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谈公司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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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MBA PROGRAM郎咸平谈公司治理本文参考了超过百篇的论文,因此无法一一列举,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向新财富索取文献参考资料先从公司财务教科书谈一个不要公司治理的理想世界国内外教科书上所探讨的公司财务理论基本上是假设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开,而所谓的所有权即是指股权很小的股民,管理权即是指无股权的经营管理人员。教科书开始描述了一个理想情况下的公司的运作。公司的经理人员无钱,因此他们首先必须向小股民筹集股本金。假设这家公司需要集资 $10,000元从事一个投资项目,那么首先就应该进行项目评估。虽然评估方法很多,但是教科书中却一再谈及净现值法(NPV)是最好的方法。我们应该选择NPV为正的项目, 以

2、提高股价而嘉惠顾民。但接着的问题是如何计算NPV呢?基本上所有教科书都详细介绍了现金流量法则,也就是将该项目的 “未来”现金流量计算出来,并折现到今天这个时刻,那就是NPV。举例而言,假如这家公司投资10,000,而第一年可赚回C1的现金,第二年可赚回C2的现金,我们将未来现金流透过下面的公式折算到今天即可算出NPV: C1 C2 .NPV= 10,000 + 1 + r + ( 1 + r )2其中r是折现率。以上这个NPV法则几乎占了整本教科书1/2以上的篇幅。但是A公司也可以借钱投资。但是借钱投资的准则也应该以小股民的利益为前提。借钱有什么好处呢?好处是利息支出可以抵扣所得税从而增加利润

3、,提高股价(市值)。最后该公司赚了钱,股价也上去了(由于正NPV的好项目)。中小股民可以透过二级市场套现,或者等着公司A发股利, 但不论套现也好或拿股利也好,对小股民的回报率是没有影响的。如此一来,公司财务教科书中几乎所有的课题都可以被这个简单的故事所包括了。小股民为何需要公司治理呢但这个理想的公司运作模式在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因此小股民就必须设计出一套体系以保证公司经理人员能追求小股民利益极大化。而小股民利益就表现在股价上,也就是追求股价极大化。讲的更具体一点就是要求公司经理人员尽最大努力借最适当的债务投资于正的净现值项目,尔后使得债权人能拿回其本金与利息,而小股民可以拿回股利或于二级市场套

4、现。这一套体系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也就是透过公司治理追求小股民利益极大化,也就是所谓的保护中小股民。激励合同理论为了确保经理人员能按小股民的意愿办事,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经理与小股民在事先签定一份“完善的合同”(Complete contract)。这个完善的合同可以清清楚楚的告诉经理什么时候该怎么做。这就是现代合同理论的起源。但由于有太多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例如中东战争,911事件,因此根本不可能在事先签定所谓的完善的合同。只有退而求其次签定所谓 “突发事件合同”(Contingency Contract)。这种合同的意义即在于将公司最终控制权交回到小股民手中。因此小股民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

5、成最终决定。但此种突发事件合同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小股民持股量太少了,谁也没有兴趣花时间自找麻烦去监督经理,或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决策。每个股民都希望其它股民能管理好经理,自己搭个顺风车最好。最后就根本没有人在乎最终控制权,那么还是由经理取得了最终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权是相当有价值的,例如在以色列的特别投票权的股票(也就是一股多票)和一般的股票想比,特别投票权的股票有着45.5%的溢价,瑞典是6.5%,瑞士是20%,意大利是82%,但美国却很低。当经理拿到了最终控制权后,他即可以唐而皇之的大搞剥削股民的技俩了。但问题是如果股民知道你会剥削他们,他们就根本不可能那么傻的进入股市,把钱拿给经理,让他们

6、去剥削自己。如果经理不能做一些提高股民信心的工作,那么股市就会如同2002年中国股市一样一潭死水。小股民再也不愿意把钱放进股市了。因此国际上很多公司治理的文献即在讨论经理如何在事先做工作,向小股民担保不会剥削他们。譬如说自己事先出一点股本金,或事先做某种程度担保。由于经理人员必须多花精力事先向小股民证明自己不坏,因此也常常会限制了他们的发挥。这家公司的经营可能就不会如同经理100%控股经营的好。这就是一个成本。如果经理人员成功的拿到钱后,他们有没有可能在事后选一个比较差的项目进行投资,经理可能在这个项目中捞到$1,000元的好处。事实上,小股民可以付$1,100元贿赂经理,请他们不要投资在这个

