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服务协议商户填写栏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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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服务协议商户填写栏位工商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地址:电话:传真: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QQ/微信:联系人E-mail:联系人住址:经营内容:主账户开户名:开户行:银行省市分行支行开户账号:备用账户开户名:开户行:银行省市_分行一支行开户账号:财务联系人:财务联系方式:收单机构专用栏位交易手续费费率(如收费方式或金额变更,将以甲方业务政策为准)借记卡银行卡收单交易费率:%,手续费封顶:元贷记卡银行卡收单交易费率:%云闪付单笔交易金额VIOOo元交易费率:%单笔交易金额云IOOO元交易费率:%微信支付宝开通服务费元/台(如收费方式或金额

2、变更,将以甲方业务政策为准)流量卡服务费_元/月(如收费方式或金额变更,将以甲方业务政策为准)POS机具拨入电话商户经营项目终端安装地址备注:甲方(盖章):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甲方与乙方就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是以受理国内外银行卡业务为前提,以提供收单业务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达成本协议。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无权擅自使用、处置、转让对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技术许可、著作权作品等。甲乙双方应各自制

3、定、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违反前述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双方清晰地知晓,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乙方清晰地知晓甲方作为支付机构受人民银行的监管,故认可甲方不定期发布的通知、公告等内容及所作的修正、变更、补充的各项规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平台公告与站内信,邮件通知、公函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政策、业务规范、价格通知。乙方不得以未签署、未阅读、不知晓等理由拒绝认可其效力。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面终止为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交易服务,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拒绝未按此约定及操作流程的任何交易,并对乙

4、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或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受理终端,并及时进行受理终端的维护。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完成支付交易的设备。包括:POS受理终端、扫码牌、扫码枪、扫码盒等。2、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3、甲方负责处理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调账等,乙方予以配合。4、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服务,交易净金额结算周期为:T+lo(甲乙双方就结算周期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5、甲方有权根据情

5、况决定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并暂停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提前告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6、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消费、退货等交易是乙方与持卡人或者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与甲方无关,甲方仅为确定银行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乙方实现交易的服务方,不承担甲乙双方约定之外的任何经济纠纷的责任。7、甲方对于乙方联机、脱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8、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要求甲方调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导致

6、退单,甲方向发卡行请款或提出裁决时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9、在发生疑似风险交易(疑似风险交易的定义:发卡机构、清算机构通知甲方的可疑交易、甲方通过技术及其他手段判断的可疑交易以及通过可疑交易信息关联出的其他可疑交易,包括发现乙方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乙方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持卡人报案的交易)时,甲方有权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要求提供书面的交易情况说明等措施。10、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评级确定巡检方式和频率。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巡检、采集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登录

7、乙方的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11甲方有权结合乙方的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甲方有权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终端。12、如遇清算机构调整合作范围、业务类型、费率、结算周期等,甲方有权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乙方拒绝调整,则可终止相关业务的合作。13、如乙方的交易量无法达到甲方活动政策的指标,则甲方有权按照活动政策的规定对乙方做撤机处理。14、乙方终止甲方的银行卡收单服务、长期不使用的或甲方上线新产品

8、、新业务,等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合理使用(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乙方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站内信等形式向乙方征询继续使用、是否开通新业务等的业务联络。15、乙方授权甲方(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合理使用乙方的邮箱、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通过该渠道向乙方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知、调查活动、推荐新业务。16、乙方连续一定周期无交易产生,或一定周期内交易金额累计低于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以甲方相关商户管理规则为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单方解除本协议,关停、注销乙方的商户资格。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9、构代码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如有)等入网资料与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乙方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在合作期内,乙方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对此保留暂停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变化情况终止本协议。乙方将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已方同名账户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证据,供甲方进行审核,并保证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

10、。如乙方存在洗钱、非法资金交易、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2、乙方确定办理受理终端前应详尽且清晰地理解甲方届时的活动政策,包括开通服务费的收取、退还、流量卡服务费、手续费优惠券等内容,在保证全面了解并充分考虑清楚后决定是否办理,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甲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如确实发生业务员虚假宣传、不当诱导等违法、违规情形,乙方可立即向甲方反馈。3、甲方不会以承诺办理大额信用卡、办理贷款等捆绑承诺的形式进行推销,乙方如遇该情况,可联系甲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4、乙方保证乙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与一致性,保证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

11、、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与用户(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任何活动。因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合作的服务商,下同)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5、乙方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等情况有拒绝受理的权利与义务。6、乙方公司内部需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受理终端的日常管理、配合甲方进行巡检与监测,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交易风险以及甲方的损失。乙方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7、乙方不得将受理终端用于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挪用至非本协议约定的营业地点;不得将其他商户交易假冒本商

