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839382 上传时间:2022-12-2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30.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诚信典型申报流程和选树标准一、申报流程访问“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进入“诚信典型选树”申报专栏,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2 .诚信企业申请报告。3 .企业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出具)或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4 .信用信息核查授权委托书。5 .诚信承诺书。6 .有效期内的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7 .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经初审、复审、公示后最终名单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发布。二、选树标准(一)诚信达标企业1 .企业递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2 .企业诚信经营,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能积极参与信用建设工作的。(二)诚信

2、示范企业1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2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的;3 .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4 .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称号的;5 .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6 .被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7 .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8 .自治区级行业协会推荐的信用优良企业;9 .应当选树为诚信示范企业的其他情形。(三)诚信标杆企业被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级及更高级别的。三、诚信典型证书示样即燃阚内蒙古FI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诚信”标企业防伪二维码内蒙古XXXXXXX

3、XX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二二年二月笳电话:0471-6659368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快推进“信用内蒙古”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典型,是指综合信用优良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对提升社会诚信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4、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称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诚信典型选树的综合协调工作。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全区诚信典型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第四条诚信典型的认定、发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等原则,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二章选树条件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报送至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一)获得国家机关或自治区表彰、奖励的;(二)被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5、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三)被自治区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的;(四)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五)被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称号的;(六)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活动的;(八)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九)有关单位和组织认为应当选树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自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报送至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一)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道德

6、模范、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二)积极参与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和慈善捐赠等活动的;(S)有关单位和组织认为应当选树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选树程序第七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选树条件,按年度将初选的诚信典型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对标选树条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自行申报。第八条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人民银行

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税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等系统核查诚信典型信用情况,并对诚信典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第九条经核查无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初审的,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第十条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将通过复审的诚信典型名单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并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诚信典型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授予诚信典型荣誉称号,并将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具体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诚信典型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8、保密处理)等;(二)诚信事迹信息,包括诚信典型事迹、报送部门和选树日期等;(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记录核查情况和诚信典型享受联合激励的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诚信典型的有效期为长期,由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动态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将取消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诚信典型荣誉称号:(一)未按要求更新诚信典型相关信息的;(二)被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三)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对诚信典型给予联合激励,并将激励情况及时反馈至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各大媒体,对具有代表性和宣传推广价值的诚信典型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第十五条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诚信典型选树情况报送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专项组。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专项组对全区诚信典型选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在诚信典型选树、推荐、认定和联合激励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社会或相关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为公益性工作,选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相关工作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