7、项目上。在美国有所谓的金色降落伞,也就是股民付钱给经理人员,请他们不要反对别人对本公司的收购。当本公司被成功收购后,经理人员可以拿到一大笔钱,然后走人。前面所谈的问题清楚的指出小股民无法透过完善的合同和突发事件合同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慢慢形成了所谓 “激励合同”(Incentive Contract),透过这种合同将经理和小股民的利益拉在一起。目前“激励合同”在英美两国仍占着主导的地位。而这种合同能否达到效果全赖我们能否找到一些与经理决策水平有关的客观指针,以判定经理人员决策的水平。例如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所推出的激励期权即是属于激励合同的一种。而且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下跌,则会被恶意收购,这也属

8、于激励合同的一部分。只要一项公司政策能迫使经理人员好好为股东而经营,那就是激励合同。但是激励合同能解决问题吗?我看不容易。有些研究发现美国公司的激励期权通常在公司利好消息宣布以前认购,或推迟到坏消息发布以后再认购。这似乎说明经理人员的私心还是很重的。我们还可以找到相当多的案例来说明经理人员不为小股民利益做打算,而只在乎自己的私利。例如为何经理人员会投资于NPV为负的项目呢?理由很简单,因为经理人没有正的NPV项目,但其手中的现金太多,他们又不想发放股利返还给投资人,所以就投资于负NPV的项目。若在此种没有正NPV的项目的情况下增发股利将钱还给股民,那么股价将上升。但如果在没有正NPV情况下的继

9、续投资或收购,股价将下跌。事实上美国大约有七成的公司都是在NPV为负的情况下进行投资, 因此当美国的公司宣告收购其它公司时,大部分公司的股价是会下跌的。而且美国公司做多角化投资时也较易发生本身公司股价下跌现象。我们还找到了相当多的证据证明公司经理人员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反对对小股民有利的公司兼并提议。而且一些研究还发现很有趣的现象,若大企业中只顾扩张而不将现金返还给小股民的经理人员突然死亡,则股价立刻上升。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小股民基本上还是无法透过激励合同有效控制经理人员的。就连在美国也都常常发生激励合同无效事件。基本上经理人员还是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是小股民的利益。不论激励合同是否非常有效的保

10、护中小股民, 但目前也几乎只存在于美国及英国。但激励合同在欧洲大陆以及亚洲还是不能扮演重要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小股民仍然愿意将钱交到经理人员手中呢?能否将之归纳为小股民莫名其妙而不计后果的乐观呢?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例如纳斯达克网络热潮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而美国在19世纪的铁路热潮中,股民把钱大量投在股市中而无任何保护。此外各国的股市在新上市和发新股的时候都会产生股价高估现象。而1980年代利用垃圾债券收购公司的狂潮时,当时垃圾债券是被高估的。这些证据表明了小股民确实可能有种乐观而有不计后果的愚昧心态。信托责任以欧美等国而言所谓的“信托责任”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而且欧洲的信托责任

11、从16世纪以来几乎扮演了保护股民的唯一角色。“信托责任”正确的来源已不可考,但根据我同事Leslie Young的研究,其起源应该是在1533年时240个伦敦的商人每人出25英镑购买一个3支船船队的股权。而这个船队计划由英国东北方出发去寻找中国。由于这支船一出海即脱出船主(股东)的控制,因此在当时不得不提出一个所谓的对股东的“信托责任”。其中两支船在挪威外海沉没,最后一支到达了今天的俄罗斯的莫斯科。当时这支船的船名是“莫斯科威”(Muscovy),因此他们就叫这个地方为莫斯科(Muscow)。该船的船长与当地的 “恐怖大王艾文”(Ivan the Terrible)签了一个条约而成立了第一家股

12、份制公司,名为“莫斯科威公司”(Muscovy Company)。该公司对股东的信托责任被具体化,而且更多的股东可以购买莫斯科威公司的股权,他们还可以投票指定该地区的总督与副监督以及莫斯科威公司的经理人员。在这个管理权与所有权不得不分开的情况下,当时所谓的股东并没有什么保护措施,而仅仅倚赖经理的“信托责任”以维系公司的发展。可是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可以交易股权而不至于干扰该公司的运作。但这种信托责任在西方国家生根却不是短期可以达到的,它需要一个培育的温床,但那已经是18世纪的事情了。到了16世纪以后,慢慢进入重商主义时代。当时国际贸易是皇室的主要收入来源,因为皇室能从口岸和关卡中直接收取关税。重商