12、户交易;不得使用设备虚构交易为客户或自行提取现金,因上述及其他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对此保留暂停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情况终止本协议。8、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持卡人银行卡付款:(1)银行卡完好无损,卡背面的签名栏已签名,无任何形式的涂改或损坏;卡面激光防伪图标没有破损或模糊;(2)银行卡必须通过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进行交易,即乙方不得选择其他收单机构进行银行卡收单服务。9、乙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需要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

13、甲方联系。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确认交易金额并签字,收银人员须仔细核对签购单上持卡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乙方未按照要求执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0、乙方受理银行卡时,若因未按正确程序受理复合芯片卡降级交易而导致伪卡欺诈损失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乙方应保证签购单上各项信息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至少五年,签购单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乙方不得将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12、乙方受理银行卡时,未按照规定受理银行卡、发生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洗单、套现

14、、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错误、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违规操作行为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乙方(包括乙方的员工、雇员及合作机构等,无论该员工、雇员是否已离职,合作机构是否终止合作)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存储、采集、截取、盗用消费者或用户(持卡人)的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不得代消费者、用户(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提交订单或发送任何指令,否则乙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14、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受理终端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

15、的,应提前、主动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或改变;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的需要、用拨号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甲方的协助下实施。1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1)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2)乙方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3)交易内容与签购单标示的内容不相符;(4)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乙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16、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否则,甲方

16、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17、持卡人、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甲方以及人民银行、公检法、工商局等权力机关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供签购单、其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17、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银行卡业务资源、业务用品、机具设备、费率等向第三方开放或代理第三方银行卡方面的业务,同时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19、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理由降低持卡人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他优惠措施和理由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20、乙方不得虚构、隐

17、瞒事实,以入网时不清楚开通服务费的收取、退还、流量卡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费率、手续费优惠券等内容为由向甲方、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媒体平台等进行恶意投诉、侮辱、诽谤等。如出现该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关停商户服务,并诉诸司法解决,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1、乙方禁止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款条码和收单结算账户,如出现风险交易、疑似风险交易、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被诈骗、涉嫌洗钱、赌博、涉黄等违法犯罪情形之任何风险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和收单结算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2

18、2、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所有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的权利,法律法规等规定长于此期限的以相关规定为准。第四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1、交易手续费计算方式为:交易金额乘以交易费率或按笔收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其他清算机构的规定与政策发生变化或甲方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并通过甲方运营平台、官方网站公告、电子服务渠道信息推送、邮件或短信通知等任一方式向乙方发送变更通知,如乙方不同意该变更,应停止使用甲方服务;如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手续费标准以甲方运营平台展示为准

19、。2、银行卡交易成功以受理终端显示屏显示“交易成功”并且成功打印出交易凭条,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为准。3、甲方应在收到清算凭证后在约定结算周期内将乙方交易净金额(交易金额扣除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结算至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清算数据以清算机构或发卡机构的交易电子数据为准。4、乙方对于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5、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甲方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持卡人原始交易的有效签购单、其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信息。若乙方未能按时或完全回复、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签购单等乙方原因而造成发卡机构退单的,由此产生的

20、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拒付并从乙方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乙方提出追索。如由甲方服务商承担了相应损失的,服务商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O6、算卡人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或发生差错时,可通过乙方或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向甲方查询、投诉,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受理查询、投诉。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易的差错处理。7、本协议适用于持卡消费者在乙方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每一笔交易,有关方发生交易投诉、差错和纠纷时,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和执行清算机构或发卡行的处理结果。若仍有争议,可经由中国银联及其入网成员机构共同组成的“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定后执行,涉及涉外清算机构的交易,

21、由相关涉外清算机构按照其处理规则处理。8、对于因清算机构、发卡机构、甲方系统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入账,乙方有义务配合调查并立即返还相应款项,甲方有权暂缓结算交易净金额,从交易净金额中扣除多入账的金额,并有权追讨已结算的交易净金额,如乙方怠于返还的,应向甲方按照占用资金为基数以入账错误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违约金。9、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在日后乙方产生的交易净金额中将有关款项扣除并告知乙方,或向乙方追索:(D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2)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日期、金额、签名)有

22、涂改;(3)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4)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5)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6)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7)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8)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退单;(9)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10)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致使消费者/持卡人向甲方、发卡行、清算机构、权力机关投诉的,经协调确属乙方责任或协调无果的;(11)其他为了保障甲方、持卡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原因需要扣款的情形。10、由于任何原因

