它要求改变人类的基本法律观念,确认包括人和非人在内的生命主

18、体及其权利”。(注: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5页。)生命主体(Subject-of-life)是那些可以感觉到幸福的个体,是能感觉出好或者坏的种类(experiential welfare);所有生命主体,包括人和非人,都有不受危害的权利”,“我们对生命主体负有直接的义务”。(注: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5页。)钱水苗教授认为:我们应当从过去和现行环境法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转向“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内涵,将“权利公平”作为它的核心思想之一。(注:钱水苗:可持续发展思想与环境法

19、的目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第21页。)也有学者使用了“自然公平”的概念表述类似的观点,如郑少华教授在生态主义法哲学一书中基于“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之底线是不破坏生态规律”、“人与其他物种共享资源”、“人与其他物种和谐共处的基础在于大自然无偿提供一些资源,因此,人类应该受自然公平之约束”等原因,提出“自然公平,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受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问题”。并将之与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相并列作为人类反思“生态正义”含义问题所必须考虑的三个角度。(注: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55-172页。) 笔者认为

20、,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所下的定义来分析,其内涵仅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个要素。但可以把权利公平,即人与自然界的非人生物之间的权利公平,作为环境资源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予以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地球物种的多样性,最终也将有利于人类及其所赖以生存的地球的持续发展。 其实,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环境立法已经走在了我们观念的前面。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立有保护动物的法律。美国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案适用于所有动物、昆虫和植物,只有那些严重威胁人类的细菌、病菌和蝗虫被排斥在外。该法案把物种的伤害不仅理解为对该物种成员的杀害,而且理解为对它们所依赖的环境的破坏。该法还把“重要的栖息地”一词

21、引入美国的野生生物保护法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不仅有机体拥有合法的生存权利,而且生态系统也拥有合法的存在权利。(注: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118期。)意大利也曾制定一项有关家养动物保护的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承认动物的“生活权利”和建立一系列“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的制度。(注: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第225页注释1。)1976年的欧洲公约关于在饲养中保护动物第4条规定:根据已获得的经验和科学知识,限制动物活动自由时必须考虑到有关动物所属种类,不得对它造成痛苦和不必要的损伤。(注:法国环境法典(法国Dalloz出版社199

22、3-1994年版),王华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第129页。)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世界自然宪章还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上或之外,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1991年10月,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联合发表了新的世界环境保护战略,其中作为有关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9项基本原则的第1项原则就是“尊重生命共同体是重要的”,该原则所表现的是“在现在和未来都有义务尊重他人

23、与其他所有的生命体”的伦理原则。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在1992年里约地球高峰会议期间,参加“国际NGO、社会运动体研讨会”的世界团体和个人缔结了若干NGO条约,其中就宣示了“所有的生物或无生命物质具有实存和固有的价值”,“确认所有的生物或无生命物质的生存、保存以及受到保护的权利”;“所有生命的多样性具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生命的各种形态具有存在的权利”。(注:参见NGO条约的地球的生态状态和对行为的伦理公约和关于生物多样性市民誓约,转引自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129页。)这些国际组织的

24、条约的一个共同点是,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非人生命体的内在价值。 除此之外,近年来,美、日等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关非人生命体权利的诉讼。1975年,美国纽约曾审理了一桩以拜拉姆河、拜拉姆河河流污染防治协会、一个村庄以及一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并且后三者还是拜拉穆河的诉讼代理人)诉博特彻斯特村等七单位(当局)案,法院最后确认了拜拉姆河的原告资格。(注:BYRAM RIVER et.al.,Plaintiffs v.VALLAGE OF PORT CHESTER,NEW YORK et.al.,Defendants.No.74 Civ.4059.U.S.D.C.,S.D.New York Ap

