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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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关联公司,1.关联公司概述2 关联公司的法律特征:关联公司是复数的公司;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关联公司的形成纽带,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两者有什么联系?关联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几层意思,关联公司的连接因素1 资本连接因素: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资本连接;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相互投资公司2 身份连接因素:关列公司;亲属关列公司;准关列公司3 合同连接因素:连锁公司;支配性合同公司,公司联营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关联公司的法律调整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下规则:1、信息披露制度2、 股东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3、控制股东补

2、偿制度与控制股东赔偿制度4、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公司集团,公司集团的含义 公司集团是指若干个法律上独立的公司因为相互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联接纽带而在经济活动中呈现出来的一种集合化生存状态,这样的一些公司的集合化状态在观念上被视为形成了一个公司集团,法律特征:公司集团是公司的集合;公司集团内部具有紧密联系;公司集团不是一种民商事主体,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两者区别? 决不能等同)公司集团与跨国公司,公司集团的结构和功能 公司集团的关系可分为内部和外部关系,而内部关系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他成员公司与核心公司的关系;其他成员公司彼此之间的关系。 功能:公司集团的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积极功能主要表现

3、在:1 资源优化配置2 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3 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消极功能1 形成垄断(最主要的消极功能)2 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公司集团的消极功能主要体现在避税和漏税上,公司集团利用彼此间的关联关系进行避税更是司空见惯甚至无法杜绝的,这主要体现在:境内避税;跨境避税,公司集团的法律调整形式调整与实质调整 形式调整主要包括对公司集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调整。 公司集团的设立: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条件和程序究竟是咋样的呢?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公司集团的实质调整,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一、关联公司的界定,1、立法界定,德国股份公司法:在相互关系上为被多数参与的企业和多数参与的企业、从属企

4、业和控制企业、康采恩企业、相互参与的企业或为关系企业合同当事方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台湾“公司法” :本法所称关系企业,指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企业:一、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二、相互投资公司。,我国有关关联公司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方面和证券监控两个方面,公司法自身没有直接涉及,前两种都是个有侧重,不能取代公司法的调控,而且前两个方面的调控效力偏低,具体内容上也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因此需要在公司法这样的高效力层次加以统一。,2、学理定义,关联企业指任何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彼此互为对方的关联企业。广义:泛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及长期业

5、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狭义:是指与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3、关联企业的特征,A、关联企业是企业联合体的组成成员。B、各关联企业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C、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纽带:1、资本联系纽带。2、合同维系方式。3、人事连锁。 D、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控制关系的认定,形式标准:控制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需要通过对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的拥有来实现。因此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比例来说明控制的程度更具操作性。实质标准:控制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一定完全可以量化,而应视其实际情况而定。,控制的内涵,控制:对他企业的人

6、事、财务或业务等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长期的经常性的支配性或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核心要点有三:一是支配意思;二是控制行为;三是持续状态。,控制的类型,A、 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或称表决权资本) :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B、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等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7、。,共同控制,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该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该另一个企业。,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如果两企业同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的,可推定该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在两个或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控制与从属关系,即控制人通过其中一个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因此,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重大影响关系,重大影响,是指对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权利或对决策的作出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指南:(1)一方拥有另一方20%50%表决权股份。(2)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3)参与政策

8、制定过程。(4)互相交换管理人员。(5)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4、关联公司的形成方式,关联公司形成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通过公司转投资而形成;二是通过合同机制而形成;三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而形成。,企业合同,所谓企业合同,就是企业之间订立的以建立控制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企业合同,在德国最为常见:1.控制合同与利润让渡合同。2.管理权移转合同。3.商事租赁。4.利润共享合同与利润分享合同。,其他形成方式,A、领导相互兼任,B、公司之间成立共同领导机构,C、综合商社(日本和韩国):一种规模巨大的流通企业,其活动范围广,职能多, 具有间接的金融作用,能够统一多个企业的流通途径,在对外交往中还具有特殊的如收集