13、主义结合政府和企业而形成第一个群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他们在贸易和殖民地中谋利以增加国力。政府更把贸易专利授与企业,以求令贸易盈余增至最大;其中的企业有荷兰、英国和法国的东印度洋行。我想每一个中国人都不会忘记东印度洋行向中国顷销鸦片一事。现代的资本主义就在这政治群带主义中诞生。当时的英国商人更贪婪的想分享在贸易专利中钜额利益的分配和控制权,这其后亦成为了皇室和议会相争的其中一环。尽管最终获得胜利的是议会,但它也需要面对内部不同政党对于授与专利上的利益冲突。不同的利益团体或称政党形成了今日议会多党制的前身。也就是说政党所代表的是利益而不是人民,更准确的说法是政党代表了利

14、益相关的“人民”。在重商的时代中,由新兴商业机构带头的国际政治和经济角力促使政府债券、银行业、股票和国际资金等金融业务作出创新的发展。当这些创新意念被更大规模地复制到另一国家,但又缺乏足够的认知和监管,一个又一个的经济泡沫便会由此而形成。事实上我觉得我国有关当局也是太强调开放和引进新金融工具例如卖空机制或期权,但又不太了解其利与弊, 而只是么盲目的复制西方的创新金融工具, 这个现象和当时重商主义时代的做法非常类似。当时这些创新意念是好的,但公司治理不足,监管不足,大股东剥削小股东,所以形成了几次欧洲金融危机。那时,有一些公司的股票价值只建基于拥有贸易专营权, 而政府把长期战争债券转成为那些公司

15、的股票,便形成了法国的密西西比泡沫和英国的南海泡沫。每只股票都在那细小而不成熟的市场上形成泡沫,而那些国际投资者更把泡沫加大及扩散至其它地方,例如扩散到荷兰和葡萄牙。这种泡沫现象在亚洲国家是较常发生的, 而其发生原因却与当时情况类似。也是由于股票价值只建立在某些科技或重组概念上, 再加上公司治理不足, 而在亚洲各地形成泡沫。我实在觉得历史的巨轮不断重复着过往的悲剧, 而我们还不知道目前的短暂繁荣已是欧洲数百年前已经经历过的悲剧, 甚至还自形得意而不知道危机的来临就在眼前。其实在1719至1721年间的欧洲金融危机中,有些发生的事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再次出现,例如公司董事的诈骗、对政治家的行贿、用

16、贷款投资在升值的股票上等等。因此造成了日后各国长期对创新金融工具的不信任。英国在1720年的泡沫法案条文中就限制了股份制公司的运用将近一百年;法国也禁制了银行“Bank” 这个词语一百五十年之久。莫斯科威公司所带来 “信托责任”在此时简直没有生根的条件。一直到了亚当斯密时代末才为它建立起了一个生长的温床。官商勾结带来的腐败引致亚当斯密写下他反重商主义之历史巨著 “国富论”。标志着自由巿场的诞生及政治和企业的分家。亚当斯密建议把政治从资源分配中彻底分开。简单的说,也就是政府不再从事商业行为及利益的分配,而由私营企业进行商业行为。而一个理想的管理模式-英式管理慢慢被孕育出来了。英式管理是以普通法的

17、法制法、自由市场和民主为理念。优良地理环境是英国能够积极有效地发展英式企业的主要原因。接近欧洲确保英国保持着欧洲文明,此外,英伦海峡的阻隔使英国可以减少与邻国的冲突,而独立地发展自己的经济及司法系统。在经济方面,英国实施了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把商业与政治分开,奠定了自由经济的基础。另一方面,地理隔离使英国脱离欧洲大陆法的压抑 (以罗马文本为基础,由上而下,系统编排的法律制度)。这时英皇亨利二世 (Henry II) 的皇家法院已经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普通法是经过很多的案例及司法裁决逐渐累积形成的)。与此同时,平等法在大法院中发展,大大加强了社会上平等与职责的观念。最后,普通法及平等法这两个系统

18、于一八七三及一八七五年的司法法案中正式统一,而完成了普通法系的建立。简单的讲这个制度是以平等及神圣的财产私有权为宗旨。但其操作的原则是提供一个社会的公平标准。用陪审团代替法官判案能把社会的公平标准引入了裁决,而这个标准是所谓”非精英制度”,也就是由一般平民大众(而不是专家)加入陪审团。举例而言,在陪审团遴选成员时,宁选农民而不选法学专家。这对亚洲人民而言,简直是匪夷所思。因为当你告诉国人判案的法官是农民时, 那中国人肯定吓坏了。但当你告诉他法官是哈佛的法学博士时, 那中国人就放心了。因为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是精英制度下培育的可怜虫。我们每一个人的父母都是对我们谆谆教诲要我们用功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

