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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蓝某妨害公务案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蓝某驾驶货车途经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大道路段,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该路段执行巡逻纠违勤务时发现该货车涉嫌超载,于是驾驶警车在鹤山大道往龙口方向500米处将该货车截停。执法民警要求蓝某出示证件及下车接受检查,但蓝某拒绝配合调查并言语恐吓执法民警。鹤山市公安局增派警力到场并要求蓝某配合执法后,蓝某仍拒绝配合并启动车辆。执法民警马上采取措施试图将蓝某拉下车,蓝某随即使用工兵铲伸出车窗外乱戳,与民警对抗,接着驾驶货车多次倒车撞击停在其货车前后的四辆警车,致四辆警车不同程序受损,随后蓝某驾驶货车逃离现场。蓝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
2、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蓝某犯妨害公务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蓝某驾驶货车超载,为了逃避处罚,拒绝配合交警的执法调查,并扬言要对民警进行打击报复,进而多次倒车撞击现场四辆警车后,加速逃离现场。蓝某实施的抗法行为,虽然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民警对其超载行为进行查处,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蓝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