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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十大类材料,这十大类材料仍然是当代各类干部档案管理的主体。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工作和公务员管理工作形成了很多新材料,这些材料也是公务员工作表现和个人经历的真实反映和记录,理应归入干部档案管理的范畴。根据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干部档案管理的实践,干部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履历材料履历材料包括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等。整理履历材料时需要注意: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放在第一类第一份材料的位置,这个位置在干部档案管理过程中不可变更。履历表和简历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入该类,而带自传的履历或简
2、历表,以自传为主,则置入第二类。读书期间填写的、反映其本人经历的登记表放第一类,而中学、大学报考登记表与成绩单和毕业生登记表共同构成一整套学历材料则放第四类。反映党、团员一般经历的登记表或简历表放第一类,而在整党或重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党、团员登记表,则放第六类。干部履历鉴定书(表)或履历表、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的放第一类,以鉴定为主的放第三类。可以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登记表(如应征入伍登记表、兵役登记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等材料),归第九类。上述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2自传材料自传材料指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整理自传材料时需要注意:对于没有写过自传的干部,可将含有自传内容较多的入
3、党申请书放该类,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中标明“代自传”。组织上要求干部本人交待的有关本人经历、家庭情况或社会关系等材料,凡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应合并一起放第五类。一般性的科技干部业务自传、技术自传,不归档。上述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3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包括以鉴定(含自我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评议的综合材料员年度考核表,离任审计材料等。整理鉴定材料时需要注意:含有成绩(或有“同意毕业”、“准予毕业”意见)毕业生鉴定表一般放入第四类。1
4、989年春夏之交的鉴定置于此类。需要归档的考察材料须经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签署考察人姓名并注明身份。有关审计工作形成的材料或干部离任审计考核材料,一般放第三类。而在审计中发现干部有经济或其他问题的并给予处分的,则放第八类。总结(毕业总结),以鉴定为主的放第三类;重点谈收获、体会的放第十类。短期(半年以下)的总结材料可不归档。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不归档。上述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4自传材料学历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本类材料主要包括:报考中专及高等院校考生登记表、学生审查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含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授予学位的决定、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决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各种培训
5、登记表(干部过渡培训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登记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和有重大影响(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的评价材料和目录(目录须经组织批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归档);出国留学生审批表、出国人员进修审批表、出国留学结业鉴定表;党校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和思想小结;干部培训登记表等。整理本类材料时需要注意:学历材料一要注意完整性,一套完整的学历材料至少由报考登记表(报考书)、学习成绩单(卡)、毕业生(学员结业)登记表三部分组成。注意对学历和学位真实性的认定,尤其是通过校方网页的查证。补发的学
6、历证明无文件依据的,不承认学历。中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档案中已有的不要去掉,归四类,档案中没有的不必重新收集。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不归档。“文革”中的“工农兵”学员,组织材料放第四类,而在过程中形成的座谈记录等材料则不归档。考生政审材料与报考登记表(审批表)一起放第四类。反映干部学历、专长、业务能力和贡献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批表,放第四类。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由本人保存,复印件放第四类(在登记目录时要注明)。学生证、各科试卷、毕业设计、准考证、入学通知书、论文、著作等材料不归档。上述材料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5政审材料政审材料包括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党龄、国籍)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
7、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查、说明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确定知青下放工龄;1989年动乱学生政治表现;革命烈士证明书。整理政审材料需要注意:政审材料要保持完整性,即一套完整的政审材料应包括批复、结论或甄别复查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及检查交待材料、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等。因私出国形成的审查材料放第五类,因公出国政审材料则放第九类。盖有公章的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放
8、第五类,未盖公章的则放第十类。入伍时间批注(证明)、连续工龄审核等材料放第五类。未有组织结论的反映干部重大问题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退还该干部所在单位,待组织作出结论后,再判定是否归档。政审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信件、函调、索要证明卡片、外调提纲、调查线索、外调介绍信、与被查人谈话记录、审查结论和调查报告的草稿、底稿不归档。需要按照材料主次关系排列。一般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交待材料等。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事件即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6党团或民主党派的材料加入党团或民主党派的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
9、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整理干部的党团或民主党派材料时需要注意:党团材料只归组织作了结论的正式材料。要求入党、入团期间的思想汇报材料、党小组、支部讨论记录、考察写实材料、有关问题请示报告、审批通知书等不归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表,一般不归档,但有组织说明的可放第六类。入党申请书最多只归首尾两份。