19、精英份子。而我们这些所谓的精英份子再一次的要求我们的子女做一样的事-成为精英份子。就是因为我们太精英了, 我们根本没有办法了解所谓普通法的社会公平标准-那就是平民的意见才代表社会平民的公平标准, 而专家的意见基本上被认为是偏执的。为什么普通法系的制度更能保护股民呢?举例而言, 当律师询问农民对于 “银广夏”的看法时,农民肯定会回答既然我儿子成绩单不能造假,那么为什么“银广夏”的成绩单可以造假呢?所以这个简单的公平标准可以被轻松的引入裁决,而保护了中小股民。还好“银广夏”在中国犯案, 所以目前仍在市场交易继续坑害股民。这种普通法系的精神是我们亚洲精英甚难理解的。香港在英国人统治下虽然是所谓普通法

20、系的地区, 但香港人只学会了自由市场和民主的概念, 而几乎完全不知道何为普通法的精神。而且当时的香港本地人绝无可能进入政府的决策层。 香港人引以为傲的公务员制度根本就无法让香港本地官员了解普通法的决策精神, 因为香港公务员基本上就只是按规定办事, 一个口令, 一个动作。 事实上很多内地来香港旅游的游客怎么样都无法理解为何每次入境, 入境官员都要将护照重头到尾翻一遍。而国内的入境官员一下子就翻到要盖印的那一页。因为这就是香港入境官员按规定办事。当这些官员因为回归的原因一下子就升到他们作梦也不敢想的决策位置之后, 问题就出来了。他们根本就没有办法了解到普通法的法令该如何运作, 因为这些法令只罗列了

21、原则而无施行细则。由于英国人的血里就流着普通法的血, 当他们看到原则就知道该怎么做, 但香港官员就不知道该怎么做。举例而言, 香港目前的证券交易法案对于退市机制只是有着原则性的规定, 只是含糊的说上市公司在连续亏损后.应退市。港交所就搞不清楚该怎么做了, 而定下伍角退市的规定。这个伍角的规定当然是愚昧的, 但港交所到底是什么心态一直困惑着大部分香港股民。简单的讲, 那就是一个口令一个动作的决策官员不知道如何操作只有原则性的普通法的法条。以往的 “信托责任”在普通法系的运作下才慢慢生根,因为当你违反了“信托责任”,就会侵犯到普通法系的基本宗旨-平等及私有财产权。所以这种结合使得信托责任更合理合法

22、的渗入到每个人的血液中,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民的作用。“信托责任”当然也影响到了欧陆各国。欧洲经合组织各国的法院基本接受“信托责任”的概念, 但如何执行与惩处就因国而异了。基本上而言, 英国的信托责任概念和激励合同目前占着保护小股民的重要地位。而其它欧陆各国虽然接受了信托责任的概念但和英国不同而走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治理结构, 我们将于后文详谈。美国对于所谓的“信托责任”遗传自英国而对其是极其重视的。例如美国法庭对经理人员的利益输送定义包括挪用公款,转移资产,对自己发股票等等是严厉禁止的。但对于经理人员的高工资,高激励期权基本上是不管的。和英国一样, 美国的信托责任和激励合同目前为保护小股民的重要

23、支柱。但美国的发展却又标示了一个不同于英国而又更进一步的引入政府的干涉。美国政府的介入保护小股民早期的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英国的文化对美国有一定的影响。清教徒追随者带领了第一浪的移民潮到美国,他们把新教徒禁欲的、正直的伦理观念灌输到商业及社会生活中。优良的地理环境给予美国强大的防御能力,在国富论出版的同期,美国成功地摆脱了殖民地统治,宣布独立。美国的立国是以启蒙运动所提倡的政治自由化及经济不干预政策为理念,脱离了旧有君主贵族的城邦制度,并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美国的开放制度吸引了一群选择个人主义、追求目标、愿意舍弃自已原有社会、家庭朋友的不同移民人口,形成了一股无法抵挡的移民潮。美国的平

24、等主义文化颂扬个人自由平等,支持政府与商业活动分开,反对权力集中的官僚主义。政府主要的社会角色是宣扬和平过程而非和平结果。总括而言,政府采用了自由市埸经济,自由竞争的政治系统及独立的司法制度这三个互相联系的组织。但美国的极端个人主义弱化了信托责任的作用,而且反对政府与商业挂钩的思潮表现在股市就是剥削股民,一团混乱,而无政府的监管。因此,1933年以前的美国股市正如今天的亚洲股市。从1929年到1932年间,美国纽约证交所的市值由890亿美元降至150亿美元。在这期间投资者信心完全崩溃,许多股票甚至完全无交易。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美国股市的崩溃不是因为基本面出了问题,而是投机因素使然。当时全美55

