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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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第二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第二章学生入住管理第四条凡本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缴纳住宿费并

2、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入住学校的学生宿舍。第五条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每学年缴纳一次。学生假期按规定及时离校、寒暑假期间不留学生住宿。第六条入住者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不得拒绝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严禁将空床位私自转让、租住他人及留宿其他人员。第七条学生处、宿管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等,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第八条因转专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所在系与学生处、宿管科协商后决定。第九条如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生本人或班级辅导员应及时向学生处、宿管科主动说明,以便学

3、生处、宿管科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对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生处、宿管科有权做出调整。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的学生,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出国等终止住宿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仍应缴纳住宿费用。复学者应在复学前一周与宿管科联系,以便安排住宿。第十一条所有学生按学院要求统一安排在校住宿,因身体原因或疾病情况,可申请办理走读。申请者需于每学年开学初第一周内,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所在系审批,经学生处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宿管科、财务部门办理离宿手续。第十二条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

4、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寝室长或寝室代表凭学校通知到宿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主动交还钥匙和借用物品,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验收房间和家具物品。寝室长或寝室代表在规定离校期间未到宿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的,室内家具等物品以宿管部门清点为准。第三章宿舍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入住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管理的意识与能力,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各种违法乱纪的活动。第十四条在宿舍区内严禁以下行为,否则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 .擅自挪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2 .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3 .饲

5、养各种动物及其它危险生物;4 .私自存放管制器具和使用非安全器具;5 .私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6 .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蜡烛照明等)以及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烧煮饭菜;7 .燃放烟花爆竹、乱扔烟蒂等燃烧物;8 .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区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9 .学生在宿舍打麻将或开展赌博行为;10 .学生在宿舍内抽烟、饮酒的;11 .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第十五条入住学生应增强防盗安全意识,确保宿舍财物安全。不宜在宿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严禁私自

6、调换门锁、配备、外借钥匙,离开宿舍或睡觉时要注意关好门、窗。第十六条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门卫制度,遵守作息时间。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来访客人须经值班室验证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宿舍,女生宿舍男性不得进入(公务除外),晚归者须主动配合门卫验明身份、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无正当理由严禁深夜外出。第十七条公寓作息时间:夏季:早6:00开大门,23:00熄灯锁大门。冬季:早6:20开大门,22:30熄灯锁大门。第十八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应及时报警和注意保护现场。第四章文明住宿管理第十九条入住学生

7、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二十条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拆卸、改装公用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行为。第二十一条要遵守学校文明寝室公约。寝室人员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第二十二条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行为举止文明。严禁在宿舍区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高音播放音像设备、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在宿舍内吸烟。第二十三条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晚归,不夜出外宿,不留宿他人,不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第二十四条要爱护公共环境。禁止随地吐痰、泼水,禁

8、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杂物和在楼内停放自行车及其它车辆。第五章宿舍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入住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区内的清洁卫生。寝室要建立值日制度,每天有专人负责寝室卫生,每周要进行大扫除,保持宿舍整洁卫生。第二十六条学生处每周不定期抽查、普查宿舍卫生,由大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计形成宿舍卫生月汇总检查结果;学校大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安全卫生状况,检查结果及时公布。第二十七条每月下旬在学生处检查的基础上,将检查结果统计汇总,作为“文明宿舍”评比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各系学管人员及辅导员要按要求定期下宿舍检查,确保寝室整洁卫生,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第六章水电

9、、电器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入住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学校提倡节约水电。入住人员应做到人离灯熄,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第三十条按门规定,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采用“定量包干,节约留用,超支自负”的办法,进行定量管理。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基数(即免费定量包干数),按学生每人每月4度电、3吨水的标准在管理系统上设置。第三十一条宿舍已采用水电双控智能定额限荷供电。用电采取先购电,后用电的管理办法。超标部分的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收取。第三十二条各寝室使用水电费的分摊问题,由寝室长根据各人电器的使用情况协商解决。为确保公众安全

10、,禁止超负荷用电。第三十三条宿舍楼内洗衣机管理,遵照学生公寓全自动自助洗衣机使用及管理办法;学生寝室内楼空调管理,遵照学院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七章学生宿舍管理奖惩措施第三十四条学校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 .根据相关文件和要求,学校每年36月、912月开展2次“文明宿舍标兵”和8次“文明宿舍”评比,学院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评比结果与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及先进班级评选挂钩。2 .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宿舍管理工作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规定,恪守

11、有关文明公约。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符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 .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一经发现予以清理且责成其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给予警告处分。2 .私自留宿他人、留宿异性者,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处理。因留宿他人造成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须承担连带责任。3 .擅自在校外租住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校外租住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事件责任自负。4 .无正当理由经常夜出、晚归,每月达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 .违反宿舍安全

12、管理规定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6 .违反文明住宿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7 .对于卫生月汇总检查结果,学院将进行公示。凡宿舍卫生检查每月检查结果差的次数达到三次者,取消其全体成员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每次宿舍卫生检查结果纳入到辅导员考核。8 .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开展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及其它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寝室门窗、家具、设备设施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理赔;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理赔;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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