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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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郑州供电公司二一一年十目 录1.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项目管理办法32.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23.郑州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办法 204.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65.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30附件:1.郑州市价格成本检测所关于发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的通告(郑价成201134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3.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4.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

2、配电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加强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活动,有效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郑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凡在郑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

3、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由供电公司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业务受理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前期业务由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第一条 受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申请时,客户服务中心应主动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装时客服中心核实基建报装时首次缴纳费用情况。核对准确后再行

4、受理。受理后将土地及市政规划手续转配套办(组)存档。第二条 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装时客服中心审核资料后转配套办(组)核实客户市政规划手续是否发生变更。如有变更,配套办(组)负责协调供电方案及委托合同的修订,客服中心配合。三、供电方案及建设委托合同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电项目受理后,客服中心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第四条 客服中心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电监会相关业扩报装管理规定和相关程序,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当外部电源无法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时,不得向开发单位收取建设费用。第六条 客服中心组织审批供电方

5、案。参会部门包括:用电副总工、营销部、配套办(组)、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运行单位。以会签形式审批。第七条 供电方案会签完毕后,由配套办(组)起草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转至客服中心,客服中心负责答复开发单位。第八条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客服中心负责供电方案的签转;配套办(组)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的签转、存档。第九条 配套办(组)根据市政规划面积确定缴费金额出具缴费清单要求缴纳总费用的60%至财政专户,配套办(组)负责留存进账单备查。如开发单位在基建申请时已经缴纳,此时应核实市政规划手续是否发生变更,缴费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四、工程设计第十条 配套办(组)审核设计部门资质

6、。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设计单位招标。第十一条 配套办(组)与中标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协议书,并协调财务资产部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与客户主动沟通现场建设情况,基建用电设计时应考虑正式用电的土建部分。第十三条 客服中心组织运行单位、发展策划部进行联合审图。图纸审核合格后,配套办(组)将图纸转至客户进行红线内土建部分建设;转至客服中心进行相关变更手续的填报;转至物流分中心进行设备招投标工作。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对设计单位工作进行跟踪评价,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五、工程招投标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需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

7、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下一年度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第十六条 配套办(组)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第十七条 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第十八条 物流分中心根据配套办(组)提出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物资类招投标。第十九条 配套办(组)负责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物流

8、分中心负责与中标的设备供货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办(组)参与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考核。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对合格供应商的考核办法应对社会公布。六、工程施工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工程进度拨付款项用于设备生产及施工进场准备,拨付比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应与开发单位沟通施工现场土建工作进度及其他临时事件,施工现场应具备进场条件,避免交叉施工。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

9、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河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高低压电缆及继电保护系统等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报告,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存档。第二十三条 配套办(组)委托客服中心依据施工进度表进行中间检查及变更手续的填报工作。客服分中心进行一户一表用表计划的填报及上机工作。第二十四条 配套办(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跟踪施工、监理及设备厂家情况,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七、工程监理

10、第二十五条 确定的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时间节点控制措施,经审核后予以签认。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11、、重点时间控制节点跟班监督检查并保留记录。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八、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

12、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三十三条 配套办(组)组织客服中心、运行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应一次性提出。负责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到位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客服中心负责通知客服分中心进行装表及居民用电协议的签订。第三十五条 配套办(组)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缴纳剩余40%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至财政专户。留存进账单同时依据财务资产部确认到账后通知客服中心准备送电工作。第三十六条 客服中心填报送电计划上报调度中心安排送电时间。联系运行单位完成送电工作。九、工程结算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 配套办(组)负责按

13、照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算手续。 工程决算由确定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由中标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应在供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送电后3个月内完成。并备案待查。第三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第三十九条 客服中心负责将客户档案资料在送电后7个工作日内移交客服分中心。第四十条 配套办(组)负责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将招标情况、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造册登记,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

14、行。63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一)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证新建住宅配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优质服务品质。结合公司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法、供电监管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11】35号文、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河南省电力公司10KV配电标准化装备及设计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电业局直接供电的所有高压电

15、力客户的新装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四)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KV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五)新建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

16、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六)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括小区会所)100-150瓦/平方米。(七)郑州市供电公司在每年三月份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并接受市政府及

17、电力监管部门监督。(八)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及工程决算实行招投标。(九)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十)新建住宅配电工程执行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十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立财政专户,集中管理、调剂使用。并依据当年执行情况确定下年度收费标准。(十二)如外部电力设施无法满足供电条件,应退出新建住宅项目管理,不许收取开发单位相关建设费用。待外部电力设施成熟后,再行申报。二、职责划分(一)营销部对新建住宅配电项目设施建设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组织讨论编写相关改进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为

18、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我局配电网规划和业扩报装特点(二)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配套办(组)1.依据市政规划部门批复的手续确认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规模及建设资金数额。2.配套办(组)负责组织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决算招标工作。3.起草签订配电设施项目建设协议书,并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书。4.负责与客户服务中心、物流分中心、财务资产部联系协调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物资配送及资金拨付事宜。5.与规划部门对接,做好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变更的确认,并协调市财政局进行资金的退补,据实结算。6.负责定期编制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材料框架清单,