25、的个人储蓄均用在炒股上。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融资(margin)方式炒股。但对于融资额度却没有限制。虽然当时最大的放款者是证券公司,但其融资却大部分也来自于银行借款(这是否与亚洲极为类似?)。当1929年股市大崩盘来临时,造成连锁反应:银行逼迫证券公司还钱,证券公司强卖客户股票,从而造成股市进一步下跌,银行进一步逼迫证券公司还钱形成恶性循环。美国国会在1933年时针对此事进行了听证。听证报告指出,20世纪20年代(1929年崩盘以前)股市之所以那么兴旺,主因是证券公司的炒作。证券公司发售股票时,自己先行大量买入,造成股价攀升,而不知情的投资人随后跟进(就是中国股市所谓的“与庄共舞”)造成股价

26、进一步上升。证券公司与庄家随后就将股票卖予散户而大赚其钱。当时有充争证据显示,上市公司造假情况非常严重(有如中国的“银广夏”),而公司内部人也大量进行内幕交易,掠夺小股民,但由于法制不健全,上市公司根本不注意信息披露,甚至不出年报。此外当时尚未建立股东大会代理制度,更让上市公司为所欲为,对于以上状况的描述,有兴趣者可参考1934年美国证交法案第二章,其中详列了国会调查结果。但到了1929以后,股市就有如今天的中国一样形成一潭死水,因为小股民不再愚昧了,他们再也不愿意将钱交到股票市场。于是美国政府在罗斯福总统的强势领导下,为了提升股市,走了一步当时全国都反对的险棋加强政府监管以维持股市的发展。当

27、时正值美国经济大恐慌时期,罗斯福的智囊团正在拟定国家复苏法案(National Recovery Act)。而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为主的智囊团们也要求总统制定严格的证交法,其理念就是将政府力量引入股市监管。这与传袭自英国普通法思维是格格不入的, 因为普通法的思维就是要求政府不干涉经济的运作。罗斯福总统虽然不能完全明白监管与股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但第六感告诉他,“这将是美国未来百年强盛的基础。”于是他毅然接受了政府加强监管的理念。当时证交法分为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交易法(Exchange Act)。证券法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

28、e Commission)监管一级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信息披露,交易法则罗列美国国会对美国股市前述的调查结果。由于证券法主要为一级市场信息披露,不太涉及政府干涉,所以很快获国会通过。但交易法不同,由于该法罗列股市众多问题,因此政府强力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当时证券界担忧政府干涉会造成股市萎缩(中国股市对我加强监管呼吁似乎就有类似反应),因此他们提出自己的方案。为让交易法顺利通关,美国政府当时做了不少让步,最大让步是成立了美国证监会。为什么呢?因为证券界不希望联邦交易委员会介入,尤其不希望时任联邦交易委员会主席同时高呼管制的兰德斯(James M. Landers)介入,因此他们同意成立一个政府的代理机

29、构,即美国证监会, 而证监会的取名很可能是从证券法(Securities Act),交易法(Exchange Act)和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各取一字而成, 也就是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而美国证监会仅可以负责股市监管。在证券界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又让了步,允许证券界的大庄家出任美国证监会第一任主席,那人就是肯尼迪(Joseph Kennedy)。这位肯尼迪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的父亲。当时发展至此,我们只能对美国的证监制度捏一把汗美国政府不得不向利益团体低头。但大家是否记得,美国国歌中有句歌词“天佑美国”

30、。因为除了天佑美国之外,我实在找不到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其后戏剧性的发展美国证券界人士做梦也没想到,肯尼迪竟然在日后善用自己以往的违规经验,变成证券界违规者的大杀手。而他甚至聘任兰德斯与道格拉斯做他副手。道格拉斯是第二任主席,兰德斯是第三任。美国监管法的完善恐怕是全球独一无而的。美国监管法条是极为刚性的条款,美国证监会利用美国宪法所赋予其无限制的调查权力保护中小股民。他们的调查权力(可以开传票)在美国境内是无远弗届的,他们可以传召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与对象,而当事人不得拒绝,且当事人对其调查的挑战原则上均被联邦法院否决。虽然普通法系制度要求政府退出经济舞台,但美国这段特殊的历史却形成了美国独一无二的

