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方源国际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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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方源国际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主办)(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穗方源国际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就本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穗方源国际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2、

2、工程批准、备案文号:-04-01-7934803、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2栋粮食散装楼房仓,总仓容6.18万吨(按稻谷计),为二类粮库。本期属于扩建项目,前期已经配备完全消防附属以及办公等功能,本期仅扩建库区仓容。1)楼房仓五:楼房仓五轴线尺寸24mX72m,占地面积1731.6m2,建筑面积12528.53m2,地上6层,建筑高度48.6m。首层装粮高度8m(按稻谷计),二至五层装粮高度4.5m(按稻谷计),六层为输送设备间,总仓容3.18万吨。同时楼房仓五和楼仓六之间布置2道连廊。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形式,采用烧结页岩砖和水平连梁组合墙体,用于承受粮食侧压力,基础采用桩基础。2)楼房

3、仓六:楼房仓六轴线尺寸36m41m,占地面积1640.82m2,建筑面积9058.07m2,地上5层,建筑高度48.6m。一二层装粮高度7m(按稻谷计),三四层装粮高度8m(按稻谷计),总仓容3万吨。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形式,采用烧结页岩砖和水平连梁组合墙体,用于承受粮食侧压力,基础采用桩基础。4、工程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横沥工业园冯五顷东街与群兴围街交界西侧。5、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内容穗方源国际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施工(施工部分不含工艺设备、空调、智能化设备、电梯设备及安装)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计部分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综

4、合管线平衡设计和规划报批、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粮库工艺流程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及配合概算送审工作、设计审查部门要求增加的专项设计方案、施工过程服务(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后期服务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配合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招标人要求提交;协助招标人办理与设计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等)。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及粮食行业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含智能化等)、通风、空调、消防、卫生、环保、安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筑

5、智能化、信息管理网络化、道路、市政给排水、景观绿化、路灯、室外广场、停车场等工程专业设计。(2)负责粮食生产工艺设备、大宗材料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编制工作。(3)负责或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的深基坑审查(如有)、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4)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5)负责三维动画、效果图制作等;(6)负责编制设计变更的造价分析报告;(7)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8)设计单位除应按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

6、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最终以签订设计合同内容为准);(9)竣工图纸审核盖章。(IO)精装修和深化设计;(11)专业工程设计,如:水、电气、卫生防疫、人防等;(1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部分(1)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土建工程:桩基础、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防火门工程,防水工程,墙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等: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含道路、给排水、路灯、停车场、绿化等。(2)直至工程竣工

7、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3)全力协助及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若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除由招标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

8、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5)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6)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7)负责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由招标人

9、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专用空调、电梯、工艺设备(含智能化)、第三方检测、工艺生产线提供场地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8)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6、承包方式:包施工图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承包人负责。三、主要日期开工口期:计划年月日开始施工,设计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

10、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施工的具体开工口期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设计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日历天,并按照专用条款525条的时间要求提交相应成果,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设计费中标合同价的10%。施工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日历天,天(办理施工许可及余泥渣土排放手续)+天(地下)十天(地上)+天(各专业验收)十天(竣工验收)二天。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执行专用条款4.5条;总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日历天。四、工程质量标准:设计部分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

11、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部分的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1.(小写金额:元)。其中:1.1 设计费至元(大写:);1.2 施工费(即施工部分的工程费)元(大写:),投标报价下浮率:O其中绿色施工措施费*元(大写:)暂列金王元(大写:)o2、设计费按合同总价包干。3、施工费:采用合同约定情况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模板单价包干除外)及其他项目费合价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最终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工程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为10%,工程量增加

12、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增加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低的计算;工程量减少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减少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高的计算。在满足第情况下,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只有类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参考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主材价格,管理费费率、利润率、规费费率与所参考综合单价费率保持一致,类似项目是指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的项目。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无类似的工程

13、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8)计价子耳。新增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1月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对于新增工程项目,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1.=(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OO(当1.小于5%时,1.直接取值为5%)。4、结算严格控制在合同价款内,如审定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则以合同价进行结算。5、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o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O工人工

14、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O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工人工资支付周期:O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并结清费用后,本合同即行终止。(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主办):(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住所:住所:其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成员):(公章

15、)承包人(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其授权代表: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

16、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

17、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

18、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

19、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形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

20、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

21、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

22、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23、、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

24、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形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

25、,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2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

26、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

27、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

28、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

29、为合同附件。1.7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发出

30、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

31、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

32、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

33、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中约定。承担保安的一方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

34、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

35、.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

36、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

37、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

38、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39、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

40、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

41、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

42、人对分包人的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

43、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

44、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5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

45、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

46、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

47、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4.4.3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4.4 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4.4.5 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6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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