9、情报,建立海外贸易基地等作用,因此可以成为数企业的联结中心,加强有关公司的结合,从而促使公司集团形成。,二、关联公司的具体形式,1、母子关系/控制与从属关系,这两组概念很难区分,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概念,有的即使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也没有能将其区分清楚。曾经有观点认为,当持股比例超过50时,两公司之间成立母子关系,低于该比例的可能成立控制与附属公司关系。,英国的立法,英国1985年公司法258节和附件10A:母子关系要求一企业(母公司):1. 在另一企业中拥有多数表决权;或2. 是另一企业成员,并有权任免其大多数董事;或3. 依照另一企业的章程大纲,或符合其大纲的书面控制协议,有权对该企业施加

10、支配性影响;或4. 是另一企业的成员,并根据与其他成员的协议,独自控制其大多数表决权;5. 在另一企业中享有“参与利益” ,并实际上对该企业施加了支配性影响或对两者进行统一管理。,1989年的修改,除了在合并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披露的意义上使用母子关系的概念以外,其他场合使用控制与附属公司的概念。“控制”与“附属”公司是:一公司1. 拥有另一方大多数的表决权;或2. 是其成员,并有权任免其大多数董事;或3. 是它的成员之一,并根据与其他成员的协议,独自控制其大多数表决权。或它是该另一公司的孙公司。,对英国公司法改革的评价,对于基本相同的事项,非要认为该使用不同的术语,这无疑是一个遗憾;其进步在于

11、:体现了真正重要的是“控制”,而不是“拥有大多数的股份”,毕竟,由于无表决权股和加重表决权股的存在,“拥有大多数的股份”并不必然意味着“控制”。,2、持股控制的界定,公司法217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如果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股份达到50以上,就可以直接认定前者是控制股东,也就是控制公司。而如果后者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那么即使持有股份达不到50,也可以实际左右股东大

12、会的决议,此时不影响控制股东的认定。而且,持股不到50,并不意味着其表决权数不到50。,持股数与表决权数,一股一权的变异:无表决权股份(如优先股)和超级表决权股。持股数与表决权数之间出现了分化。对于公司的控制真正有意义的。时表决权数而不是持股数。,关于50,50: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唯持有多数股份才能保证其意志得以在公司被体现。问题:特别决议要求超过2/3甚至是3/4。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本章中母公司指持有另一公司已发行的每一类别股份和系列股份的至少90份额的公司”。,由于股权结构的分散,往往控制的要求会低于50。法国商事公司法354条规定:40以上表决权,并且没有任何其他合伙人或者股

13、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表决权高于其持有的表决权。俄罗斯民法典106条:超过20的表决权,纽约州商事公司法第911条(8):如果某人拥有一个公司发行在外10或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则推定他控制了公司。 澳大利亚公司法第9条:一个人对一个公司或列出了注册管理投资计划有实质上的控制,如果其持有不少于5的总投票权的公司股份,或计划中的权益,2.4、关于“推定”,“推定”意味着该公司并不必然就“是”控制公司,可以用反证来推翻。这种规定方式主要处于对某些机构投资者的保护,从而免除他们的相应的义务。“从控制股东这个概念的构成要件上看,必须强调其对公司行使了实际控制权。仅仅居于多数,但未行使控制权的大股东,仍不构

14、成控制股东。”,3、相互投资公司,当二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达一定数额时,便形成相互投资公司。相互投资公司相互所拥有对方股份数额一般都比较高,如德国规定二个以上的公司相互持有达1/4以上的为相互投资公司(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9条),而在台湾,这个比例是1/3以上(台湾公司法3699条)。,3.1、相互投资公司的利弊,公司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有利于公司集团的长期稳定发展,因为关联公司各成员之间相互持股使得各公司即是所有者,又是被所有者,利益相关。但这也可能产生一些问题: 1.虚增资本。2.董监事可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的股东会。,3.2、对相互投资公司的限制,A、限定公司转投资的投资总额。B、规定持股公