31、普通法再加上政府监管的制度而保护小股民。此外, 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更赋予小股民集体诉讼的权力, 只要一人诉讼得胜,利益即归于全体股民。同时控辩双方必须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律师是乐意接受胜诉才分钱的案件。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证交法中取证对象是被告而不是原告。因此任何公司损害小股东的行动都会引致一连串的诉讼行动。陪审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普通法系的公平原则及双方法律理据作出裁决。被告的公司要提出无罪的证据,也当然会遭受时间、精力及庞大法律费用的损失,很可能是长期的民众羞辱或是数亿元诉讼费。因此决策人必须衡量公司每个行动,确保不会与公众对抗。美国这个法律系统有效率的把监管的权力分散至每一个股民的身上,并把

32、社会的公平标准加于公司的行动上。但在加拿大集体诉讼就不被允许了,而且也不准许胜诉才收钱。其它OECD(欧洲经合组织)的国家也基本没有类同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的制度。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发展英美两国与欧洲大陆国家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开始产生了分歧。美国更注重的是个人主义的发挥,也就是个人主义的民主制度;而欧洲国家则逐渐进入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这两个主义对于公司型态而言却有着很大的冲击。欧洲大陆国家由于重视社会主义,因此经济政策的实行很多时候必须考虑到劳工的福利问题。而对于经理人员而言,他们所需要的可能是增大规模;减少追求利润极大化的风险以免自己受到波及;先使用股本金同时尽量不要做风险

33、大的公司重组。这些思维肯定和股东有冲突。但是劳工所追求的却类同于经理人员所追求的,例如,他们也不希望公司风险高,因为可能会受到高风险的波及而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稳定;他们也希望公司扩张规模而不是减小规模,如此一来他们就可以得到更多升迁以及更高薪的机会。而对于股民而言,他们肯定不喜欢付高工资,但发工资的最终权力仍在经理人员手上,因此经理人员绝不会如同股东一样的厌恶给劳工加薪。同时欧洲大陆国家的政府是民选的政府,因此对于劳工手中的选票就格外重视。因此各国政府在考虑经济政策时,不论是保守党或是劳工党都必须以劳工的利益为主体(但两党对劳工重视的程度不同而已),而不是以资本家为主体。在劳工与政府的双重压力下

34、,经理人员慢慢的走到劳工一边,而渐渐偏离股东。而结果就是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大幅增加。而且欧洲国家为了保持劳工阶层的稳定,他们对于激励合同(包括公司兼并等等),透明的会计系统的兴趣是不大的,甚至会立法禁止。如此更加大了经理人员与股东的距离,进而提高代理人成本。美国制度又不太一样了。美国移民政策造成民众的流动性,多样性及推崇个人主义的精神特质,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公司股东,经理人员与劳工之间仅存着合同的关系,缺少忠诚关系。而管理人员的表现也受到市场的客观评价。如果公司不追求利润极大化而导致经营不善,市值大跌,则有可能被其它公司恶意收购,经理人员遭解聘,而由更有能力的人接替,因

35、而造成公司价值上升。以英美两国而言,这种收购行为有效的加强了公司治理,从而保护了小股民。但这种恶意收购在政治上还是很难过关,因为大家都担心人员被解聘,公司关闭并被分解卖掉。因此美国很多州都慢慢施行立法禁止恶意收购。到了90年代,这种恶意收购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为了有效和客观的评价一间公司,透明的会计体系可以减少客观评价的成本。而且由于小股民有着集体诉讼的权力,更加强了经理人员的 “信托责任”。同时美国政府对于信托责任的要求也是远高于欧洲政府对企业的要求。举例而言, 美国政府为了强化信托责任,在安然和世界通讯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要求公司经理人员宣誓企业帐目真实性,这就是信托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在亚

36、洲各国,我们很难理解这个宣誓有何具体意义。因为我们亚洲人的心态总认为美国企业可以一面宣誓一面造假。而且由于个人主义的极端发挥,美国劳工对于企业追求利润极大化的思维也较易接受。由于经理人员与股东追求利润极大化的思维类同,因此代理人成本大幅减少。而两个区域(美国与欧洲大陆)代理人成本的高低塑造了一个股权分散以及股权集中的温床。在代理人成本高的欧洲大陆,每单位资产市值必然较低,因此大大打消了私营企业家上市的念头,这也是为什么欧洲大陆股市不如英美发达的原因之一。但就算上了市,也必须有一个大股东能随时监督经理人员,否则由于经理人员与劳工或政府的思路太类同,不利于股东。以德国为例,德国公司董事会有两个层次

