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4-7-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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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领和指导作用,结合市非煤矿山领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是市非煤矿山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第二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成员单位设置一名联络员,由各单位指定。第三条当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人事

2、调整或成员单位职责划转时,由接任领导自然更替,并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应及时通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第四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专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一)加强对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影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二)负

3、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领导指示批示、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在非煤矿山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建立和创新,研究制定遏制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具体办法和措施。(S)负责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四)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无证勘查、无

4、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非煤矿山开采秩序;依法管理勘查许可证,颁发管理采矿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政府明确的非煤矿山其他职责;承办市非煤矿山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受理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政府明确的非煤矿山其他职责;承办市非煤矿山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不含井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非需审批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政府明确的非煤矿山其他职责;承办市非煤矿山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起草发布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文件,组织会务相关工作;(二)督促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三)督促指导相关区市安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

6、强和改进建议;(四)负责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五)承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二)负责报送本单位贯彻落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信息;(三)及时反馈本单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五)承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工作会议制度(一)专业委员会会议。

7、根据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提议,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筹备,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二)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与专业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三)专题会议。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会议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

8、员会办公室筹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主任或办公室主任主持,相关区市分管领导和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准备及与会人员签到等工作。第十条督查检查制度(一)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在重大活动期间或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内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方案的制定和任务部署,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

9、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具体落实。(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组成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检查组,针对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一条工作报告制度(一)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每年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者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专项工作情况。(二)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报告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非煤

10、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信息报送制度(一)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工作信息。(二)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互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注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紧急措施等内容。(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信息。第十三条线索移交制度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办文规定第十四条发文机关标志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文件”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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