15、司的通知报告及公告义务。C、限制股权的行使。,4、公司集团,企业集团就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所形成的、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一个母公司和多个子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该联合体必须能在统一战略下协调行动,在经济管理上表现为一种组织形式,在法律意义上,其本质是公司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我国所提出的概念。集团公司。它是指公司集团内处于被控制地位的公司。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就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企业集团的一个成员企业,一个企业集团一般只有一个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许多情况下,关联企业

16、就是构成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就是由若干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或企业系统。集团的成员企业之间以不同的形式相互联结,从而形成不同特点的关联企业。虽然不能说所有的关联企业都必然构成企业集团,但可以说,所有的企业集团都必然是由关联企业组成的。,三、关联公司的公司法调整,1、关联公司法律调整概述,关联公司带来的主要问题:公司现在追求的是外在的商业利益,即集团利益。 公司法上所承认的“公司是独立的主体”这一假定被现实的经济事实推翻 。,保护对象,由于关联企业中支配与控制因素的存在,在公司法上出现两大问题:其一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问题其二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的问题,保护方式

17、,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保护附属公司债权人;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理论:保护附属公司的中小股东。股东的派生诉讼:对控制公司的一定程度的制约。除此之外,公司法还对关联公司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2、深石原则,2.1、产生“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 ,又称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 ”。 1938年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案(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tric Co.),2.2、含义,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

18、先权,均应次于其他债权受清偿。居次原则仅是通过确定不同债权的清偿顺序来保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至于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则不在保护之列。,2.3、不同观点,完全居次规则控制股东之债权一律居于其他债权人之后清偿:可能导致控制股东受到的惩罚大大超过其依控制地位所得到的利益;或者控制股东因而变本加厉地从子公司处获得更多不当利益。因而,在子公司破产案件中,对母公司的债权应采取积极分配规则,从而实现衡平居次的效果。,2.4、“衡平”的居次,美国法院通常审查母公司是否具有以下几种“不公平行为”:(1)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权之行使,违反了受任人之诚信义务;(3)母公司无视子公司独立人格而

19、违反公司法规范性之规定;(4)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2.5、居次原则与人格否认,1. 适用目的:让母公司(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v. 限制母公司的受偿顺位。2. 适用领域:法人格适用于否认破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被广泛地适用 v. 仅在破产法领域适用(台湾规定适用于破产、和解以及按公司法进行的公司重整或特别清算程序。),2.6、法律效果,1.否定母公司债权的平等受偿权。 2.否定母公司的债务抵销权。 3.否定母公司的优先受偿权。,3、利益补偿规则,台公司法369条之4第1项:“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轨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而未于营业年度终了时为适当

20、补偿,致从属公司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控制公司应当主动补偿从属公司的利益损失;未补偿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源自德国的“适当补偿给付”规定 。,4、实质合并规则,由美国法官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根据衡平法则创造出的一种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救济措施。当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同时破产时,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将破产的各成员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合并,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于所有债权人,而不去细究某一债权是哪个成员公司的。,目的与后果,目的:希望关系企业所有的债权人能获得公平待遇与公平分配破产财产 。后果:在于消灭了所有公司间的求偿要求。公司人格的混合或丧失会,实际上构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和债务

21、的相互抵消,并且排除了集团公司之间的欺诈性转让和自益性的交易。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意义,实质合并原则实系各国公认的“揭穿公司面纱”理论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运用的特殊原则,A、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B、有效简化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提高审判效率。C、有效防制关联企业间非法利益输送的弊端。,5、连带赔偿制度,指控制公司、控制公司负责人和获得利益的其他从属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旨在提高相关方对从属公司责任心。台 “公司法”第369条之四第2项:“控制公司负责人,使从属公司为前项之经营者,应与控制公司就前项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第3

22、69条之五规定:“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为前条第一项之经营,致他从属公司受有利益;获利的该他从属公司,于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就控制公司依前条规定,应负之赔偿,负连带责任。”,四、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1、概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关联交易的披露,2.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处理: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 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3、附注,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思考题:1、什么叫关联公司? 它有何法律特征?2、什么叫公司集团?他有何法律特征?它有哪些结构与功能?3、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有何联系和区别?4、怎么规制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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