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号线思明段莲花路口站点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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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1号线思明段莲花路口站点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轨道交通1号线莲花路口站点优化调整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占地面积约1899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轨道交通1号线思明段莲花路口站点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二)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轨道交通1号线思明段莲花路口站点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为准,详见征收

2、范围图。二、补偿办法(一)非住宅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货币补偿办法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二)装修补偿办法被征收房屋: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三、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签约搬迁奖励:(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商业店面用房3000元/平方米、非商业店面用房5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

3、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二)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三)对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但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实测面积按每平方米框架600元、砖混500元、简易350元、棚150元给予搬迁奖励。其装修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棚除外)。(四)两轮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在第一、二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

4、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签约奖励。(五)两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的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两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公房承租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六)签约后15日内搬迁的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一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8万元/户。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二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4万元/户。(七)促签促搬奖

5、励(房)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第一轮商谈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交地(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土地(房)的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第一轮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受该项奖励。四、其他补偿、补助(一)搬迁补助费1 .搬迁补助费(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2)房屋产权用途为商业及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按2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2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补助费。(二)水表

6、、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1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以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2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

7、的补偿标准(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2)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

8、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3)停产停业期限,按半年计算。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经营者或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证照齐全但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经营者,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经营者主动搬迁交房的,也可按下列方式“二选一”就高给予补偿、补助。(1)方式一对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经营者,在市社保经办机构未登记职工人数的,经营企业可按从业人员5人,个体工商户可按从业人员2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予6个月的职工工资补偿。对在征收

9、范围内实际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经营者或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证照齐全但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经营者,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本补偿不与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的职工工资补偿重复给予,但可由经营者“二选一”。对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搬迁费可以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或按3万元/户标准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经营者或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证照齐全但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经营者,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2)方式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际经营者按规定期

10、限搬迁交房的,按其实际经营的产权(含直管公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该补助费不低于每户3万元,不超过每户15万元。五、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一)被征收房屋具有相关审批材料,基本具备产权办理要件的,按已审批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二)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已建造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三)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前(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生效前)建造的房屋,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以

11、上建造时间的认定,首先应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国土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为依据,结合被征收人提交自建申请表和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六、其他事项(一)评估机构的选定1.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3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

12、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4 .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备选评估机构。(二)评估内容由选定的1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1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

13、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 .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3 .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七、组织实施机构(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系电话:(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团大厦17层联系电话:0592八、商谈签约时间安排(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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