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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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名称:委托人:监理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高校、大学基本建设处制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j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范围:3 .工程地点:4 .资金来源: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

2、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联系电话: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取费基数(暂定)-取费费率为;监理费(人民币)小写元。监理费(人民币)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O2.相关服务酬金:/O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Q2 .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 .保修阶段服务酬金:1.O4 .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 .监理期限: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SJ

3、ho(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二日始,至一/年/月上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B,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3 .订立地点:o4 .本合同一式捌份,不分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翼份,监理人执其份。下无正文(签字)(签字)委托人:高校、大学(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住所:邮政编码:监理人:(盖章)法定代

4、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住所: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

5、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

6、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7、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 .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

8、)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

9、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

10、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

11、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

12、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

13、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

14、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 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

15、、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4. 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5. 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6. 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7. 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8. 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16、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9.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10.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11. 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12. 约责任12.1 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1.1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

17、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 .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 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 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6. 支付

18、6.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 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6. 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7.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

19、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7. 2变更8. 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9. 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 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20、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11. 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12. 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3. .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

21、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

22、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

23、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 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7. 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8.

24、 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8. 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9. 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10. 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 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

25、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二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 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1. 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

26、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解释1.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通用条款;监理投标书及承诺书。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l监理服务范围:(1)服务范围: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详见附件2。(2)服务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应在监

27、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或根据委托人要求,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和设备应符合下述要求:监理人进场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执业资格及层次结构等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相吻合,满足工程进展和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于每季度初向委托人报送下季度监理人员服务计划,于每月月末向委托人报送下月人员进场计划,由委托人核定,并确认执行。监理人应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计划选派监理人员进场。监理人进场后应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21天内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主要监理人员被授予的权限需要变更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

28、人。监理人进场后,需将进场一类、二类、三类监理人员简历报送委托人审批,未经委托人审批通过的监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场。监理人需在每季度末对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以书面方式报送委托人,在现场与委托人进行交流与沟通。监理人应自备与其监理工程项目相适应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调整的要求。注:(一类监理人员:总监;二类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三类监理人员:监理员)。(3)服务目标质量控制应达到合格工程;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分别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所监理施工合同的总价。2.1.2监理服务的内容2.1.2.1基本工作2.

29、1.2监理服务的内容2.1.2.1基本工作(1)编制监理规划;(2)熟悉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3)参与设计交底工作;(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5)主持常规工地会议;(6)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初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IO)保存所有的原始资料和其它应妥善保管的一切资料;(11)审批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

30、准试验;(12)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和数量;(13)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4)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1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实施。(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7)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9)发布停工令;(2

31、0)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21)签发中期支付凭证;(22)发布变更令;(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2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7)签发交工证书;(2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计划;(3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3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3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3

32、3)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34)在业主与承包商(或第三方)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35)审核签署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支付证书,并提交业主审核;(36)参与业主与承包人关于变更单价、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关键的其它问题进行的谈判;(37)帮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38)如果业主与第三方发生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仲裁或诉讼事件,如业主要求,监理人应在仲裁委员会或法庭上作为证人,公正地提供有关证据。(39)协助业主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工作计划;(

33、40)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终身(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制。2.1.2.2主要职责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其主要职责是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工程质量监理的主要职责:(1)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一道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必须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不符合合同要求

34、的,有权拒绝使用并督促运出工地现场。(3)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先指令停工再报批。(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5)监理人员按施工程序实行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监督,现场检查,对重要工作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6)定期向有关职能部门填报质量报表。工程进度监理

35、的主要职责:(1)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工程实施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报业主批复。(2)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报业主批准下达。(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末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4)定期向业主报告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向业主提出中止执行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工程费用监理的主要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按实签

36、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后方能支付。(2)按合同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己完工程且质量合格的数量和价值报业主审批。(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费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要求。(4)编制财务支付月报表和材料供应、机械设备进场月报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37、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而监理方未能及时发现的,监理方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安全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生产监理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并必须在开工前按规

38、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为职工办理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环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况,在防护、技术管理上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打桩、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爬模(滑模)施工、承重支撑搭设和拆除、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可行、安全、可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

39、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加盖公章,并经项目监理部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审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书中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种及其它安全技术交底纪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上岗。审查安全交底内容是否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审查季节性施工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审查特殊作业环境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督促施

40、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施工单位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是否按照安全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检查。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反映各项检查后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是否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专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增加对施工单位PC生产基地的“预制构件加工驻场监理”脚手架安全监理脚手架搭设前要审查专项安全方案。审查钢管、扣件的生产出厂证、产品合格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和深的划道,不得自行对接加长。明显

41、弯曲变形不应超过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I30-2001)2002版中表8.1.5的规定,且应做好防锈处理。扣件不得有裂缝、变形,表面大于IOnlm2的砂眼不应超过3处且累计面积不应大于50mm2,螺栓不得出现滑丝对承重支模系统(承重支撑架搭设)应使用力矩扳手进行抽样检测,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并对抽样检测的数量、部位和结果做好相应的记录。审核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设备准用证及操作人员上岗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挂牌,方能使用。基坑支护安全监理审核基坑支护安全方案和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等。4M深以上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经当地有

42、关专家组评审、修正后再行施工。审核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是否到位,施工过程中经常查阅“变形监测”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情况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告诉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审核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是否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模板拆除前必须有混凝土强度报告及审批拆模申请,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版规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和电工上岗证。复核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接地电阻。凡工地新购入的电缆电线、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电器装置(含插头插座、熔断器等)、低压电气(含漏电保护

43、器、隔离开关、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电动工具(含电钻、电动砂轮机、园锯、插入式碎振动器)、电焊机等必须具备CCC认证标志并符合行业有关规范。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全监理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认真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建筑安装监督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审核机械操作人员上岗证。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和载重运行的试验。检查工地是否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外用电梯安全监理审核装拆单位许可证、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查阅外用电梯使用说明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

44、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调试检测并附有验收记录,数据齐全,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使用。核查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生产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安全装置应每二年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有效期是否符合)。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基础必须做好隐检,并经监理企业签认。人货两用电梯每次顶升和拆降后继续使用的应重新验收。塔吊(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理审核装拆单位许可证、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塔吊人员上岗证。查阅塔吊使用说明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调试检测,并有验收记录,数据齐全,在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

45、合格再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使用。查阅塔吊出厂合格证。签认塔吊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塔吊(塔式起重机)每次顶升和拆降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验收。起重吊装安全监理查阅起重机型号选择、吊装平面布置、吊装工艺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审核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是否在有效期时间内。审核操作司机是否是本机型的司机操作。验证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上岗证。每次作业前应根据当天的最大起重量进行试吊、检验。打桩机械核查打桩机械(包括锤击、静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查验桩机作业人员上岗证。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手段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安

46、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凡施工现场发生重伤、死亡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当地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审查专业分包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增加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程程序和制度、措施。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审批监理实施细则中增加的安全监理具体措施。检查和督促安全监理员的工作。检查监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事故后的现场整改。组织编写并签发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负责签署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定期审阅安全监理员的安全监理日记,并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协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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