37、,其中一个是顾问董事会(Supervisory Board),按规定必须有一半是劳工代表。股东为了减少劳工代表找麻烦,因此召开董事会的时候非常形式化,议程也不事先派发,会计帐目不清楚,而且一年只开两次会。如果公司帐目太清楚的显示高利润的话,劳工可能就会要求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加薪等等烦人的事。但私下里大股东就可以和经理人员经常沟通,导正其政策思路,否则不利于股东。试想一下,如果所有股东都是小股民的话,那么谁来监督经理人员呢?这种环境必然慢慢孕育出股权集中的企业。但美国就不同了,美国企业代理人成本低,而且美国施行严刑峻罚以保护股民并对家族企业大加挞伐, 减少垄断,希望建立一个自由竞争的营商环境。例

38、如美国司法部利用反托拉斯法控告微软,因为微软垄断性太强,影响了自由竞争。这种思维在欧洲大陆或是亚洲是不可能被理解的。举例而言,在20世纪,美国很多大家族隐名埋姓纷纷成立信托基金(Trust)以遥控企业。各位读者是否记得美国反托拉斯法案的英文是什么(Anti-Trust Law),那么也就是反家族垄断。在此种压力下,私营企业家族希望上市套现,而且由于代理成本很低,每单位资产市值必然较高,更增加了企业上市的诱因。此外,由于代理成本很低,小股民也愿意进场,因为他们本身不需要监督经理人员,外在环境会导正经理人员追求股东利益极大化。因此形成了股权分散企业的温床。目前有很多的学者对于普通法推崇倍至的原因即

39、在于其能保护小股民并能建立起一个繁荣的股票市场。至于亚洲国家的股权为何也是那么集中呢?欧美各国发展现代化企业的时候,亚洲各国基本上还是蛮荒一片,制度落后,政府腐败,盗匪横行,贪官污吏遍地,民不聊生。我想这些字句描述亚洲各国二战前后的时期应该是较切合实际的。在这种落后的制度下,最有效率的企业一定是股权集中的家族企业。家族可以透过家族网络共同营商,贿赂官员,保护企业和组成联盟抵御外侮。因此自然的形成了家族企业。而且由于家族共同营商的传统必然形成相互观照的局面。这种心态与欧美各国的 “信托责任” 心态截然不同。欧美各国的股东有着信托责任,因此二股东常常会反对大股东。因此保护了小股民。但在亚洲各国,大

40、股东,二股东会联合起来坑害小股民。这种家族企业上市以后,他们所在乎的仍然是自己家族的利益,因此各家族会联合起来图利自己剥削小股民。这也正是亚洲家族企业上市的重要目的。最后我想谈一下日本。日本这个国家是个很奇怪的国家,他的各项制度与其它国家都大不相同。他们的自民党政府名义上是保守政府,但骨子里却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最好的例子就是他们为了保护农民,而不遗余力的禁止美国农产品进口。而且日本的终身雇用制度也是社会主义的极致表现。但根据以往研究结果看来,日本的股权结构反而更倾向于分散持股的类型。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日本商社均由大银行控股,虽然每家银行对商社公司的控股不超过5%,但是却是数家银行共

41、同控股商社公司。因此银行控股总合是相当高的。我们以前述富士银行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富士集团内部仍有相当多其它银行控股该商社的公司。日本和英美欧洲等国不同,他们没有政府的监管,也没有西方的激励合同。但日本人有着一种不同的信托责任,那就是日本人对工作认真执着的态度。每一位日本人都想在本位内把自己的责任做好。但是公司经理人员对小股民是什么态度呢?根据亚洲开发行总裁Yoshitomi先生的调查来看,日本经理人员最重视的还是劳工的利益。因此他们的结构更类似于欧洲大陆国家。由于经理人员重视劳工利益,所以必然会轻视股民的利益。这也就是日本的代理人成本很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如果说控股银行和经理人员联手剥削日本的

42、股民,那是绝对不可能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一篇研究报告找到剥削股民的证据。大股东在公司治理所扮演的角色1990年代,学术界对欧亚大股东行为做了较深入的研究。欧洲经合组织的研究指出的德国大商业银行透过股票大概控制了1/4的大型上市公司,而且也充当债权人与股东的双重角色。他们也指出德国较小公司是以家庭控股为主(德国非银行的大股东也控制了1/4的股权),而且是利用金字塔式的控股,也就是A控B,B控C,C控D这种金字塔结构最有利于股东以小股权控制一连串公司。欧洲经合组织的研究指出日本有大量的交叉持股,而且银行控股也是常态。而且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亚洲,拉丁美洲,非洲,欧洲大陆几乎都是股权集中形式的控

