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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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4.1法律的分类与地位4.2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4.3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4.4安全评价规范4.5风险判别指标,4.1法律的分类与地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我国法律的层次结构如图4-1所示。,图4-1法律的层次结构,4.1.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 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因此宪

2、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 “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 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 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2)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 宪法的解释、 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4.1.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

3、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其制定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席令中载明了法律的制定机关、 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法律的公布方式, 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此外还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属于法律。,4.1.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 法规, 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 法律、 法规,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 规定、 办法、 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

5、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 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 都必须执行。 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2) 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

6、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国务院。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令中载明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 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 关于行政法规的公布方式,立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还规定,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属于行政法规。,4.1.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 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

7、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4.1.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 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规定, 国务院公报

8、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等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9、4.1.6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如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4.2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 重大责任事故

10、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 矿山、 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 即

11、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

12、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过失。,(3)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主体是生产、

13、 储存、 运输、 使用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生产、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过失。,(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1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设计人员、 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要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这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

15、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客体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 危及公私财产和人的生命和健康; 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包括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中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评估、 检测

16、、 检验、 认证、 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要件是具有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故意。 ,(6)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以批准、 核准、 许可、 注册、 认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上述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各种公文、 证照是法定文书, 不得伪造、 变造、 买卖。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伪造、 变造

17、、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 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 犯罪主体是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故意。,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8、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下列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劳动法执行。,劳动法设立了劳动安全专章, 对以下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9、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评价的规定有: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 进

20、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订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21、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活动, 危险因素较多、 危险性较大, 是事故多发的领域, 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 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减少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 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本条规定中的“安全条件论证”, 是指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 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 研究、

22、判断, 为有关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 “安全评价”是指对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 研究后, 提出结论性意见。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涉及的内容很多, 如水文、 地质条件分析, 厂址的选择, 技术上的保证等, 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实际中, 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自己承担, 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 中介机构承担。 无论谁承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 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 认真地进行论证和评价, 保

23、证结果的客观、 真实和科学, 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

24、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

25、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撤销其相应资格。,4.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它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矿山事故处理、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1)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从事井下开采的矿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矿山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地下开采面临来自地下水、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需要采用多种安全设施抵御地质

26、灾害,监控矿井内的气体、温度、地压情况,预防和监控矿山事故。作为矿山开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设施是保障矿井建设和矿山开采安全的主要设施。为此,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可靠、 科学、 规范, 是保证矿井生产安全系统能否保障安全的首要环节。矿山安全法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

27、行政主管部门(现已归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下同)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法律还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做出了规定, 设计项目包括: (1)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 风质、 风速; (2)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 高度; (3) 供电系统; (4) 提升、 运输系统; (5) 防水、 排水系统和防火、 灭火系统; (6)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并须

28、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不得验收, 不得投入生产。,4.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1)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 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6项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

29、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 改建建

30、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

31、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

32、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做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4.2.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3日公布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

33、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重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创新,依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施行, 对于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24条,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范围、 颁发和管理的机构、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分别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34、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指出,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条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

3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厂房、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 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 评估、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13)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2.7危

36、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保证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的规划与审批。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 储存危险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 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

37、品的生产、 储存。,(2)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 设备或者储存方式、 设施; 工厂、 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 企业设立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 第九条规定,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 应当分别向省

38、、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料、 中间产品、 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 自燃点、 闪点、 爆炸极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包装、 储存、 运输的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

39、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改建、 扩建的, 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 (4)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除运输工具、 加油站、 加气站外,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下列场所、 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 商业中心、 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 医院、 影剧院、 体育场(馆

40、)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 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 码头(按照国家规定, 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 铁路、 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水产种苗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 危险化

41、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涉及各个环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 (6)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

42、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 形式、 规格、 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 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 必须由省、 自

43、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在使用前, 应当进行检查, 并做出记录; 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4.2.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

44、安全许可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其目的是要明确和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和生产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下列11项安全条件(其中包括依法安全评价):,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并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 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 防爆、 防雷、 防静电等安全设备、 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 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产品品种、 规格、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45、, 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7项安全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依法安全评价):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有保管员、 仓库守护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设备;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于2003 年7月2日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此规定是根据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负责对煤矿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了相关规定: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 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在第二章中专门对安全评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内容如下: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

47、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

48、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危险、 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 定量评价; (2) 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3)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 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5) 预评价结论;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4)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5)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 验收评价结论;

49、(7) 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 现场检测、 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 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三十一条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资料; (3) 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

50、证书复印件; (4) 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 安全管理机构、 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 联合试运转报告;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综上所述, 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 供其在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 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 竣工验收前,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 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 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 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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