25、ril 8,1975.)1978年1月27日,塞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奥杜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巴里拉属鸟提出了一份诉状,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息地上放牧牛、绵羊和山羊。1979年6月,一名联邦法官为巴里拉属鸟作出了裁决。夏威夷土地与自然资源管理局被要求必须在两年的时间内完成禁止在芒那基火山放牧的工作。(注:PALILA v.HAWAIDEPARTMENT OF LAND NATURAL RESOURCES,USCA,Ninth Circit.)这两个案件均确认了非人生命体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还出现了围绕非人生命体自身生存权利的诉讼,如松树的生存权诉讼。(注:MITHCHER JEZE

26、R AND FRANCES LEZER,Plaintiffs and Respondents,v.HEINZ FUOCHLOCH et.al.,Defendants and appellanrs Crt.53420.Court of Appeal,second District,Division 4,Dec.14,1979.99 cal.App,3d 849.)到90年代,美国非人生命体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

27、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注:转引自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现代法学2002年第24期第129页。) 三、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党中央制定了快速、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方针,特别是制定并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始注意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和人口的协调问题,开始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十五”计划进一步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发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

28、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2002年3月10日江泽民同志出席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发表讲话强调“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为了中华民族的子孙后代始终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良好条件,我们一定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

29、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并明确指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至此,“科学发展观”的概念正式确立。2004年3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揭示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

30、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吕忠梅教授认为,“科学发展观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的一种政治表达,其基本内涵与价值目标

31、与可持续发展是一致的。”(注:吕忠梅: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45页注释。)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内涵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发展的三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的,而并非这三个方面的简单相加,三者缺一不可。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其第二章“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中指出:“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0页。)可见,这一定义只是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所追求的一种理念,而并未将之作为本文第二部分所介绍的该定义内涵中“代内公

32、平”和“代际公平”之外的新要素。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来分析,科学发展观已经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定义的内涵增添了新的要素“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 四、结语:环境法法律目的之伦理、政治基础及其应然法定位 科学发展观发展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在可持续发展的内涵的要素中溶入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内容,而人与自然界的非人生物之间的和谐发展并非要求人类与自然界绝对没有矛盾和冲突,而是要使这种人与自然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在双方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尽量降低因这种矛盾冲突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扩大两者互动中的综合收益。人与自然界的非人生物之间的和谐,就必然要求两者间能够实现公平

33、发展权利公平成为了其中应有之意。已被发展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该是我国环境法之法律目的形成的重要的环境伦理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修改环境法应然的法律目的内涵,并在立法上确立环境基本法的法律目的条款的政治思想基础。应将“权利公平”增加为环境法法律目的内涵之要素。(注:由于本文命题和篇幅所限,拟另文详述环境法部门应然的法律目的要素,以及如何通过修改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法律目的条款来使之成为实然的法律条款。) 字库未存字注释: 原字木加盾 原字女加后 【 文献号 】1-161【原文出处】哲学研究【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50

34、4【原刊页号】111117【分 类 号】B1【分 类 名】哲学原理【复印期号】200508【标 题】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分析【作 者】陈新夏【作者简介】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摘 要 题】专题发展哲学【正 文】 价值定位是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的哲学讨论中,无论是对“主客体二分”的质疑、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诘难,还是对代际、代内公平的解读,都蕴含着对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价值关系的理解,以一定的价值定位和选择为依据。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反思既使价值重释成为必要,也为重新理解价值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空间。本文对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分析,旨在澄清一些基本理念,合理地确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

35、向,亦在于拓展价值研究的视野,开启价值研究的新路向。 一、可持续发展与价值的重释 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从广义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第80页)依此理解,可持续发展问题体现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问题的核心是价值定位。可持续发展凸显了重新阐释和深度解读价值的必要和可能。 价值解释再度引起关注,缘起于可持续发展的哲学探讨。一些学者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中认为,环境资源危机根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由于人类以自我为中心,仅仅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将自然视为可随意利用的附属物,才导致了环境的退化和资源

