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说法-企业管理如何预防劳资风险应对劳资纠纷(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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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员工管理一、 本章主要工作内容1、 考勤管理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丧产病事假;非正常放假;带薪休假;2、绩效管理 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奖金核算。3、薪资管理薪资标准制定,薪资支付。4、职业保障和劳动保护5、加班费基数和带薪年假日薪资标准确定二、相关要求(一)工资1、工资发放(1)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工资(见001002003)。 不得以实物、产品及有价证劵等方式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见004)。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直接将员工工资存入其个人账户。(3)尊重员工的知情权(见004012013)。支

2、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使其清楚具体工资标准、组成及相关扣除项目和扣除理由。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4)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见005至008)。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15天支付一次(见009)。员工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书或企业规章制度公示的付薪日支付。付薪日恰遇休息日、节假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员工工资。(5)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按照合同或规章制度公示的薪资计算方式结算员工工资(见002003012)。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3、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员工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011)。除法定事项(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付部分,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外,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员工工资(见014)。(6)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见011至022)。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020)。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

4、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见023024)。2、工资总额(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见025至029)。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新入职员工的见习工资、生活费。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线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员工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支付给员工的

5、超额劳动报酬或技术革新、管理改进报酬。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按照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带薪私假参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2)下列14项内容不属于员工工资总额(见02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资报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

6、费。对员工自带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支出。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支付给购买本公司员工股票和债券的股息。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临时用工向提供临时工的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或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在校实习学生的生活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二)考勤和休息、休假1、工时制度(见033至048)(1)全日制用工工时制度未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见036038039)。因工作需要可以加班,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见041)。(2)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

7、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见044至048)。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见047)。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见046)。(3)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见009)。2、休息休假标准工时工作制休息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见040)。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两天。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2)综合工时、不定工时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规定休息日(见

8、049051)。(3)全民法定节假日共11天主要依据法律规定(见052):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3、带薪年假(1)休假时间根据累计工作时间决定(见053至055)。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见055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

9、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见05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见055057)。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见063)。(2)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当年安排休年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可以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用人单位确

10、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见060)。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见06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见061)。(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职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月计薪

11、天数计算)(见062)(三)请假与加班1、请假(1)事假事假为无薪假,职工当月有事假,实际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水平的限制(见065)。(2)病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见067至068)。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070)。(3)婚丧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

12、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见086)。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

13、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病假补贴(见070)(见080081073)。(4)探亲假(见087至081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14、,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2、加班(1)加班时间限制(见041043) 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15、3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2)加班费(见093至096)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

16、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周六、周日上班无需另外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结算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无需另外支付加班工资。(3)带薪年假工资支付(见06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

17、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四)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见145至249)1、企业应具备安全卫生条件(见244245247)(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18、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2、企业应提供相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1)工业卫生设施防治噪音、强光刺激危害防治电磁辐射

19、危害防暑降温和房东取暖防治粉尘危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危害(2)劳动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及电器设备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如:冲床及锻压机上的防护装置)升降机和起重机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各种联动机械上为安全而设定的信号装置(如: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启动和迅速停车设备)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如: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线的装置以及其它防治静电的设备)为安全而设置的低压照明设备(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在职工可能达到的洞、坑、沟、升降口

20、、漏斗等处安装的防护装置(在高空作业,为避免物品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等)。(3)个人防护设施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配发耳塞、防护眼镜、面具、帽盔等。电气操作人员应该配发绝缘靴、绝缘手套等。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配备防毒救护用具。(4)工业卫生辅助设施在有高温、粉尘的工作中或者有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工作中,应为职工设置淋浴设备和其它有关设备。在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应为职工提供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应为职工提供取暖室。女职工较多的工作场所应提供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五)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支付基数1、加班费支

21、付基数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平均计算薪天数(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为21.75天)进行计算(见097098)。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见096)。2、带薪年假工资支付基数(见06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

22、算月平均工资。三、本章常见劳资纠纷、产生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一) 常见劳资纠纷1、因为加班、加班时间、加班费支付引发的劳资纠纷。2、因为薪资核算、薪资支付引发的劳资纠纷。3、因为劳保用品,劳动保护引发的劳资纠纷。(二) 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可能导致的风险因为加班、加班时间、加班费支付引发的劳资纠纷。1、纠纷产生的原因:(1)企业强迫职工加班安排怀孕七个月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以“扣发奖金”为由,逼迫职工加班。(2)不安排职工休息安排职工24个小时连续工作安排职工一个整月没有休息日(3)安排加班或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后既不支付加班费也不给予“补休”(4)加班费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计算加班费基数

23、没有按照职工的稳定部分、与职工约定数值,或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水平。倍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150%、200%或300%。(5)加班时间没有按照职工实际加班时间统计。未经职工同意擅自将职工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与职工病假、事假对冲。对某些因为职工参加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的时间不予统计。2、纠纷可能产生的风险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或将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企业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强迫职工加班(法律后果见四(三)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后果见四(四)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法律后果见四(一)(二) 同时,在工作不是很难找的情况下,个别偏激的职工可能会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见二(

