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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阅制度1、查阅利用本中心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人员或借阅者持机关介绍信并注明领导签字来查阅;查阅党的档案须持党组织介绍信,由党员查阅;查阅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须由领导签字同意方能进行查阅。查阅档案目的明确,用档合理,经本中心同意后,办理查档登记手续,即可利用档案。2、凡需复制档案者,经本中心同意后由本中心预予以复制。复制的档案,应由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妥善保存。如重要机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本中心。3、查阅利用档案,应在本中心阅览室进行。档案不得携出馆外,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阅读他人借阅的档案,不得阅与自己查目的无关的档案。特殊情况档案必须外借,须经本中心或区领导批准,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档案外借期间要保证保密与安全。4、利用者在利用档案过程中,不得盗窃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剪裁、拆散、勾画、描摹、折叠。阅览时不得吸烟,不要重手和急速翻阅档案。5、利用者复制档案、索取档案证明、提出咨询以及利用档案取得经济效益者,本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6、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经者取消阅档资格,情况严重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