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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最大限度减少直至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保障人员的过失或过错,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中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查等;教学设备包括信号铃、照明设施、多媒体设备、体育器材、语音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等。二、教学事故的类别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等级。第五条根据责任人所在部门不同,将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
2、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教师上课接打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的;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无不可抗拒的原因,迟到或早退在10分钟之内的;3、在教学活动中长时间地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学生意见较大的;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授课计划、教案或未按要求完成考试命题、阅卷、成绩登录等的;5、未经批准,教师擅自改变教学活动时间安排的;6、一次课学生迟到、旷课率达1/3以上,授课教师不闻不问,无记录,不向学生所在系的管理人员反映的。(二)教学管理类1、教师已办理调课手续,但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的;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
3、0分钟之内的;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学生有关学籍变动的;4、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未及时整理按规定应归档的教学档案资料,造成教学档案资料不全的;5、在各类考试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看报刊、玩手机、无故离开考场等),以致使考场中出现部分学生交头接耳等现象,考场秩序出现混乱现象的。(S)教学保障类1、教学设备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影响正常教学的;2、作息时间变动,未按变动后的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3、无特殊情况教师休息室未及时开门,卫生未打扫,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代监考;2、无不可抗拒原因,教师
4、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达10分钟以上;3、成绩报送后又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达3人次及以上;4、应布置作业而未布置或不批改作业达课程要求的1/2以上;5、酗酒后上课,语无伦次、失态,引起学生强烈不满;6、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达10分以上的;7、实践教学课教师虽然已安排了学习任务,但对学生不指导,不管理,导致大多数学生课程期间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8、教师选用的教材明显不适合教学要求的;9、不执行学院制定的教学基本规范,不备课、无教案,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10、不按教学大纲授课,造成教学内容混乱;或未制订学期授课计划;或不执行或擅自变更授课计划,严重影响教学进度。
5、(二)教学管理类1、教材征订人员漏订、少订教材,造成学生一周以上二周内无教材的;2、因试卷在印制、保管时不慎导致泄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教学管理档案资料遗失,或教学管理统计数字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课表排定,教学任务未能下达的;5、试卷错发或错印,造成考试重新组织的;6、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在一场考试中巡考人员在其负责的考场先后发现作弊现象达3起以上;当场未发现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份数不符;7、未将学生成绩、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及其家长。(S)教学保障类1、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报修后负责维修的人员2日内不作为的;2、按计划应完成
6、,或由教学保障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有关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3、事先无通知,人为造成教学时间内停电。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任课教师在教务处或所在教学单位明确不批准的情况下,仍执意停课、缺课、调课;2、不执行授课计划擅自删除教学大纲内容达1/4以上,或提前结束课程教学达一周以上;3、教师无故旷课、监考未到;4、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辱骂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不良后果;5、命题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泄露试题;6、试卷存在重大错误或缺失,造成学生无法答卷,或导致重新组织考试的;7、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
7、成重大事故的。(二)教学管理类1、监考、巡视人员暗示考试内容,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姑息、纵容学生作弊;2、考场安排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3、教学管理人员私自改动学生成绩;4、在出具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弄虚作假的;5、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在场的教师、管理人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转送医院,造成严重后果;6、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一周以上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7、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S)教学保障类1、教学设施损坏严重,报修后无特殊原因,一周后未修复,严重影响教学;2、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九条认
8、定机构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院委会认定。第十条认定范围(一)教学检查发现的事故。(二)事故责任人(单位)主动报告的事故。(S)被举报的事故。凡学院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凡举报人姓名真实的或被举报人(单位)姓名真实并事故时间、地点及事故描述具体的即可在核实后认定。学院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凡对教务处的举报,直接报分管教学的院长。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查实(一)初步认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分管教学的院长责成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查实;对重大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和教务处共同查实;对于初步认定属教务处的教学事故,由分管
9、教学的院长组织查实。(二)凡在事故通知送达3日内确定不了事故责任人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便为事故责任人。(三)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教务处长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上签字,此表留存教务处备查。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的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的例会上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绩效工资或超课时费IOO元。在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次者,第三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二)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1、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由教务处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绩效工资或超课时费200元;2、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结果不
10、得定为优秀,从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加学院的评优评奖活动。3、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S)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1、由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委会批准;2、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绩效工资或超课时费300元;3、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4、两年内不得参加学院评优评奖活动和下一次的高一级职称、职务的申报;(四)其他方面的处理1、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拒不认错者,或对举报人报复者,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事故人主动报告,并有正确和深刻认识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2、各类教学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3、在一学期内,发生二次重大教学事故者,调离岗位直至解聘。4、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违反政纪的,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教学事故的申诉第十三条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复核并报院委会复议,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六、附则第十四条未涵盖在本办法内的其他事件,如使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经院委会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