24、六)134143)。因为薪资核算、薪资支付引发的劳资纠纷。1、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1)企业没有按照与职工约定的方式核算职工薪资,导致职工自己核算薪资与企业发放薪资“误差”过大。 可能是薪资核算部门执行了新的核算方式,实现没有公告或公示,职工心里没有准备。(2)薪资中某些扣除部分事前没有与职工沟通到位。职工当月有违纪或旷工,应当扣除职工工资,事先没有告知。职工当月补缴社保,个人部分扣了双倍,事先没有与职工沟通。(3)某些原因使得职工实发薪资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水平。职工当月有缺勤或其它费用扣款,导致薪资过低职工当月业绩为“差”,导致薪资过低。(4)没能在约定的付薪日支付薪资。考勤统计或薪资核算某个

25、环节出现“问题”,导致薪资没能及时审批。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企业没能及时发放工资。2、可能引起的风险 如果职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企业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拖欠工人工资(法律责任见四(一)克扣工人工资(法律责任见四(二) 同未支付加班费一样,企业也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见二(六)134143)。因为劳动防护、安全卫生引发的劳资纠纷。1、纠纷发生的原因(1)企业不具备安全卫生条件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

26、设备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强迫员工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操作有故障的设备或进行可能会导致工伤的操作。强迫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员工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设备。(3)发生安全事故或职工出现职业病,企业没有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没能及时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职工发生工伤或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企业未能及时安排救治、检查,申报相关待遇。(4)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安排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

27、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给未成年工体检。2、可能引起的风险 见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四、本章主要法律后果(一) 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答:1、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见本章二(二)00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见本章二(二)129)相关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

28、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相关规定(见本章二(二)128131),“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二)克扣员工工资的法律后果答:1、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

29、日,劳动部)相关规定,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见本章二(二)128131)。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30、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相关规定,“克扣”员工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见本章二(二)128130)。(三)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相关规定,“强迫”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见本章二(二)1361

31、37)。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且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见本章二(二)134136139)。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32、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见本章二(二)13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第九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43条、第144条等,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本章二(二)137138)。(四)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答: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33、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见本章二(二)140)。(五)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答: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见本章二(二)141)。 2、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34、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见本章二(二)142)。(六)拖欠、拒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者低于法定标准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的法律责任答:1、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见本章二(二)13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

35、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见本章二(二)134143)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见本章二(二)134143)。(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答: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见244)。 2、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规

36、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见247)。3、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248)。(八)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见212)。(九)

3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见211)。(十)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抢救后时候组织调查的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38、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见217)。(十一)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操作的法律责任答: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生产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见248)。 (十二)安排员工从事有安全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

39、号)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见207至2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

40、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

41、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十四)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答: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

42、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本章劳资风险预防措施预防因为考勤、薪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引发的劳资风险,除了做到本章二(一)至(五)项要求外,还要主要以下几点:1、就职工关心的薪资体系、考勤体系、考核体系与职工沟通到位,使得职工理解与企业的规定偏差不大,职工根据公司的规定结合自己的情况估算出的薪资与企业发放的薪资“误差”在其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2、建立加班审批制度,明确作为证明职工有按照公司要求加班唯一证据的加班条由职工本人保存。考勤表、薪资表将职工每月加班时间、加班费单列,企业保留纸质文档。3、生产作业场所与生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有关的标志、设施配发到位

43、。上岗对所有职工进行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保留培训记录和考试试卷。4、畅通员工申诉渠道,引导职工就薪资、考勤等有问题先找相关有权限的公司领导沟通,力争将风险消除在初始状态。5、建立薪资核算、审批、发放流程,明确各阶段,各部门的责任,时间结点,确保薪资及时发放。避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出现。六、本章劳资纠纷应对策略证明企业不应为职工的加班行为支付加班费。主要由以下三种思路可供选择:(一)证明公司实行的是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上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不定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上班需要支付加班费。企业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劳动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文。劳动合同显

44、示职工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二)证明职工加班行为是未得到公司批准的“自愿加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相关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单位可以证明职工的加班是为了“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而非“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者工作任务后”被企业安排的“额外工作”的“自愿加班行为”则无需支付加班费(见093096)。 这个举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思路:1、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等劳动定额确定,工作量可以量化的的工作

45、岗位,直接提供工作统计表,显示“职工尽管有加班行为,但是工作量没有增加,仍在规定的劳动定额内”即可。2、对于劳动定额不固定,工作量不好用数字量化的工作岗位,则需要提供下面两个方面的证据:(1)规章制度:显示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自觉加班行为”公司不予认可。(2)空白加班条,写明:加班前需经权限的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加班后,请相关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确认确认有效。由职工留存,作为证明职工加班的唯一凭证。(三)出示考勤表证明职工“休息日”加班都已经给予“补休”。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补休后,加班工资则不用支付。 企业需要提供的证据有:考勤表,显示员工工作时间有缺勤,缺勤天数与休息日加班天数相当。工资表,显示公司在核算工资时没有扣除缺勤工资。七、 相关范例兼顾绩效和法律要求设计的薪资方案一、薪资结构1、考勤工资基本工资 全厂通用的底薪 如150元/月岗位工资 根据各自岗位不同 劳动关系500元/月 招聘专员700元/月职务津贴 根据任命职务的不同 人事科长200元/月 车间主任150元/月责任津贴 根据负责范围的不同 人事部负责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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