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第一条为防止船舶违法排放,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保护XX县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计划XX县工作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XX县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的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第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对船舶残油、废油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监督考核;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海事部门牵头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联单制度建设。具体负责辖区通航
2、水域内运输船舶、工程作业船舶,非通航水域内公益性渡船的防污染监督检查,督促船舶防污染设施建设;负责码头或水运企业对船舶污染物收集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非渔业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作业现场防污染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联单的核查;组织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乡镇人民政府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纳入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第六条渔业部门负责辖区水域内渔业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负责渔业
3、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渔业船舶联单的核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防污染的日常管理;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现场管理;负责辖区船舶联单的日常管理。第八条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防污染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现场管理;负责本单位船舶联单的日常管理。第九条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接收单位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经营资质许可,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第十条船舶污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置应纳入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按照相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一联接收
4、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方,船方将联单与记录台账一起随船保存2年。第十二条船舶经营人应按照规定处置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并认真填写船舶垃圾记录簿,记录簿随船保存2年。第十三条相关单位联合对污染物从船舶产生到处置单位处置完毕,全过程实施无缝监管。第十四条船舶应接受海事或渔业部门的防污染监督检查。检查船舶证书和文书完整有效性、防污染文书记载规范性、防污染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船员设备操作熟练行等,必要时核查污染物留存量与记载量的一致性。发现有偷排污染物嫌疑,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严肃查处。第十五条海事或渔业部门应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现场检查,防止接受作业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第十六条建立联单会议制度。每年底,由县政府召集各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