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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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住所为江山市江东大道131号。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江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山市水利局。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17418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第六条本单位的宗旨:贯彻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2、决策部署。第七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对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用水等功能进行管理;承担水源保护、水库工程设施管理及其他水库资源的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江山市人民政府的权利:(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其副职;(三)审查(核准)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四)监督事业单

3、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江山市人民政府的义务:(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事业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江山市水利局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事业单位实施行

4、业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一)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事业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事业单位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事业单位宗旨,维护事业单位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

5、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党委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四条本单位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五条

6、本单位建立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委会议是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事业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议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委内通报,听取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委的监督。第十七条本单位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八条本单位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十九条本单位

7、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二十条本单位设中心主任1名,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建立党委议事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修改章程。(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四)业务活动计划。(五)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七)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A)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党委议事决策程序: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干部职

8、工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党委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党委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四

9、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9个,主要职责分别为:(一)办公室。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牵头内部事务督办督查;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文字审核、信息和文书档案、文件收发、机要保密、提案议案办理;负责会务接待、资产管理、车辆管理、政府采购等行政后勤;负责协调对外联系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及平安综治。(二)人事科。负责中心日常党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负责职工业务教

10、育培训计划制定落实;办理专技职称及技工等级的晋升申报和聘用;负责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办理和职工档案管理。(三)计财科。负责健全及执行财务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做好会计管理、资金运作和经费核算报销;编制收支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管理下属企业财务;负责资产年报、月报。(四)生态保护科。宣传和执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文件;负责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山场、砂石、水产养殖等的监管;负责洁水养殖计划方案、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与库面保洁;协助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五)应急管理科。负责全中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负责水利工程抢

11、险和森林消防的应急指挥;做好水库防汛、度汛调度,牵头制订防汛预案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计划。(六)工程技术科(维修养护科)。负责全中心工程技术和工程实施的指导工作;拟订和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岁修的年度计划;负责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负责工程招投标;组织中心重大项目前期、服务业项目的谋划。(七)大坝渠道管理站。负责水库主坝、副坝、总干渠及渠系建筑物的日常管理;负责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及大坝安全预案;负责水库水文观测和报汛;组织渠道防汛抢险及抗旱灌溉;负责相关渠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管理和监管;负责防汛物资的管理;负责大坝、渠道闸门运行管理。(八)山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江山市碗窑

12、水库库区山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库区山场统一规划;负责库区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报批、实施;负责库区水土保持、山场林木管护和森林消防日常管理;协同做好水质保护工作。(九)长坑垄水库管理站。负责长坑垄水库大坝、引水渠道等水利设施的巡视检查;协同做好长坑垄水库水质保护;负责长台溪引水入库;负责长坑垄灌区灌溉放水、调度;协同做好长坑垄水库水雨情监测和防汛调度;负责与长坑垄水库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13、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事业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或需要时临时召开,由工会召集,超过2/3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1/2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对本单位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提出意见与建议。(二)审议通过单位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审议通过的事项。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三

14、十条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

15、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工作

16、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一)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党委领导、相关科室责任人等组成的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备案)。(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

17、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六)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三)合并、分立解散;(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18、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第四十二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四十四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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