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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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学生人身及财物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安全教育及管理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章安全

2、教育第五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系统性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各部门及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针对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全过程,特别要抓好节假日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抓好经常性、制度化安全教育,适时组织以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中毒、防诈骗、防交通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第八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

3、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九条教育形式及内容:1、入学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安全教育,了解学校的安全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范能力。2、自我安全教育:学生须认真学习*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汇编以及其它安全知识读本,全面掌握高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3、阶段性安全宣传:学校保卫部门应结合不同季节特点及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阶段性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校园动态信息,做好教育、沟通和引导工作,化解各类矛盾。4、经常性安全教育:各单位要结合单位特点,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教育,使

4、学生了解自己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技能,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安全组织,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切实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完善单位内部逐级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管理教育工作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保卫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第十三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其人身或财

5、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六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由按规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组织者应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确保安全。第十七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6、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十九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学院、班级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根据当事人责任分担情况,依法责令有关人员赔偿损失,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害或重大盗窃案件及火灾事故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事故初步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

7、知学生家长。第二十二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如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违章操作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因忽视安全工作,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及学生未经批准擅

8、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因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第二十七条凡因事故伤残或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等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死亡(含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可避免的)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学生在学校发生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由学校参照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学生因事故责任由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意外伤亡,其相关费用由或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第二十九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三十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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