10、入党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应放第五类。未批准或未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已归档的应取出来。预备党员未转正的,志愿书不进档案。因1969年4月14日1977年8月17日期间入党无预备期,故没有转正申请书可供存档。党员登记中缓登期满后的组织决定及有关材料放第六类。民主评议党员所产生的材料原则上只归两头的(优秀的或犯错误的),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材料质量而定。凡被开除党籍的,其入党材料仍放第六类,但需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注明何时由何机关开除出党。开除出党的处分材料则放第八类。既是党员又是团员的,按加入时间先后归档。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排序,
11、排列顺序为:入团志愿书一一入团申请书入党志愿书一一入党申请书一一入党转正申请书一一党员登记表。7奖励材料奖励材料主要包括: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材料;科技(科研)成果、科学论文、创造发明、技术革新、优秀科普作品奖励表;劳动模范申请书;劳动模范退休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专家一次性津贴审批表。整理奖励材料时需要注意:奖励材料包括业务奖励和科技奖励两个部分。不能将单位获得奖励的事迹材料归入该单位主要领导人档案中。奖励过程中形成的决定、通告、请示报告属于文书档案;奖状、荣誉证书、纪念册、奖章、勋章不归档,由本人保存。奖励晋升工资审批表放第九类。奖励材料不限时间,不限制审批单位级
12、别,只要手续完备,符合归档要求,都应归档。只有奖励证书和奖状而无审批表的,其奖励证书和奖状不能归档,要通知所在单位或评先单位尽量找回审批表,实在索取不到的,可将先进事迹材料取来归档。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整理。8处分材料干部处分材料包括: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组织上对干部个人的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材料。整理干部处分材料时需要注意: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放第八类;只有批复或结论而未
13、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放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放第八类。离婚判决书放第十类,其他如刑事、行政(治安)拘留、劳教等审批材料放入本类。纪检查处案件中的处分决定、批复、通知等原稿、索要的调查证明材料、检举揭发旁证材料和司法部门判决书原件、证据、本人交待、侦破方案、审讯笔记等,属案件档案,不归入干部档案。“文化大革命”中有结论的材料先放审查结论,其次放旁证材料,最后放本人交待;“文化大革命”中没有结论,但当时又属于记录在案的材料,仍然按“文革”中材料放:先放旁证材料,后附当地组织说明意见。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入本类。凡未给处分的,以政治历
14、史问题为主的归入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入第八类。原来受处分,现已平反或撤销,新清整档案时,应将平反或撤销结论的批复放在原处分批复之前。本类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一一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一一证明材料一一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9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干部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包括: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呈报表),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特殊津贴呈报表,解决待遇的审批表、批复等;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调动呈报表,干部报考登记表、审批表、干部过渡登记表,聘用审批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退材料,干部退(离)休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
15、军(警)衔审批表;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驻外使馆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提名表)以及机关单位选拔、聘用、录用、转干、转业材料等。整理本类材料时需要注意:干部职务工资变动表从1985年工改后的工资情况开始填写,只填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额,不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该表放九类一小类第一份材料的位置。应征入伍登记表(兵役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审批表),转业干部服预备役报告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有干部职务任免内容的登记表、简历表、审批表,以及党委委员、团干
16、部、讲师团成员登记表(任免性质),援藏(进疆)人员登记表、审批表,都放入第九类。凡选举职务和需要政府部门履行有关手续再对外公布的职务,其选举结果和政府任免的文号、时间应由有关干部部门填写在干部任免呈报表的有关栏目后方可进档。无任免呈报表时,任免通知可放第九类,有任免呈报表则不归任免文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报到通知书(派遣证)可放第十类。商调函、调令,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不归档。存档整理顺序为:工资情况的材料一一任免材料一一出国(出境)材料各种代表会登记表聘用录用、转干、转业材料一一待遇、退(离)休、退职材料。每一小类中,材料依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10其他参考材料其他参考材料主要包括:残疾体检表
17、,因公致残确定残疾等级的材料;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讣告、悼词、生平、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和遗书等;照顾招收退休退职死亡干部子女报批表;转业干部转服预备役审批表;不符合第一类至第九类归档内容而又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整理本类材料时需要注意:民事纠纷判决书,结婚报告、离婚结论,军人家属随军登记表(审批表),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表,独生子女审批表等材料可放第十类。思想汇报,原则上不归档,但反映的思想认识独特,影响较大的材料可放第十类。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思想总结、个人检查等材料,仍保留在第十类。以上十大类材料是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干部档案管理过程中尤其注意收集如下档案文件:干部招聘
18、录用时的相关材料、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材料、干部选拔任用时的相关材料等。此外,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每人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干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定。”因此,干部档案应实行正副本制度,即中央一级的党政机关的每一个干部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其他党政机关的干部档案由相应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行决定。副本的内容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近期履历材料,主要鉴定材料,干部考核材料、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奖励材料,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