23、导致的退单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或持卡人进行追偿,如甲方选择向持卡人进行追偿,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甲方的追偿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11、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规范,违反本协议及其他内容的约定、甲方的制度与政策等,因此造成甲方、持卡人、第三方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直接受偿或赔偿持卡人、第三方,或直接向乙方提出追索。第五条交易安全1、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在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维护受理终端、设置系统或处理相

24、关数据。2、乙方保证终端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机构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终端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以及信息侧录。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终端丢失、损坏、业务停用或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持卡人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3、甲方不会以原有受理终端存在质量问题、升级换代、手续费标准高等为由为乙方更换受理终端。乙方如遇该情况,应谨慎判断,联系甲方核实,谨防被骗,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应向责任方主张权益,与甲方无关。4、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乙方与持卡人、甲方、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并拒绝受理交易,及时与甲方联系:(D

25、卡面凸印卡号有更改痕迹,或POS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2)持卡人未经选择即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3)持卡人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4)持卡人不清楚本卡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试刷卡;(5)持卡人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试刷不同银行卡;(6)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的签名不一致,或者对照银行卡进行签名;(7)任何出现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情况或其他高危情况。5、甲方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有权对相关交易采用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6、乙方有义务配合人民银行、清算机构、银行、权力机关、甲方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7、甲乙双方均应建立详

26、细的内部保密制度,并提供培训、检查等方式确保银行卡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POS机具的使用密码。8、如乙方存在风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或有套现嫌疑、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盗卡交易、洗钱、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虚假入网申请、违规移机、境外移机、侧录、银行或司法机构强制解约、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已破产、套用MCC码等行为的,甲方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或直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直接扣除相应交易净金额,将相关情况报备给发卡机构、清算机构、人民银行等

27、,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上述行为给持卡人、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对既往交易少收取手续费的,甲方有权以既往交易实际应收取手续费双倍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作为手续费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收交易净金额中扣除前述损失赔偿、手续费及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偿的权利。9、如发生持卡人主张非本人交易及其他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时,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且有义务提供证据推翻持卡人主张(如持卡人主张违背事实)。并向甲方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姓名、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及金额、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具体需要提交的证据由甲方视具体行业及情况而定。若

28、乙方提供的证据经甲方判断后不足以推翻持卡人主张的,或无法协调解决持卡人投诉的,或不能证明该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交易的,为保障持卡人的利益,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净金额中扣除拒付金额(即持卡人主张非本人交易所涉金额)并退还给持卡人,当交易净金额不足时,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直接支付给持卡人。如甲方已经承担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乙方追索OJ10:若甲方经技术等手段认为某笔交易为疑似风险交易的,包括发现乙方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乙方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针

29、对因疑似风险交易冻结的款项,冻结期限为180天。经后期确认为非风险交易的,相应金额应予以解冻或退还给乙方,在冻结或退还之前交易发生投诉或拒付的参照以上第五条第9款条执行。第六条保密1、甲乙双方对其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操作手册、交易数据、用户(持卡人)信息、技术秘密,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开,也不得以本协议之外的目的而使用,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提供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如需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的,应事先得到对方的许可。对外提供保密信息的

30、,应明确用途、使用时间和具体内容。2、下列信息不在保密信息范围内:(1)本协议范围外合法地来自于其它渠道的合法信息。(2)签约前甲乙双方各自合法所有的合法信息。(3)在甲乙双方履行相关约定中所取得的非保密信息。3、以上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如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与违约责任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2、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关停、注销商户资格:(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的;(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交易安全、第六条“保密义务”中约定的义务的;

31、(3)未按约定流程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操作或未按约定配合调查;(4)自行或与服务商合谋使用虚假伪冒信息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申请、违规套现、恶意透支、进行伪卡盗刷等诈骗活动、洗单、虚假交易等;(5)未经甲方或持卡人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它交易信息;(6)利用设备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银行卡电子设备等;(7)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被吊销、注销;(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监管规定、不时的监管要求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9)侵害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10)内部人员作案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作案实施犯罪行为;(H)其它甲方认为将为甲方、持卡人、第三方等带来

32、风险或损失的情形;(12)乙方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遭受负面舆论或媒体不利曝光等;(13)乙方存在或涉嫌任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甲方认为继续提供服务将存在风险的。以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服务商、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约定暂时冻结相应的交易净金额,从乙方的交易净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赔偿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的损失或向乙方追偿。3、如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及附件的任何规定,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合作。第八条其它1、本协议的内容或根据甲方不时公布的业务政策、商户服务平台(如APP)展示、受理终端提示等进行细化或更改,相关内容构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均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而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4、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本协议到期日前的30日内,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顺延,每次延期壹年,顺延次数不限。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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