43、股。至于大股东可强化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在90年代中期慢慢形成气候。我根据多项研究将之摘要如下。l 大股东所控股的公司有着较高的董事换手率。l 德国银行大股东及其它大股东的存在显著的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绩效。l 日本大股东在碰到绩效下降时比无大股东控股的公司更有效的撤换了经理人员。l 日本大股东控股的公司会减少例如广告,研发和娱乐的支出。l 美国的外部大股东(非经理人员)的存在增加了这家公司被收购的机会。l 美国的公司就算被兼并的企图失败后,有外部大股东的公司也较会更换经理人员。对全世界大股东的透彻研究开始于90年代末期。我以我的研究为例, 我们找出在东亚,欧洲和美国上市公司的持股人或公司,然后再对这

44、家持股公司继续往上找,直到找到最终持股人。这些最终持股人利用金字塔结构, 交叉持股,多重控股,复式投票权,家族人员担任经理位置的种种方式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进而利用较少股权而强化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我们利用以下简单的例子来做以说明:其中家族控制ABCD就是所谓的金字塔控股方式。在金字塔控制下,家族对上市公司D的所有权是7%=51%51%51%50% ,而控制权却是50%(金字塔中选出最低的控制权) 。金字塔结构造成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家族透过F再来控制D,就是所谓的多重控股。而家族与G的相互控股就是交叉控股。C对D的所有权是25%,但由于C有复式投票权(1股3票),因此C可以得到50%的

45、D(也就是(25%3) / (25%3+75%) = 1/2)。此外,家族也会任命自己的亲戚担任上市公司D的经理人员,而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家族 100%51% 10% 10%公司公司公司51%公司 1%51% 5%公司50%, 25%上市公司以东亚九个国家的股权结构为例。我总共分析了2,980家公司,而结论是2/3的公司是由股权集中股东所控制,而且其中大部分是家族,6成以上家族控股公司经理人员来自控股家族。同时大家族控制了大量财富。例如印尼一个家族控制了16.6% 整个股市的市值,菲律宾一个家族控制了17.1%的股市市值。而在香港和南韩,10个家族控制了1/3的股市市值。家族势力在

46、东亚各国(除日本外)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而且东亚各国也大量利用上述金字塔等等结构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以西欧13个国家5,232家上市公司的最终股权结构为例。我发现只有英国和爱尔兰有着较多的大众持股公司,而其它欧陆各国则以家族控股为主。54%的欧洲公司是由股权集中大股东所控股(其中以家族为主)。而且2/3的家族控股公司均指派自己的亲戚担任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但大家族所控制市值的比例显著的低于东亚各国。西欧各国与东亚各国相比,使用较少的金字塔结构,交叉控股和多重控股,但使用较多的复式投票权。以美国(3,969家公司)及加拿大(1,121家公司)两国股权结构为例。加拿大只有1/3的公司是大众持

47、股,其它几乎都是集中式控股并以家族控股为主;而美国有近7成公司是大众持股。加拿大公司如同东亚公司大量利用金字塔等结构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而美国的公司只用少许金字塔结构。而且加拿大与西欧国家类同,大量使用复式投票制。因此加国虽然是美国的邻居,但其股权结构却与西欧类同。原因可能有两个,一个是加国也是社会民主制的国家,另外一个原因是法国人先征服加国的魁北克省,而英国人来的晚的多,因此加国的股权结构反而类同法国。前述几篇论文清楚的证明了东亚(日本除外)和西欧(英,爱尔兰除外)的股权集中度相当高。基本上符合了前述欧亚等国产生股权集中现象的描述。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截然不同,美国的问题是小股民和经理人员之间

48、的冲突,但美国政府的强力监管保护了小股民。但其它这些股权集中的国家能保护小股民吗?这些股权集中的大股东和小股民不同,虽然他们可以有效的控制上市公司,但他们完全没有办法分散股权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他们肯定要从小股民那儿掠夺利益,因而造成大股东和小股民之间的冲突。但到目前为止,证实研究还不太多。其中较受到重视的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复式投票权的股票在交易时有很大的溢价。例如以色列的溢价是45.5%,瑞典是6.5%,瑞士是20%,意大利是82%,但美国却最低。因而证明美国对小股东的剥削可能没那么严重。此外,很多的研究探讨了美国公司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当经理人员股权慢慢增加以后,公司价值会上升。但到了一个阶段后,经理人员股权的增加反而造成剥削小股民现象而使得公司价值下跌。由于美国企业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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