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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业务委托书补充条款鉴于委托方提出对证据保全对象进行亲做亲为(保真)的证据保全,根据双方签订的证据保全业务委托书第五条第二款,补充内容如下:一、委托人须当场在本中心人员面前完成作品或者确认作品确系本人所为,并配合留存必要的音像等有证明力的资料。二、委托人完成或确认作品系本人亲做亲为(保真)的场所可以本中心营业处所,或是委托人行为地,或是双方确认适宜的其他处所。三、委托人负担至委托人处所或行为地或其他处所办理保全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商定。四、双方确认,任何超出证据保全业务委托书和本补充条款的要求、主张、承诺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以上补充条款为证据保全业务委托书的必要补充,与之为同一整体,不可独立使用或解释。(以下无正文委托人:时间:受委托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