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花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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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花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章是社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对外经营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社区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及其资产办公室、股份合作社所持有印章的使用行为。笫三条本办法所指印章是由镇统一制发或经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社区党组织公章、居委会公章、股份合作社公章、资产管理办公室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第四条印章须经由镇政府核准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居委会变更或合并,应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印章应由镇政府发文启用。使用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

2、盖社区的任何印章。第二章印章的保管第六条印章要由专人保管,社区党总支部的公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社公章由社区、股份社文书负责管理。社区“两委”成员不得保管居委会公章。股份社理事会成员不得保管股份社公章。第七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保管员携章随同。笫八条印章不得外借,印章保管员不在时由书记或主任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第九条印章保管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确定的印章保管员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第十条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印章清晰、端正。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第十一条印章移交。换

3、届选举后,上一届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股份合作社要在7天内将所有印章移交给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追缴。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社理事全体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政府暂时代管。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十二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印章保管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使用登记,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若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股份社印章的使用登记,要严格执行印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使用印章的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第十四条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居委会、资产办、股份

4、合作社公章时,应凭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并经主管领导签名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以社区名义上报、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第十六条以社区名义对外签订的承包、租赁、转让、借款、建筑、维修、保险、委托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必须符合本体系赤花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由各专业人员负责审核,社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第十七条居委成员需要社区开具证明办理私人取物、取款、挂失、驾驶员办证等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加盖印章。第十八条社区财务专用章,是使用集体资金时的重要依据,在银行提取现金、办

5、理转账业务时使用。第十九条社区财务专用章要由中介机构负责保管和使用,法人章可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和依规使用。第二十条除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财务专用章的,必须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报请社区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笫二十一条社区的其他印章使用,如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等其他对外行使经济活动职权的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符合规定程序后,领导负责审批使用,逐项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印章的作废和销毁第二十二条发生合并、分立,印章需作废时,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审核,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公告停止使用旧印章。第二十三条印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相关公告,在镇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印章作废必须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批,统一进行销毁。第五章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私盖印章或利用印章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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