36、的滥用;因此要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的主体地位,平等地对待自然,尊重自然的权利和利益,甚至放弃对自然的干预。这种看法的立论基石是“自然的内在价值”说。 倡导“自然的内在价值”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他在关于生态伦理的阐述中,对自然的内在价值及其意义进行了系统的论证。他指出,将价值视为人类利益得到满足时的产物的范式,以及只承认人类生命的价值而认为其他生命形式从属于人类利益的观点,是“价值论上过分的人类中心主义”。(罗尔斯顿,第117页)他认为,自然价值是自然物本身固有的,而非其评判者无中生有的创造,“因为还是有一些实在的性质为这些价值提供了关键的支撑。

37、无论如何,这些性质在如下意义上是自然物本身的性质:不管在构建价值的过程中加进了多少人的主观因素,还是有一些先于此过程而存在的东西”。(同上,第121页)自然价值是自生的,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经历了与人无关的形成过程:“我们宁可不相信价值是一种完全特殊的创造,不相信价值的后成说,而愿意相信价值是逐渐进化而来的。”(同上,第174页)“我们的理论是:价值有一部分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中的。” (同上,第186页)自生性和客观性,决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同上,第189页)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阐释了否认自然内在价值的危害,认为环境问题根源于人对自然

38、价值的无知和漠视:“人类对于世界从来没能像我们现在这样,知道得这么多而又评价得这么少,无怪乎我们会面临一场生态危机。贬低自然的价值而抬高人类的价值无异于用假币做生意。这样的做法导致了一种机能失调的、独断的世界观。”(罗尔斯顿,第196-197页) 上述看法因其对环境资源危机的分析上升至哲学层面,试图寻找问题的深度根据而受到广泛关注,成为西方生态主义者及一些国内学者讨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理念。有的论者如深生态学(deep ecology) 者还对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作了进一步展开的阐述,论证了自组织系统因其目的性而具有价值、生命物质因其感受性而具有价值,并明确指出:一种全面的伦理学应将人以外

39、的生命也作为道德关照的对象,人应该按照生态学的模式看待自己与自然的关系。他们还将自然主体化,认为既然人并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是并列的,自然物就应具有独立于人的权利,人就无权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自然利益之上,不应干涉自然的运行过程。 “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及相关看法,不仅触及到以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理解和行为准则,影响到人对自然的态度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而且对传统的价值论提出了质疑。这显然已涉及到对价值及其形态的重新阐释,以及对人与自然价值关系的合理定位。 价值重释的核心是对价值的广义理解。以往在哲学层面论及价值时,总是将其限定于主客体关系中,这有其合理性,因为此前所涉及的

40、问题一般毋须离开人去谈论价值。然而,假定哲学话语中的价值含义是唯一的,假定价值只有某种唯一的存在形态,却是认识上的误区。广义地看,价值是与意义相关联的,是意义在关系中的表现:一事物对他事物或对自身有意义,便是有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意义的大小及关联程度。这种认识包括了以往对价值的理解,又扩展了价值的含义,超越了价值只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认识。价值是意义在关系中的表现,关系可以有内在与外在之分。外在关系即物 (或人)与他物(或他人)间的关系,内在关系即物(或人)与自身的关系,亦即其存在对自身的意义。与这一区分相联系,价值具有二重性,既可以有为他的价值,亦可以有自为的价值。或者说,一事物(或人)不仅可

41、以对他事物有价值,也可以对自身有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即广义地理解,价值可能有四种存在形态:物的为他(物或人)的价值和自为的价值,人的为他(人)的价值和自为的价值。 物的为人的价值和自为的价值的区分引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说。依循“自然的内在价值”说,可以认为物的价值具有二重性:一是物的为人的价值,即物相对于人而言的有用性。这种价值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产生并存在的,属于关系范畴。通常对物的价值的界定主要指向物的为人价值,即物对人的有用性、对人的意义等,对此种价值的承认和理解并无实质上的歧义。二是物的自为的价值,即物自身的属性、存在理由和根据,用泰勒的概念表述,即物“自己的好(a good of its