19、委托物流分中心进行相关设备招投标。7.负责每年上报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确定下年度收费标准。配合市物价、审计部门进行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的审核,并接受其它市政府部门及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发展策划部发展策划部应按照电网规划提出变电站站址、10千伏开闭所位置、线路走径和电力管线规模等要求,约束供电方案符合电网规划,为新建住宅配电项目外部电源提供指导。(四)财务资产部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财务核算、资产价值管理。(五)物流分中心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及组织新建住宅配电项目设备的招投标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工作。(六)客户服务中心1. 审核受理郑州市新建住宅

20、配电项目的新装及增容用电申请。2.按照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及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供电方案。3. 负责会签新建住宅配电项目供电方案,并答复及签订。4. 负责组织联合审图会审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竣工验收。5.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对新建住宅配电项目进行中间检查及变更手续的填报。6. 负责组织、协调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送电工作。7. 按规定向客服分中心、各供电部、设备管辖单位传递已送电的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用电资料及客户档案。(七)客户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农电服务中心、郑东新区供电部、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部 1. 各分中心、各供电部、农电

21、服务中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一户一表(含台区考核表)的上机、装表、验收工作。2. 客服各分中心、各供电部、农电服务中心负责按照统一标准接收客户服务中心已送电新建住宅配电项目客户的档案,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八)设备管辖单位(配电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郑东新区供电部、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部)1参加审批新建住宅配电工程供电方案。2参与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设计图纸的会审、竣工验收及接火送电工作。3. 参加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工作。4. 接收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备并管理运行维护。(九)电力调度中心1. 提供配网负荷情况,作为新建住宅配电工程方案制定和负荷审批的依据。2参与审核新建住宅项

22、目的供电方案。3 协助完成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的新建住宅配电项目送电工作。(十)监察部负责对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检察。三、建立保证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四个管理机制(一) 设计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及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推广河南省电力公司10KV配电标准化装备及设计的配网典型设计。高、低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国标和行业标准要求,有一定前瞻性。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二)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

23、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项目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由住宅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缴纳至市财政专户,集中管理、调剂使用。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并在每年底依据当年执行情况修订下年度收费标准。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资金分两次缴纳。开发单位首次缴纳60%的建设资金。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开发单位缴纳剩余40%的建设资金,严禁减、免、缓。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原则上包括新建住宅配电

24、工程的设计、咨询、设备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监理、管理费用和各项税费支出。不包含高可靠性供电费、施工用电工程建设费、住宅项目相关涉电管沟配电设备用房等土建费、建筑设计要求必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等费用。(三) 招投标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由配套办(组)组织(物资类招标除外),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工程决算审计。配套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证协议书的有效、合理。并监督执行,维护协议书严肃性。(四) 施工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

25、配电工程的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客服中心对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建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工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标准满足工程投产和运行要求。应建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月度例会制度。例会由配套办(组)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在例会上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客服中心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中间检查。组织多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监督整改

26、到位。隐蔽工程包括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施工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严重缺陷或故障,由营销部组织分析责任原因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2011年9月20日、22日、10月8日三次配套费管理办法讨论会议精神,出具本办法。郑州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

27、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中的所有物资。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包括物资需求计划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签订及配送管理、结算管理等。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供电公司所有部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物流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物流分中心”)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标准;(二)受理并组织审核公司系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物资需求计划,并对物资需求计划的申报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8、三)受省公司委托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零星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四)组织制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模版,组织签订零星物资采购合同,负责物资配送、验收、结算、仓储等工作;(五)组织监造,发布监造信息;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后续招标中。第六条 公司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落实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选型标准化,推进工程设计标准化;(二)审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招标技术规范;(三)组织编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并集中提交物流分中心;(四)组织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按新建居住

29、区供配电工程实际需求,办理领料手续,参与监造、验收、结算等工作。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增资工作,参与审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物资需求计划。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并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采购、配送、结算的相关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 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平台支持。第三章 物资需求计划管理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的编报应坚持“及时准确、集中批量”的原则,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并结合招标采购及工厂制造周期等要求,合理进行编制和申报

30、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的申报应具备相应条件:(一)新建居住区的供电方案已通过审查,且相关协议已签订,工程已立项。(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价格标准向客户阶段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费用已到账,设计已完成。(三)物资技术要求符合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标准,具备招标、合同履行所需的标准化图纸(满足制造深度要求)等资料,且完整、规范。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的编报:(一)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依据供配电工程设计资料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按照省公司批次计划安排集中申报物流分中心。(二)公司物流分中心受理物资需求计划后,组织召开审查会,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审核确认物资需求计划

31、,对审核通过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招标采购。第四章 物资招标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物资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第十四条 为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及时采购供应,满足供配电工程建设周期的要求,物流分中心根据省公司委托物资清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第十五条 招标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公司法律顾问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解释并提出处理建议,为评标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公司纪检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第

