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籍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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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适龄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我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考勤、奖惩、毕业、结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新生入学。已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有关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老生入学。每学期开学初,由班主任检查学生手册和寒(暑)假作业,班级收齐学生证后,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凡不按时报到注册又未向学校请假的学生均视为自动退学,并注消学籍,报市教育局中小

2、教育处备案。第五条全校学生注册完毕,学生处整理进、出学生名单,在一个月内,编制、打印、发放新的学生名单供全校各部门使用。第三章学籍第六条对已经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发给统一印制的学生证。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学生情况登记表(可供计算机录入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名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计算机录入用)除学生情况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登记表为学校印制外,其余表册均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第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计算机自动生

3、成)。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已统编号为序。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做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市教育局办理。第四章转学第十条外校学生转入,一般在寒、暑假进行。先由教务处负责审查有关户口和学习成绩证明,再参加我校组织的插班生考试,根据该学生的成绩及我校班级的容量,经教务处审批、教务主任同意后,到学生处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进行统一编班。第十一条转入生收费标准,按我校统一标准收费。第十二条本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向

4、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出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第十三条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向对方学校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对方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学校凭接收回函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处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四条学生休学。在校学生因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年级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部主任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

5、其学籍。第十五条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来校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期满未办理续休手续或休学超过两学年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七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提前复学,由学生家长持休学证明和区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书,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核准后可以复学,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和班级。第六章退学第十八条在校期间因出国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家长持学生出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到学校办理有关离校手续,经学

6、校批准,可以退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I)未经请假,开学逾期不报到注册者;(2)学期中途,未办理正常转学手续,连续两周不到校上课,班主任及学生处多次联系仍未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者;(3)未经请假,在一学期连续旷课一个月或累计一个半月,经班主任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和帮助教育无效者;(4)休学期满,逾期未联系复学事宜或不按期办理延期休学手续者;第七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安排学生留级。第二十一条学校不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第二

7、十二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第八章考勤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第二十四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专人点名登记。学期结束时,学生出勤情况将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家长。第二十五条学生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

8、由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学生处备案。第九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实验学校学生教育与管理条例,对在品德、学业、体质及竞赛等方面有上佳表现者,根据学生奖励条例,按程序批准后,给予适当表扬与奖励。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第二十八条因品质恶劣,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破坏社会治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经班主任提出申请,由年级组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查,报校长批准,送育新学校接受强制性教育。第二十九条对受处分的学生,不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班主任同意,学生处批准,可以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消原处分材料。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给予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市教育局验印的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一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科城实验学校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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