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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管理处(保卫部)警卫巡逻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高效和行车安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凡使用财政拨款经费、学校资金购置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以学校名义登记上牌的,由安全管理处用于保障学校警卫巡逻的公务车辆。第三条车辆调配使用应遵循“重点保障、先急后缓、统一调度、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车辆由安全管理处办公室统一调配、专人负责管理。第二章日常管理与使用第五条车辆由各班指定驾驶员驾驶。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2、,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六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除执行勤务外,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安全管理处一楼出口停车位),严禁无故将车辆存放在其他地方。第七条车辆停放时,应锁好车门,严防车辆失窃,如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车辆被盗、损坏或财物损失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第八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加油时,由当班驾驶员向办公室申领加油卡,完成加油后,及时将油卡交还办公室,并登记加油信息。第九条车辆有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办公室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警卫巡逻车驶出校园(加油和维修保养除外)、严禁将车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第三章维修与保养第十一条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学校校长办公室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完毕,送修驾驶员须认真核对维修单位的维修清单并签字确认。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处(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