32、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定标会议听取汇报,并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方案,形成定标会议纪要。第十七条 招标完成后,物流分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五章 物资采购合同签订管理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合同必须依据采购清单、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投标答疑澄清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签订。第十九条 对需按图纸生产制造的物资,在合同签订前需对图纸进行交接确认。有关图纸由物流分中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交付供应商,并做好图纸交接记录。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环节按照招标结果和完整的图纸资料,在七日内完成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并审核盖章生效,将合同文本和相应物资配送单交给供应商。第

33、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物流分中心负责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合同台账,统一管理。第六章 物资监造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监造工作由物流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督促供应商按时保质交付合同物资。第二十三条 物流分中心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编报物资生产计划,并跟踪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针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特点,物流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属地化巡检、飞行检查、质量抽检等工作,监控物资生产过程,保证物资生产进度和质量。第二十五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物资监造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组织协调处理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七章 物资验收管理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

34、工程物资到货验收和质保验收,由物流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按合同规定配送,由公司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开展物资到货验收,审核供应商提交的配送单,清点数量,检查外观,形成验收报告。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质保期满后,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质保验收,依据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质保验收报告结算。第八章 采购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物资采购资金管理是指与物资采购相关的货款、监造费、检验费、运杂费以及其他与物资采购服务相关费用的资金管理。第三十条 物流分中心根据物资到货、验收、运行实际情况办理相关验收,根据合同约定

35、及供货商提交的相关原始结算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并提交公司财务资产部;公司财务资产部核准后,向财政配套费专户申请资金,办理物资结算付款。第九章 统计与分析第三十一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计划、验收、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需求单位计划申报的准确性,物资到货及验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结余物资退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第三十二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监造、配送、验收环节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和公司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的情况;供应商延期交货情况;对供应商违约处罚情况等。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物流服务

36、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113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建设费的资金管理、财务核算、资产价值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建设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收支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收入需纳入预算上报,支出需经预算审批后执行。(二)专款专用。建设费专项用于郑州市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四条 建设费资金

37、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收到市财政局拨入的建设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省公司;支出时由项目管理部门编制资金需求预算,财务资产部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支付资金。第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郑政201135号文件规定将建设费资金交纳到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后,如需收据,凭银行交款凭证到郑州市财政局换取。第六条 公司以招标物资合同及施工合同为凭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30%的预付款;以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凭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30%的进度款;待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决算为凭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剩余资金。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

38、程款项支付,工程各项支出应真实、合法,结算审批手续按照郑州供电公司预算-经济业务结算办法(郑电200935号)中“资本性经济业务结算流程”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须于30日内向财务资产部传递工程结算资料,财务资产部于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完成财务竣工决算。第九条 公司统一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 资产接收按照河南省电力公司用户资产接收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执行。接收手续齐备后,财务资产部转增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五章 核算管理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处理如下:1. 收到市财政拨

39、入建设费资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往来对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备注:分配字段填写“工程项目编码”;文本描述“收到市财政局*项目工程款);以银行的收款单及财政局出具的收到客户上缴60%的供配电设施资金的证明为凭证附件。2. 将建设费资金上缴省公司借:其他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到市财政局拨款贷:银行存款3. 申请省公司拨付资金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贷: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4. 支付施工预付款借:其他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预付账款款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备注:以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据为凭证附件5. 支付进度款借:其他应

40、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成本支出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备注:以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及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为附件6、工程完工付尾款借:其他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成本支出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备注:以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为附件7、付工程质保金借:其他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质保金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备注:以公司质保金结算审批表为附件 8、如用户同意移交资产,接收资产,上列省公司借:固定资产贷:上级拨入资金权益性拨付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费备注:以资产移交协议、移交资产明细表为附件河南省电力公

41、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下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用户和负荷分类、供电方案编制原则、供电电压等级、用电容量的确定、用户接入方式、配电房选址、设备装置选型和工程检验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和规定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42、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DL/T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599 -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5220-2005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352- 200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安全20

43、0843号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3 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10千伏及以下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是指河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市级供电公司所有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收取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所建设的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造工程。3.2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3.3

44、供电方式电力供应的方法与形式。供电方式包括供电电源的参数,如频率、相数、电压、供电电源的地点、数量、受电装置位置、容量、进线方式、主接线、继电保护方式及运行方式等。3.4 保安电源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为保证重要用户一级、二级用电负荷安全所提供的电源。保安电源必须是与其他电源无联系而能独立存在的电源;或与其他电源有较弱的联系,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断电时,不会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的电源。保安电源与其他电源之间必须设置可靠的机械式或电气式连锁装置。3.5 备用电源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3.6 配置系数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

45、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如:住宅小区的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3.7 隐蔽工程是指被建筑物、构筑物遮掩的工程,具体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3.8 共用设施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已分摊进住宅销售价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3.9 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3.10 小高层住宅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3.11

46、 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3.12 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类建筑。3.13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3.14 电能计量装置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3.15 开闭所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 2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3.16 配电所站内有10千伏穿越功率,根据需要可配置15路分支出线的户内10千伏配电设施,且站内设有配电变压器及低压配电设备向用户供电。3.17 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 3.18 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3.19 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千伏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伏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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