42、 own) ”。价值指称意义,认定物的自为价值,即认定物对自身的意义,亦即相对于自身而言,物的存在有其理由和根据。 人的价值形态亦可分为两种:人在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中的价值即人的“为他(人)”的价值,以及人的自身的价值即“自为(对自己而言)”的价值。人的为他价值是人在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中的价值,是相对于他人、群体和社会而言的,是主体间的价值。此种价值不仅取决于这“人”的情况,他的素质、能力、行为等,还取决于他所要满足的他人的情况,这即是通常所理解的“人的价值”。所谓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人活着是为了他人生活得更幸福等等,便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这种为他的价值虽然与物的为他价值的承载主体不同,

43、但其手段性、外在关系性的本质是相同的。人的“自为”价值则是人作为主体自身的价值,是人自有的、指向自身的价值存在,只需要由作为价值载体的人自身来确定。诚然,这种价值之实现也要依赖于他人和他物,但这种依赖是一种手段指向性关系而非目的指向性关系。人的自为价值对于任何他物、他人及人自身来说,只是目的,是目的性价值。与“自有”性相联系,人的自为价值是“自生”的,是自然进化特别是社会进化的产物,是人的长期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结晶,是人自己的创造,而非被赋予的。生活、实践丰富着人的主体性,也充实着人的价值。人有主体性,就有价值,主体性就是人的自为价值的充足根据。 人的为他价值与自为价值是人的价值之两种形态。

44、自为价值是价值之本,为他价值是自为价值的社会表现或实现形式。承认人的自为价值的存在及其合理性,是肯定人之主体性的必然结论,又是肯定人的个性、权利和利益的前提。康德“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康德,第89页)之命题,正是对人的自为价值的哲学认定。近代以来的人道主义原则,更是对人的自为价值和为他价值关系的一种普遍的社会承认和肯定。当然,人的自为价值和为他价值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许多问题如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等都与此密切相关。 对价值内蕴的重新厘定,使得在可持续发展论域内合理地阐释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成为可能,并为确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定位提供了前提。 二、可持续发展的

45、价值定位 环境生态论者关于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关系的讨论往往陷入一个误区:将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分开来理解,孤立地看待自然价值,强调自然自在价值的可能性及其独立于人的一面,似乎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就等于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是并行和平等的,人就无权干预自然进程,不能妄谈改造自然。这实质上转换了议题或避开了问题的真义。 这里应区别两个不同论域的问题:自然是否具有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的关系。就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定位而言,问题的实质与其说是自然本身有无价值,不如说是怎样看待自然的价值,特别是怎样理解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的关系,如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有无层次之别,自然价值是与人的价值并行、平等

46、或是高于人的价值,还是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也是讨论中的主要分歧点。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是否承认自然的价值,而在于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应否改变自然的性质和形态,即人是否有权合理地改造和利用自然。 从前文对价值概念的重新厘定可以推论,可持续发展论域中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的自为价值与自然的为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分离地看,人有人的价值,自然有自然的价值,二者皆有存在的根据且互不从属,因而似乎并不相关,但联系起来看,从人的生存和实践上看,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内在关联且不对称。这种不对称的实质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只能是人的自为价值与自然的为他价值的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价值比较只能在人的自为价值与自然的为他价值之间进行。人与自然的价值地位的不对称,决定了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有层次之别: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对此,可以从人的生存方式的自然进化根据和实践基础两个方面来理解。 人的价值高于自然价值,是自然进化使然。自然特别是生物的进化,使人处于自然界尤其是生物生存链的顶端,因此人的生存以其他自然物为条件、将世间万物视为手段,是合乎自然规律、顺应进化趋势的事情。离开自然进化规则抽象地谈论人与自然物的价值和权利的平等,不仅无从说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基础,也难以对不同生物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例如无法说明生物界物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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